处罚主体名称:抚州市临川区陈建兰美容服务中心
决定处罚文号:抚市监稽四广处罚〔2023〕9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项“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2
处罚金额:6000.00元
处罚机关: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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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主体名称:抚州市临川区陈建兰美容服务中心
决定处罚文号:抚市监稽四广处罚〔2023〕9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项“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2
处罚金额:6000.00元
处罚机关: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