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广州如花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合伙)
决定处罚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45号
处罚事由:其他的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
处罚结果:当事人名称:广州如花医疗美容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PWR1B经查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如下:一、当事人将含有“玻尿酸”成分的不包括“皮下注射”使用方式的普通化妆品,当作可注射的“玻尿酸”产品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了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二、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内店铺、微博账号及经营场所外墙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当事人使用医生形象的违法行为构成使用医生为医疗广告代言。当事人发布“BOTOX进口除皱首针单部位总价880”,构成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当事人在博文中使用患者治疗前后对比图,构成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内店铺内医疗美容项目标题中含有“嫩白润肤”等宣传用语,构成医疗广告表示功效,未能提供效果依据。上述行为均构成虚假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外墙悬挂大幅海报,写有“微创轻颜医美”等内容,并含有“消炎抗敏”等表示功效的宣传用语,构成医疗广告表示功效,构成发布虚假广告,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综上,当事人通过不同平台、渠道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合计6113.49元。三、当事人曾在微博平台发布过含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等内容的照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当事人对其商品的使用方式及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元。当事人使用医生形象、在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形象、在第三方平台发布医疗美容项目、通过经营场所外墙发布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除违反广告法相应条款外,均构成虚假广告、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约广告费用3倍罚款19000元(3.11倍广告费用)。当事人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元。当事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2
处罚金额:6113.49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