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吉0702刑初18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7月10日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吉0702刑初18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连任,男,1990年8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长春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4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5月2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由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国志,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路,男,1988年4月17日生,满族,小学文化,住址长春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4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2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由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彦鹏,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东亮,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4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2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由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建薇,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检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连任、何路、郑东亮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冬梅、高利泉、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连任及其辩护人刘国志、何路及其辩护人王彦鹏、郑东亮及其辩护人杨建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2018年5月17日补充侦查后移送起诉,2018年8月17日我院延期审理三个月,在此期间2018年10月25日公诉机关要求延期审理一个月,2018年11月22日再次移送补充材料,2019年1月25日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张连任、何路、郑东亮犯虚假广告罪,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间,被告人张连任、何路、郑东亮与李宝旗(另案处理)编造松原市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人员的虚假信息,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布,张某1、王某3等多人在看到此虚假宣传后,分别到李宝旗所在的宽城某教育培训学校交定金1万元,并参加了被告人何路、郑东亮等人在吉林油田职业教育中心租赁的学校组织的礼仪等培训。2017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到被告人郑东亮、何路等人所组织的培训场所将此培训班查获,现场有67人参加培训。案发时张某1等14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归案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扣押及返还笔录、收据及委托就业协议书、提取笔录、办案说明等);被害人崔某1、代某、王某1、张某1、吴某1、孙某1、马某、王某2、陈某1、徐某、王某3、吴某2、袁某、张某2、于某、任某、崔某2、陈某3、刘某1、王某4、郑某、张某3、刘某2的陈述;证人付某、刘某3、任某、孙某2、陈某2、吴某3、李某、杨某、孙某3、付某的证言;被告人郑东亮、张连任、何路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东亮、张连任、何路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宣传机场招聘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连任、何路、郑东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刘国志认为,张连任等人在朋友圈夸大其词,没有借用广告骗取钱财,被害人也没有损失,被告人张连任认罪态度较好,量刑上请从轻掌握。
辩护人王彦鹏认为,1、被告人何路有自首情节,应认定,对其从轻处罚。2、何路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所做虚假广告涉及人数相对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请从轻处罚。
辩护人杨建薇认为,被告人郑东亮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间,被告人张连任、何路、郑东亮与李宝旗(另案处理)编造松原市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人员的虚假信息,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布,张某1、王某3等多人在看到此虚假宣传后,分别到李宝旗所在的宽城某教育培训学校签订就业协议及交定金,李宝旗总计收定金款14万元,报名人员参加了何路、郑东亮等人在吉林油田职业教育中心租赁的学校组织的礼仪培训。同时因李宝旗没有安排就业的渠道,又将其2016年6、7月份以吉林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名义招收的学员于某、任某、崔某2、陈某3、刘某1、王某4、郑某、张某3、刘某2送至何路、郑东亮的培训班学习,李宝旗当时已收取上述9人钱款共计46.5万元。参加该培训班23名学员李宝旗总计收取60.5万元。2017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到被告人郑东亮、何路等人所组织的培训场所将此培训班查获,现场有67人参加培训。案发时张某1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李宝旗退还定金,李宝旗退还14万元后逃匿,被害人王某2、于某、任某、崔某2、陈某3、刘某1、王某4、郑某、张某3、刘某210人总计46.5万元现金未退还。
上述指控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郑东亮、何路、张连任的自然情况,张连任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
2、归案经过:2017年4月22日公主岭市公安局大岭派出所在公主岭郑东亮家将其抓获。通过调查发现,何路有重大作案嫌疑,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何路取得联系,并口头传唤其立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何路于2017年4月24日11时许,来到松原市公安局刑警队接受讯问。4月27日刑警队工作人员电话传唤张连任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3、羁押证明:郑东亮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4月22日23时至4月24日10时在公主岭市看守所羁押。
4、在逃说明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李宝旗户籍地在公主岭市某屯,经侦查,该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于2017年3月21日将李宝旗网上通缉。
5、扣押笔录:4月24日依法在何路手扣押其使用的VIVO手机1部;3月21日依法在陈某2处扣押其经办的陈某1、代某、薛某、白某、袁某、张某26人共计6万元。
6、返还笔录证实:6月12日依法返还给陈某1母亲付某、薛某母亲崔某1、代某父亲代某、白某母亲王某1、袁某、张某2各1万元钱。
7、提取笔录:4月25日,依法在何路的手机内提取其与张连任的通话录音11条及其与张连任的微信聊天记录。
②依法在陈某2处提取其出具的合作协议复印件4张;
③在杨某、吴某1、孙某1、马某、王某2、陈某1、吴某2、王某3处提取其在长春签订的推荐就业协议书和收据复印件各1份;
④在何路手中提取长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某航空培训项目业务授权合同扫描件、长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吉林油田职业教育中心实训基地管理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
⑤崔某1、代某、张某2、王某1(白某母亲)、张某1、吴某1、马某、孙某1、王某2、陈某1、吴某2、王某3、袁某13人处提取与李宝旗的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签订的交款收据和签订的协议复印件各1份;刘某3处提取孟某等31人分别与李宝旗经营的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签订的交款收据各1份;
⑥证实:2017年9月15日,依法在刘某3处提取其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共9张;
⑦证实:2017年9月29日依法在何路手提取其手机中与张连任的通话录音存储界面截图4张。
7、收款收据及委托就业协议书
①在刘某3处提取的孟某等31人分别交款1万元的收据(包括吴某1、王某3、徐某、孙某1分别交款1万元的收据,收据均是2017年2、3月份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给被害人出具的收据,其中孙某1的收据上写明办理机场定金1万元,如推荐不成功,全额退款,如由于个人原因不去,此款不退,收款人均是李宝旗。收据中有20人仅写明交款人姓名,交款金额)。
②陈某1、薛某、代某、张某2、白某、袁某、张某1、吴某1、马某、孙某1、王某2、吴某2、王某3分别交款1万元的收据及上述13人(注:徐某的就业协议刘某3在此案案发后返还其钱款后要回)分别与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甲方)签订推荐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上约定:甲方提供的就业单位的名称是松原机场,岗位名称是地勤。培训期1-3个月,单位试用期3-6个月,并约定试用期工资月薪及转正后薪资福利。试用期参考工资为月薪2000元左右,转账后参考薪资福利五险一金,月薪2500-3500元左右。乙方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视为乙方同意按合同约定为用工单位履行一切义务,乙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之后此协议自动解除。同时约定: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完成所有就业单位面试前的报名工作。乙方必须听从甲方就业前期的安置准备,期限由甲方根据乙方将要去就业单位的难度而定,乙方在等待安置期间不得反悔,如反悔现缴纳的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8、查干湖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证明:截止2017年3月17日,我公司未面向社会招聘任何岗位的机场工作人员(特业人员除外),也没有委托任何企业或个人进行招聘及岗位培训工作。
9、查干湖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严正声明:我公司近期未通过任何微信平台发布任何形式的松原查干湖机场招聘信息,对冒用松原查干湖机场的名义进行虚假招聘的欺诈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0、长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何路,于2016年9月2日注册登记。经营单位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研发和应用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站建设、运营和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通讯工程、网络工程设计及施工,计算机软件硬件辅助设备销售。
11、某航空培训项目业务授权书扫描件:某航空有限公司授权长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某航空培训项目业务的宣传、招生推广事宜,代理区域范围:黑、吉、辽、蒙四省。合同自2017年3月4日起生效,至2020年3月3日终止。合同上有双方盖章,某航空公司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长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授权代表签字。
12、房屋租赁合同:2017年3月7日何路与吉林油田职业教育中心实训基地管理部代表侯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3月12日至4月12日租赁油田职业教育中心北校区教学楼201教室,租金为2万元。房屋用途为培训招收航空地勤员工岗前培训。
13、合作协议:此份协议是某教育集团(甲方)李宝旗与某教育集团驻松原市宁江区办事处(乙方)陈某2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期限为2017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2日,合作内容是利用乙方在代理区域的知名度,以及双方在教育培训里的渠道资源和操盘经验,进行招生招聘开展工作。乙方利用自身渠道招募学生,甲方依照协议规定支付乙方佣金。培训费收费标准:学费3880元,培训时间3-6个月。
14、招聘信息的微信截图证实:刘某3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11日、12日、14日、2月20日、2月22日、3月7日、3月9日、3月10日在手机所发的朋友圈,显示信息内容为:独家操作……某机场,2017年4月建设完成,现招聘地勤工作人员(机务、安检、值机、消防、护卫、VIP接待等岗位)男女不限,年龄17-24周岁,女孩静量162以上,男孩身高为175以上静量,高中以上学历,签正式合同,五险一金,岗位不同工资待遇不同,工资根据机场而定,订金操作办理周期17年之内,因为机场在逐渐完善当中。
15、通话录音存储界面截图证实:2017年1月-4月期间何路与张连任通话录音共12段。
16、办案说明:关于线索来源情况,系当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人以查干湖机场招工的名义组织培训,培训地点在江北油田职高,但是查干湖机场并未招工,存在诈骗嫌疑。随后公安机关经过秘密侦查,成功进入案发现场,并将涉案人员及部分被害人带回公安机关询问,经询问被害人,被害人发现自己被骗,故要求报案。
17、被骗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及数额统计表证实:被骗人员共计67人,被骗损失钱财人数54人,涉案金额88.5万元。
18、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的何路的金色VIVO牌手机于2017年9月22日随案移交到我院。
19、通话录音文字转换材料证实:何路与张连任在2017年3月19日的3段通话录音已经转换成文字材料并由何路、张连任签字。
20、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李宝旗的自然情况,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
21、抓获经过2018年3月12日,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将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义和路派出所工作人员抓获,临时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的网上在逃人员李宝旗押解回公安机关。
22、提取笔录:2018年3月12日,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在李宝旗母亲吴某处提取李宝旗保留的25张收据、1张情况说明复印件;依法在李宝旗母亲处提取李宝旗经营的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税务登记复印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
23、长春市第二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2017年3月10日至3月12日李宝旗临时在该看守所羁押。
24、情况说明:刘某4于2017年3月20日左右收到李宝旗返还订金31万元,返还家长收据31张,收条28张。
25、收据28张:证实李宝旗退还钱款的情况,其中涉及到报案的人员有张某1、吴某1、王某3、孙某1、徐某、收到培训费各1万元,另有返还其他人员钱款的收据。
26、营业执照: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人力资源咨询、劳务信息资源服务、劳务分包,建筑工程信息咨询。
27、税务登记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长春宽城某教育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李宝旗,2016年10月28日经宽城区民间组织管理局许可,经税务机关登记,但税务登记证没有许可日期。
28、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及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证实:李宝旗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3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宁江一分局于2018年4月10日对其以诈骗罪报捕。因涉嫌诈骗罪,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3日对李宝旗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张连任曾到机场我问机场是否招人,我告诉他不需要别人招人。(出示张连任的人口信息表,其证实见过这个人,他曾经来我单位找过我)大概2017年春节前后,具体时间我不记得,就在我办公室见过一面。这个人来找我,问我机场现在是否招员工,我和他说,机场现在不招,以前招过员工,将来可能要招,不知道什么时间可能会招人,他和我说,他是开公司搞培训班的,问我是否需要,我就跟他说查干湖机场属于海航公司,公司有统一培训,不需要别人。之后他就走了。我是否和这个人通过电话我没印象,不记得是否和他通过电话。查干湖机场在2016年11月份时在很多网页上发布过招聘信息,我们招的是10名特业人员,包括空中管制,气象员、通导人员等岗位,当时招聘信息上写的是联系人付女士,电话号码是0438-298****。张连任是否和我说过他想向机场推进人才或员工我不记得了。因为他说是搞培训的,我就不感兴趣了,不记得的他是否说过想向机场推进人才或员工这话。我以前不知道这个人姓名,公安机关告诉我,我才知道的。
2、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李宝旗找自己说查干湖机场招地勤人员,我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发出此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后以李宝旗公司的名义招收的学员五十一、二人,承诺先交定金1万元,事成后再交7万元。我领着这些人去李宝旗公司交的定金1万元。何路和郑东亮租的场地。3月13日培训开始,3月17日被查获。我相信李宝旗说的是真的,帮着招人了。事发后联系到李宝旗,称被郑东亮所骗,李宝旗打款给自己31万元,自己将钱返还给被骗的学员。
3、证人任某的证言:共2份证言,证实郑东亮以长春航空学校的名义,在松原江北办个航空地勤培训班,以松原查干湖机场招收地勤人员为名招收学员。自己负责培训班的日常管理和招生。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招收王某2,刘某3招来三个人,我负责接待。公司承诺招收一个学员给自己2000元,还没给自己钱。
我公司老板郑东亮以长春航空学校的名义,在松原江北办了一个航空地勤培训班,以松原查干湖机场招收地勤人员为名招收学员。2016年12月左右,我到长春市宽城区某培训技术学校打工,我在这个公司是业务员。公司法人是李宝旗。我是松原航空地勤培训班的带班老师,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招生。2017年3月13日,我公司一个主任何路微信联系我,指派我来松原江北一个石油学校,我到了该校后与何路见的面,当时何路与孙某2一起来的,何路当天上午把我和孙某2领到班上与学生见面,当时何路当着学生说:“我是长春航空学校的主任”,指着我和孙某2向学生介绍:“这两位是长春航空学校的代课老师,指着我说这是秋老师,指着孙某2说这是孙老师,负责你们的日常管理,你们要好好接受这个地勤班的培训。”何路讲完话就走了,之后就把这个班交给我和孙某2了,当天12:30我和孙某2在班上点完名后,13时的时候教礼仪和形体的李某老师、助教田某老师就来给学生上礼仪课,我听礼仪老师介绍自:“我是规划局的,我叫李某,我教你们礼仪、形体课”。指着田某说:“这位是我的助教田老师,协助我教你们形体和礼仪”。这几天每天13时至15时都是这两位老师给上课,教形体和礼仪。3月18日刚要上课就被警察传唤到公安局了。
通过我自己微信找我的就王某2一个人,这个学员加入这个培训班了。我在长春上班的时候还接待过3个学员,这3个学员都是刘某3招来的。王某2交1万元钱定金。我们公司地址在长春景阳广场奥美国际大厦11楼,刘某3是松原人,我们在松原江北石油学校见过。刘某3这3个人都是过完年招的,具体时间记不住了,不知道叫什么名。刘某3招来的这3个学员直接跟公司结算,我不知道得多少钱。郑东亮是公司负责人。何路是公司主任。
4、证人孙某2的证言:到长春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上班实习,3月10日郑东亮让我到松原做航空地勤班老师,负责学员管理。3月17日培训班被公安机关查获。我在长春光电信息学院软件工程上学,2017年7月份毕业。现在我在长春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上班实习,在这个公司当文员,我是在2017年7月13日被公司派到松原来管理学生。
因为我还有半年毕业,2016年12月下旬的时候,我想找个实习的地方上班,我去了一个人力资源公司(在长春绿园区,具体在哪我不记得了)这个公司给我介绍了几个公司,但是只有某人力资源公司不需要中介费,我就来这个公司实习上班了。2016年12月末我到某人力资源公司去应聘,一个叫何路的男的对我进行的面试,面试合格后就让我上班了,上班后先到公司老板郑东亮的办公室报到,公司一个月给我2500块钱工资,我上班就是负责文职工作,帮制作表格、端茶倒水。2017年3月10日下午上班的时候郑东亮找我到他的办公室,郑东亮让我做好下周去松原的准备,做航空地勤班代办老师,负责给学生点名,管理学生。我在2017年3月13日上午来到松原,我跟何路在江北某酒店5楼的一个房间见得面,何路跟我说让我负责点名,负责学生请假,负责管理学生安全。上午何路就把我领到江北一个油田石油学校,到学校后何路领我跟任某在学校跟学生见的面,何路跟学生们介绍我跟任某是代班老师,负责学生们日常管理,以及请假的事务。我问何路这些学生干啥的,何路说这些事不用你管,让你干啥你就干啥,之后何路就回长春了。2017年3月13日这天上午应该是第一天开班,下午上课的时候我跟任某到班上给学生点的名,之后来了两个老师一个叫李某,另一个女的叫田某是李某的助理,负责给学生上形体礼仪课和普通话,田某是李某的助理负责纠正学生动作,我们每天下午上课,一直到今天公安机关找到我们,我们已经上了四节课了,这四节课都是李某和田某上课。不知道上课这些学生都是在哪报名的,学费多少。应该是何路负责招收学生的,他是我们公司的副总。
5、证人陈某2的证言:李宝旗、刘某3和我说查干湖机场招收地勤的事,让我帮着招生。并和我签订合作协议,我作为李宝旗公司的宁江办事处,负责招收学员。我将陈某1介绍参加培训的。我不知道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的事是假的。
第1份证:我主动交给公安机关6万元钱,这钱是通过我办理查干湖机场这事的6个学员,代某、薛某、白某、陈某1、袁某、张某2,他们交给李宝旗的学费,每人交1万元钱,我先自己拿钱,通过公安机关返还给这6个人。因为这6个学员是通过我的介绍,把钱交给李宝旗的,现在李宝旗找不到了,也不还钱。我就先自己拿钱,把钱交到公安机关,通过公安机关把这些钱返还给这6名被害人,不能让这些孩子损失钱财。
第2份证:我因为帮陈某1往查干湖机场办工作的事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的。2017年1月份的时候,我一个顾客刘某3和我说,她认识长春的一个培训学校,能帮助毕业生安排工作,要领着我去长春看看,我就跟着去了,刘某3领着我去了长春,在一个地方,具体地点我不记得了,我看到了这个学校的老板李宝旗,李宝旗和刘某3给我看了他们的营业执照和一堆合同协议啥的,意思就是他们是非常正规的学校,我也相信了,等我从长春回来后,刘某3找我和我说,现在这个学校能往查干湖机场办工作,让我帮着招生,这事肯定是真的,事成了不能让我白帮忙,我说行,我也有亲戚想找工作,我帮着联系联系,但是我不太相信,我就又问了李宝旗,李宝旗也和我说他的学校能往查干湖机场办工作,让我帮忙招生,我就相信了。我自己联系的三名学生,有薛某、白某、代某,我又和我朋友高某说了这事,高某又联系的三名学员,有陈某1、袁某、张某2。我和高某分3次在刘某3的带领下,领这些学员和他们家长去的长春,在吉林大学科技园大厦里的办公室,和李宝旗的培训学校签的协议,这6个学员分别交给公司1万元钱,意思是先交1万元定金。等去查干湖上班后,再交7万元。后来我听说从3月13日开始在油田职高培训了,我一直认为这事是真的。没想到出事了,秋姐被抓了,学员都被骗了。我才知道刘某3和李宝旗把我骗了,根本没有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这事。
我是开美容院的,刘某3是我的减肥顾客,平时关系处的还可以。2017年春节前,她和我说认识长春一个培训学校的老板,能办工作,接着领我去的长春,找的李宝旗,李宝旗还给我看了他们学校的相关手续,我也看不明白,当时认为学校挺正规。我和刘某3从长春回来后,刘某3打电话给我,说查干湖机场开始招聘地勤人员了,李宝旗的学校就能办,我联系的李宝旗,他也和我说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人员,他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我就相信了,她还给我发的朋友圈,内容是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人员的信息,刘某3还让我转发,我也跟着发了。
李宝旗跟我说他公司叫吉林省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后来我看学生和李宝旗签的协议,他的培训学校叫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刘某3和李宝旗和我说,李宝旗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地勤人员的工作,让我帮着招生,李宝旗还和我签的两份合作协议,内容是他公司和我合作,我作为某教育集团驻松原市宁江区办事处,就能帮李宝旗招生了,之后刘某3给我一块牌匾,说是李宝旗做好给我的,牌匾上写的是某教育集团授予,陈某2驻松原市宁江区招生就业办事处,落款单位写的是吉林省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我把牌匾挂到美容院的屋里。
陈某1是高某介绍给我的,当时我和高某说李宝旗和刘某3能往查干湖机场办工作,高某和陈某1说的这事,后来我和高某领着陈某1去的长春,具体事都是李宝旗和他公司的秋总跟陈某1谈的,钱也交给李宝旗了。我现在找不到李宝旗和刘某3。3月20日,白某的家长打电话给我,说根本没有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人员这事,学生和家长都被骗了。问我咋办,我说我不知道,我都是听李宝旗和刘某3说的,他俩和我说往查干湖机场办工作,让我帮着招人,我也不知道是假的,是他俩把我骗了。接着我给李宝旗和刘某3打很多电话,刘某3接一个电话,她说让我不用管了,让我先把我招来的学员的钱还上,之后李宝旗再给我钱,我不同意,因为我根本没拿到钱,钱都是学员交给李宝旗的,我问她出什么事了,她就说不让我管了。我再打电话给她就不接了。
我不知道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人员的事是假的,最初刘某3和李宝旗和我说这事,我一直认为是真的。后来出事后,学生找我,警察也找我,我才知道这事是假的,我也被刘某3和李宝旗骗了。
6、证人吴某3的证言:何路让自己找人给航空地勤培训班讲课。我找的李某,约定给李某6000元,我先转交给李某3000元。我通过微信朋友圈介绍两个学员参加培训,这两人没交钱。我和何路是微信上的好友,他在微信朋友圈发过,意思是查干湖机场正在招聘地勤人员,他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有想去工作的人,可以找他,当时我就看见了,而且后来他在松原办培训班,还让我帮着介绍过老师。我在和朋友吃饭的时候,他们说有亲属毕业了没工作,我当时知道何路能办工作,就和他们说了,后来他们找我说想去查干湖机场工作,我就介绍这两个学员去的培训班,我主动找的何路,说两个孩子想去工作,介绍这两个学员去的培训班,这两个孩子就去培训班上课了。这些学员没交钱。我现在联系不上这两个人,公安机关去了培训班后,我的同学和发小就问我咋回事,说是骗局,我说我也不知道,反正咱们也没交钱,再就别去了。我帮何路介绍学员,是我主动找的他,他没给我钱,我也没要过钱。
7、证人李某的证言:吴某3找自己去油田职业技术学校给应聘查干湖机场的考生讲课,讲好报酬是20节课5000元,吴某3用微信转给我3000元。我带田某去的。3月17日下午我去江北油田职业技术学校给应聘查干湖机场的考生讲礼仪和普通话。不知道这些学生是怎么招来的。不知道是什么机构招的这些人。我是松原市规划展览馆宣讲科的工作人员。2016年我给查干湖高速公路收费站做过一次礼仪培训,2017年3月9日查干湖高速公路收费站的一个女员工叫吴某3,跟我说类似一个学校似的培训机构想做一下礼仪类的培训,这些学员想要应聘查干湖机场,学员基础不好,让我给培训一下,当时我们在电话里谈的20节课5000元钱,每天两个小时,我当时同意了,3月10日中午吴静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江北油田职业技术学校,面谈一下课程主要讲什么,当时我到这个学校的一个二楼教室,我当时进屋的时候,教室内有七八个人,有男有女,这些人应该都是培训机构的人,吴某3给指了两名35岁左右男子说:这两位是学校负责人,之后吴某3跟我说这20天讲课的事,谈完这些事后我就走了,当时说3月13日13时—15时上课,3月11日吴某3微信红包给我转了3000元钱讲课费,余下的2000元钱20天后讲完课再给。我这几天就每天13—15时到江北油田职业技术学校给这些学员上课。今天下午刚去上课就被警察带到这来了。
8、证人杨某(张某1的母亲)的证言证实: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人员的信息后,与刘某3联系后,到吉林大学科技园交的1万元定金,并签的合同,约定先交一万元定金,工作办成再交七万元,一共是八万元,如果办不成,一万元定金给退回来,对方出的收据。
2017年2月份前后,我在我的微信朋友圈看到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工作人员的信息,因为我女儿当时毕业没工作,我就和对方联系了,我和对方说我女儿也是大学毕业的,想办这个工作,我还把我女儿的身份信息和简历给对方发过去了,对方说行,让我等消息,后来对方通知我,2月4日的时候去恒大影城集合,一起去长春签合同,我就和我丈夫、女儿去了,在吉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办公楼里,我交给了他们一万元钱定金,当时约定的是先交一万元定金,工作办成了再交七万元,一共是八万元,如果办不成,这一万元定金给退回来,之后我们就回来了,上周的时候,对方通知我们,让我女儿这周一去江北油田职高培训,我女儿就去了,一直到3月17日。
查干湖机场培训这事是和一个叫刘某3的人联系的,我和她用微信联系的。我是通过朋友介绍,加的刘某3的微信,她是新立采油厂的职工,她用微信发的朋友圈,说是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人员,因为我女儿没工作,我就和他聊上了,她就说能办,得八万元钱,先交一万元定金,办成之后再交七万元。我的微信号码是138XXXX****。刘某3的微信号码是×××。
我在长春签订合同的是在吉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办公楼上的办公室,签合同的对方是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中心,我能提供合同和收据。我没有留有和刘某3的聊天记录,我和她通过电话也联系,她的电话是151XX****XX,181XXXX****。
刘某3在微信朋友圈里就是说查干湖机场招地勤人员,男女不限,正式签订用工合同。我交的1万元定金是在长春的办公室交的,他们还给我出具收据,我也不认识。
9、证人付某(陈某1母亲)的证言证实:通过陈某2知道有人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分别带孩子到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李宝旗的办公室分别交款1万元。
10、证人孙某3(孙某1父亲)的证言证实:孙某1在报案时称李宝旗以查干湖机场招聘为由,骗了她1万元钱,后来这1万元钱返还了。孙某1报案后几天,大概是三月二十几号,刘某3找到我说要把我当时报名的钱给我返还来,她把这1万元钱返还给我。我当时把在李宝旗公司签订的协议和收据都给了刘某3。刘某3给钱时没说什么,就说把当时报名的钱返回来。
11、证人李宝旗的证言:供述郑东亮找其合作,让自己帮着招学生,说他有关系能找到松原市查干湖机场的二把手,这事肯定能办成。并证实与郑东亮约定每招一个学员给其3万元,至于我向学员收多少钱,怎么收他不管,共收99.5万元,郑东亮两次以着急用钱为由向我要钱,我分两次给郑东亮68.5万元。郑东亮和我说他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时,机场当时没有面向社会招工。我和郑亮约定等到将招收上来的学员安排工作成功后我按人头每人三万给郑东亮,
第1份:知道因为我和郑东亮招生的事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的,不知道自己被列为在逃人员。我和郑东亮是朋友。2017年年初,郑东亮找我合作,他让我给他招学生,培训查干湖机场地服人员,我以前是开培训学校的,我当时给他找55个学生,先期10个学生每人5万,还有一个6.5万元,剩下44人中43个学生每人1万,另一个没交钱,总共收99.5万元,这笔钱当时给郑东亮68.5万,我自己收31万。大概过一个多月,我找不到郑东亮,因为当初说好我给他招生,他负责培训和学生就业,后来他不知道哪去了,学生家长就找到我让我退钱,我已经把那31万元退还给部分学生家长。
我和郑东亮招收培训查干湖机场地服学生的事我从中获利31万元的招生费。
第2份:因为我在2017年初和郑东亮以能往松原市查干湖机场给人办工作为由进行诈骗,后来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我于2018年3月10号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义和路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在长春市第二看守所,3月12日被松原公安机关解回。
2017年刚过完春节,大约一月末二月初的时候,郑东亮找到我跟我说他有关系能往松原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大约能安排200人,都是地勤人员的岗位,他说他有关系能找到松原市查干湖机场的二把手,这事肯定能办成,但是现在没有生源,得大批量面向社会招生,让我帮着招生,大家一起合作,我说这事得有查干湖机场和咱们签订协议,得有授权,要不然招上来员工不能录用,咱们不是白忙活也不挣钱,他说没事,机场的领导都答应他了,之前他往机场已经安排了两个员工,都在办公室工作,我就同意了,按照我两的约定,安排工作成功后我按人头每人给他3万元,我向学员收多少钱他不管,之后我就开始招生,都是通过松原的刘某3,进行招生的,我和刘某3说我有个朋友、同行叫郑东亮,他说他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我两一起合作这事,我负责招生,我让刘某3帮我在松原招生,先收报名的学生一万元定金,机场和学院签订用工合同后再交四万元,一共是五万元,如果不能进入查干湖机场工作,这一万元定金如数返还,报名的学生都在长春我的办公地点签订了协议,交一万元钱后,我还给他们出了收据,就这样刘某3一共帮我招了43名学员,每名学员交定金1万元,一共是43万元,在2016年7月份的时候,我公司当时有11名学员本来打算去别的地方上班,当时我和他们也签订协议,有十名学员收5万,一名学员收6.5万元,这些钱都是在2016年7月份收的钱,当时就签订协议和收据了,一共是56.5万元,在2017年2月份的时候我和他们说了我能在查干湖机场办工作的事,经过协商,他们同意让我给他们安排到查干湖机场工作,三月初的时候,郑东亮找到我,和我说招上来的学员需要先进行一个月的礼仪培训,然后才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地点由他们来找,到时候通知我,过了几天郑东亮跟我说他在松原找好了地点,在松原油田职高,老师什么的他都找完了,让我通知学员3月10号去报到,我按照他说的都通知了这些学员,3月10日那天,我去了松原这个培训地点,学员也都到了,在场的有我和郑东亮、何路、刘某3、任某、孙某2、吴某3,刘某3是帮我招生的,任某是我的员工,是我排到松原组织培训的,孙某2是郑东亮的员工,吴某3是何路的朋友,当时郑东亮看到了这些学员,组织学员进行了一次面试,有几个学员因为条件不合格,实际上这些人也没交钱,就让他们走了,当天面试结束后我就回长春了,我留下刘某3和任某管理学员进行培训工作,面试结束后的第二天在长春,因为通过我招上来的学员一共交给我99万5千元,按照我和郑东亮的约定,每名学员给他三万元,但是因为43名学员我都是收了一万元定金,所以我当时给了他62.5万元,跟他说好剩下的等工作安排成功,学员把尾款给我之后给他补齐,在那之前我还给过郑东亮一次6万元,是在榆树给他的,当时是郑东亮朝我要的钱,也从这里面算,我就先给他拿了6万,所以我一共给了郑东亮68万5千元,之后从3月13号开始,所有往我这交钱的学员就在培训地点开始了培训,另外有一些学员可能是通过别人来的,跟我没关系,一直到3月17号松原的警察去了培训地点,把老师和员工和学生带走了,后来我听说郑东亮、何路等人因为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也因为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案发后,刘某3找到我问我咋回事,让我把学员交的定金赶紧返回去,我凑了31万元,给了刘某3,由刘某3返回给了31名学员,每人1万元,后来又还了3个人一共3万元,先期的11人中有一个叫于久恒的学员,我返给他一万元,剩下的学员我还没有给他们返钱,我因为害怕就一直在长春躲避,一直到我被长春市朝阳区义和路派出所的警方抓获。
我给郑东亮送去的62.5万元,当时和我一起去的司机我管他叫刘磊,实际上他户口叫刘某5,当时我忘和公安机关说他户口姓名了。我给郑东亮6万元钱,事后郑东亮没把钱还给我,是否把钱还给我妻子我不知道。我没向郑东亮要过这6万元钱,就是案发后我向他要过,我给他的全部学费68.5万元,没单独要过这6万元钱。我妻子的电话号码我也记不清了。
12、证人郑东明(郑东亮弟弟)的证言证实:郑东亮给我拿6万元钱还给李宝旗的媳妇。大约2017年3、4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哥郑东亮给我拿6万元现金,让把帮他还债,还给我一个电话号码,说是李宝旗的妻子,我就把这6万元钱给了李宝旗他媳妇。郑东亮和我说之前他有急事,向李宝旗借的钱,现在李宝旗给他打电话让他还钱,他就给我拿6万元现金,让我还给李宝旗的媳妇,还把电话告诉我了。我没记住李宝旗妻子的电话。我在长春市的一个公司门前,公司是一个叫杨某开的,这钱是借的,以前李宝旗要过,说欠时间太久了,我听到了。
13、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李宝旗和我说让我开车拉他给别人送钱,我就开着车拉着他去一个地方,下车后他拎一个兜子,不知道兜子里装的是什么。李宝旗原来是我老板,我原来给他打工。2017年3月份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一天我和李宝旗一起呆着,他和我说让我开车拉他给别人送钱,我就开着车拉着他去一个地方,具体是哪记不清了。到了地方他就下车了,他拎着一个兜子,过了一会他空手回来的,我就开车拉着他走了。不知道李宝旗当时给谁送钱,他没跟我说,他就说让我开车拉着他去给人送钱。送多少钱我不知道。不知道这钱是哪来的,我记得他说让我和他送钱,我开车拉着他到他说的地方,他拎着一个兜子就下车走了,至于兜子里装的是不是钱我不知道,有多少钱我也不知道。这个兜子怎么来的我不记得了,他拿着兜子去哪了我也不知道,反正他走一圈回来时是空手回来的,手上没有大兜子。记不清我和李宝旗开车到什么地方送钱,我现在只记得他让我开车拉着他去送钱,拉他到一个地方,给谁送、送没送、送多少钱、是不是钱,我都不记得了。
知道李宝旗和郑东亮招收学员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的事,因为当时我给李宝旗打工,他招收学员我知道,但是具体细节我就不知道了,我就知道他和郑东亮合作,他招收学员给郑东亮送去,郑东亮安排工作。
1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7年3、4月份,郑东明跟我打招呼来我公司办事,在我公司门外还给李宝旗妻子钱了,我看见了,钱是成捆的,这钱是借的,我们都认识,以前郑东亮向我借过,我没借。
15、证人曾某(侦查员)证言证实:2017年3月初,一匿名男子到我局提供线索称有人称查干湖机场招人,组织培训,但机场声明没招人,我们进行侦查后,被害人发现被骗,来我局报案。
16、证人刘某6(侦查员)证言证实::2017年3月初,一匿名男子到我局提供线索称有人称查干湖机场招人,组织培训,但机场声明没招人,希望我们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确实有人培训,被害人发现被骗,来我局报案。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我来报案,我的母亲杨某帮我找的人,往查干湖机场办地勤的工作,后来我发现被骗了,查干湖机场没有招工的事。2017年2月初的时候,我母亲杨某在微信朋友圈里看见了一条消息,说是查干湖机场招地勤人员,因为当时我毕业后没有工作,我母亲就和微信里的这个人联系上了,说的就是查干湖机场办工作的事,还把我的照片和简历给对方发过去了,后来我才知道这个人叫刘某3,过了几天,刘某3用微信告诉我母亲,去开发区的恒大影城附近集合,一起去长春签合同交钱,当时我父亲开车拉着我和我母亲,跟着刘某3一伙人去了长春,在吉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楼上办公室里交了一万元定金,签的合同,对方给我们出了一张收据,之后我就回家等消息了,3月13日的时候,通知我到了江北油田职高,开始培训,一起培训的有80多人,给我们培训的说他们是培训学校的,管理我们学生的就是秋姐和孙姐,还有几个老师给我们上课,学的就是坐姿站姿等礼仪方面的东西,一直到今天,公安局的警察来了,说是查干湖机场根本没有招工这事,我才发现我被骗了。
我母亲在刘某3的微信朋友圈里看到了有人发的消息,原文是独家操作…松原查干湖机场,2017年4月建设完成,现招聘地勤工作人员200人(机务、安检、值机、消防、护卫、VIP接待等岗位)男女不限,年龄17-25周岁,女孩身高静量162以上,男孩身高170以上静量,大专以上学历直签正式劳动合同,五险一金,岗位不同工资待遇不同,工资根据松原机场而定。正月初八开始接收报名,2月末报名截止。订金操作办理周期17年之内因为松原机场在逐渐的完善当中!我母亲联系的这个微信是刘某3,微信名就叫刘某3,微信号是×××。和对方联系时,对方承诺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一共是八万,先交一万定金,上班后再交七万,如果不能上班,这一万元定金给退。2月份的一天,刘某3用微信和我母亲说,让我们去恒大影城门口集合,我们开车跟着他们去的长春,到了吉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楼上,有一个办公室,屋里有好几个人,还有刘某3、秋姐,有一个男的跟我们签的合同,他们自称是培训学校,也没说是啥学校,合同我一直留着,能提供给公安机关,我交1万元定金,他们给我出具了收据。
他们上周通知的我,从这周周一开始的培训,一直到今天,原定计划是培训25天。开始培训后,有秋姐、孙姐负责管理我们,还有一个女的,是交我们形体仪态的,这三个人都被公安机关带回来了,还有刘某3,别人我就不认识了。秋姐和孙姐负责管理和招生,秋姐还让我们加她微信,有事和她联系。我们和这些人是通过微信联系。
退补后陈述(2017年10月24日12时20分至12时50分,一分局刑警大队,苏某、刘某6,侦查卷4册25-26页)证实:我来说明情况。我在公安机关报案后,大概是三月二十几号,刘某3把1万元钱返给我了,她给我的现金,我还把在李宝旗公司签订的协议和收据都给了刘某3。刘某3给钱时没说什么,就说把当时报名的钱返回来。
2、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其母亲在亲属的微信朋友圈看到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人员的信息与张某1陈述一致。我母亲用微信联系的刘某3。和对方联系时,对方承诺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一共是八万,先交一万定金,上班后再交七万,如果不能上班,这一万元定金给退。
3、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我要报案,我被人给骗了1万元钱。2017年3月4日在江南金钻一个教育机构里面我把1万元钱交给的刘某3。我爸爸的同事给介绍的刘某3认识的,刘某3说查干湖机场招地勤,得先交1万元钱定金,进去之后再给拿7万元钱,我爸爸同意了,之后3月4日那天我去的金钻附近的一个教育机构去找刘某3交的钱,交完之后就回家等信了,3月8日那天刘某3微信上通知的我爸让我去油田职高面试,我去了,当时组织这事的有刘某3、秋姐、孙某2、还有几男的我不知道叫啥,但是说其中有一个好像是什么校长,初试过了就回家了,那天就通知3月13日去油田职高培训去,我去了,一直培训到今天警察来了就把我们带回来了。组织培训的有秋姐、孙某2、刘某3,还有两个老师姓张、还有一个姓田。我们培训的这些人都是和我一样交1万元钱定金,等签完合同之后在给钱,他们给多少钱我不知道。
4、被害人马某的陈述:我通过消息里联系到的刘某7。刘某8看到的微信朋友圈是刘某7的丈夫发的,我联系刘某7说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共是9万元钱,先交1万定金,上班后再交8万元,如果不能上班,这1万元钱定金给退。2月份一天,刘某7和我联系说,去长春吉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报名交钱,到楼上有个办公室,屋里有4个人,有刘某7、刘某3、秋姐和姓王的男的,我就签的合同,刘某7是中介,剩下的3个人自称是培训学校,也没说啥学校,合同我一直留着,我交了1万元定金,他们给出的收据。3月9日通知我面试的,从这周周一开始培训,直到3月17日,原定计划是培训25天。培训时,刘某7、刘某3、秋姐和姓王的男的负责管理我们,点名啥的。我们和这些人都通过微信联系。
5、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我父亲王庆新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刘某3在网上发了一条查干湖机场招工的消息,我爸就和她联系上了,后来刘某3告诉我父亲得让我拿一万块钱去长春宽城去某教育培训学员报名,去某教育学院培训学校在吉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同时拿着我的照片和个人简历,那一万元钱当做定金,得先培训,培训之后面试,面试合格之后再缴纳柒万元钱,不合格的话再把一万元钱退给我们就这样,我母亲和我爸在2月5日拿着我的简历就去长春了,到了那之后也把一万元钱交给长春市宽城去某教育学院培训学校,长春宽城去某教育学院培训学校也给我爸出了收据。上周刘某3通知我这周一去江北油田职高学习培训,然后这个周一我就去了,当时和我们一起培训的有80多人,管理我们的是秋姐和孙姐,还有几个老师给我们上课,一直上到今天中午,有警察来到我们班级告诉我们被骗了,查干湖没有招工这件事,我们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刘某3告诉我爸先交1万元定金,然后培训面试、合格之后再缴纳七万元钱。当时给我们上课的有孙姐、秋姐,还有一个女的是教我们形体仪态的,这三个人都被公安机关带回来了。我爸的微信号是138XXXX****,也是他的手机号码。
6、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2017年2月初的时候,我母亲在商场里听说长春有个培训学校能办工作,能往查干湖机场办工作,地点就在长春吉林大学科技园办公楼,2月5日那天我妈就领着我去了,到了之后,发现他们是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对方说能往查干湖机场办工作,先交一万元定金,办成之后再交7万,一共是8万,如果办不成,给退一万,当时他们还给我们看了之前很多人签订的合同,我们也相信了,就交给对方1万元,对方给我们出具了收据,还签订了合同,这周一的时候通知我们开始培训,我们在江北油田职高培训的,一直到今天。
7、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2017年3月初我听陈某2说她是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住松原办事处的,她负责招松原查干湖机场地勤的工作人员,我在她的江北龙凤之约胡同内的一个美容院给她交1万块钱定金,陈某2给我开个1万元钱的收据,让我拿到长春吉林大学科技园办公楼六楼某教育培训学校办公室签推荐就业协议书。第二天我跟陈某2一起去的长春吉林大学科技园办公楼六楼某教育培训学校办公室,一个叫李宝旗的男的和一个叫秋姐的接待的我,他说他是这个学校的法人校长,我把给我开具的单子给了陈某2,李宝旗给我出具了一个收据单子,同时也签了一个推荐就业协议书,之后就让我回家等通知。2017年3月6日我接到秋姐通知让我3月7日中午到江北油田职大北校区报到,报到时我看见李宝旗和陈某2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的,报到后让我2017年3月13日到江北油田职大北校区上课,上课后有两个女的负责点名,有一个女老师教我们礼仪,还有一个女的是这个教礼仪老师的助理,每天下午上课,一直到警察来我们学校。签协议的时候,李宝旗、任某、陈某2都跟我说过,先交1万块钱定金,然后面试,面试过了培训,培训完事海南航空公司复试,复试通过东三省机场实习,等到签上劳务合同后再交8万块钱给某教育培训学校,之后上查干湖机场上班。签的协议都在我这。李宝旗是长春市某教育培训学校的法人,也是校长。
8、被害人徐某的陈述:2017年2月初的时候,我母亲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了刘某3发的微信,意思就是查干湖机场招地勤人员,我妈就和刘某3联系上了,后来我和我妈跟她们一起去的长春,在长春的吉林大学科技园的办公室里交1万元钱,他们承诺往查干湖机场办工作,先交1万元定金,办成之后再交7万元,一共是8万元,如果办不成,一万元给退,还签订了合同和收据,我们从这周一开始培训,一直到今天。我母亲是通过刘某3发的朋友圈知道的消息,然后和刘某3联系的这事,刘某3承诺能办这事。在长春交钱的时候,有李宝旗、刘某3、王某5的儿子也是我们的学员,李宝旗就是学校的老板。对方自称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培训的时候,有秋姐、孙姐、刘某3、王某5在场,他们都是管理者,秋姐和孙姐都被警察带走了。
9、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我来报案,我被人以能往查干湖办工作为由诈骗1万元。2017年2月初的时候,我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了王某5发布的信息,说是能往查干湖机场办工作,招聘地勤人员,我就联系的王某5,他说他儿子也办了,和一个培训学校签的合同,之后王某5和刘某3领着我去的长春,在长春市吉林大学科技园的办公楼里,签订的协议,我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刘某3一万元钱,学校的李宝旗给我出具的收据,我们从这周一开始在江北油田职高培训,一直到今天。当时交钱的时候,我没带钱,我加了刘某3的微信,转账给刘某31万元。刘某3是培训学校负责招生的。培训时,学校工作人员有孙姐、秋姐、刘某3、王某5,别人我也不认识。孙姐、秋姐负责招生,管理我们。我就是通过王某5的微信朋友圈知道这事的,王某5说他儿子也办这事了,他也是和刘某3一起负责招生的。
10、被害人袁某的陈述:2017年2月初,我家亲戚在朋友圈看到一条查干湖机场办工作的消息,我看到后就和微信里的这个人联系上了,说的是查干湖机场办工作的事,她说她叫陈某2,还把我的照片和简历都给对方发过去了。过了几天,陈某2用微信告诉我,在吉林大学科技园集合,拿1万元钱,我就到科技园楼上办公室交了1万元定金,当时陈某2和秋姐在办公室里,签合同时有两个男生给我们每人拿份合同让我们签,他们称是培训学校,也没说是啥学校,对方出的收据,当时有秋姐和陈某2。3月12日通知我去油田职高进行面试,当时面试我们的人是两个男的,面试通过后告诉我3月13日到职高开始培训,一起培训的有80多人,给我们培训的说他们是培训学校的,管理我们学生的就是秋姐和孙姐,还有几个老师给我们上课。学的是坐姿站姿等礼仪方面的东西,原定计划是培训25天,公安局的警察去说是查干湖机场根本没有招工这事,我才发现被骗了。
我联系的微信是陈某2的,她当时在朋友圈里发的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人员的信息。我和对方联系时承诺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共是8万元,先交1万元定金。上班后再交7万,如果不能上班,1万元定金给退。
11、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7年2月26日,在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李宝旗的办公室交的1万元钱。2017年2月份的时候,我通过松原的陈某2知道,长春有人能往松原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机场委托长春的一个培训学校培训,当时我也没有工作,我爸就想把我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2月26日,陈某2拉着我和我爸还有几个人就去长春了,到了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李宝旗的办公室,我交了一万元钱给了李宝旗,签订了协议,李宝旗还给我出了收据,后来我就在松原开始培训了,没几天公安机关就去了,说是我们都被骗了。陈某2说长春有个培训学校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但是得先培训。不认识李宝旗,就是收据上写的李宝旗的名字。不认识何路、郑东亮、张连任。李宝旗当时就说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但是得先培训,先交1万元钱定金。
12、被害人崔某1(薛某母亲)、代某(代某父亲)、王某1(白某母亲)的陈述:通过陈某2、刘某3知道有人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分别带孩子到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李宝旗的办公室分别交款1万元。
听说查干湖机场办工作的诈骗团伙被抓了,到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2月份的时候,崔某1、代某、王某1通过松原的陈某2知道,长春有人能往松原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机场委托长春的一个培训学校培训,当时崔某1、代某、王某1的孩子没有工作,都想给孩子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2月18日,陈某2领着崔某1、代某、王某13人及孩子到长春市宽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李宝旗的办公室,分别交1万元钱给了李宝旗,签订了协议,李宝旗给出了收据。
13、被害人任某、刘某2陈述证实:办工作时李宝旗就是说的查干湖机场的工作,钱是在李宝旗公司交的钱,这钱也是给李宝旗用来给孩子办工作,就是把孩子安排到查干湖机场办工作,从来李宝旗都没对我说过能往其他地方办工作这事,从一开始就一直说的都是往查干湖机场办工作,并且当时我们之间签订的就业协议,协议书上写的就业单位就是松原机场。
14、被害人王某4、郑某、杨某、张某3、于某、陈某3、于某的陈述证实:从一开始把钱交上去的时候,刘某3对以上几人说的就是李宝旗牵头办这事,就是把孩子安排到查干湖机场办工作,从来没对我说过能往其他地方办工作。签的就业委托书,协议书上写的就业单位就是松原机场。
王某4证实:给刘某35万元钱,这钱是刘某3又转给李宝旗的,2016年6月14日
郑某证实:当时5000元钱交给刘某3,带我们去的公司,45000元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给李宝旗。
杨某证实:50000元钱直接交给刘某3,刘某3说这钱都给了李宝旗用来给我家孩子办工作。
张某3证实:刘某3说50000元钱都给了李宝旗,用来给我家孩子办工作。
于某证实:2016年6月20日交5000元钱,这钱是在长春某培训学校也就是李宝旗的公司交的,2016年7月1日我把45000元钱给的刘某3,这钱刘某3都给李宝旗了,用来给孩子办工作就是把孩子安排到查干湖机场办工作。
陈某3证实:钱是在李宝旗公司的办公室给李宝旗的。2016年6月22日先给李宝旗5000元,2016年6月26日又交45000元,这钱也是给了李宝旗。
于某证实:当时50000元现金直接给刘某3,后来收据和协议都是刘某3给我的,上面有李宝旗公司的印章,后来刘某3说这钱都给李宝旗用来给我家孩子往查干湖机场办工作。刘某3返还给我们1万元钱。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郑东亮的供述:第1份供述:2016年11月25日因为诈骗罪被长春市双阳区刑警大队取保候审的。在逃登记表上的人是我。不知道因为什么事被网上通缉的。2017年春节前后,何路在长春市成立一个长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这个公司能提供航空服务培训,我帮助何路招录从事航空服务的学生,学生在松原职校培训,培训考核完之后我们公司推荐就业,等学生推荐就业面试上岗后,每名学生交付学费29800元,但是在松原职校培训的这批学员的培训老师的工资和场地费都是何路垫付的,这批学生刚培训5天,松原的公安部门就把这批学生遣散了,可能是带走协助调查,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所以这批学生的学费我们一直没有收。我在这次航空学生招录过程中负责招生。因为学生还没上班,所以我和何路没有研究怎么分配学费。我没有诈骗这批学员的钱,一分钱都没收。
第2、3份供述:因为招人往查干湖机场办工作的事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的。我和何路、李宝旗一起组织的这件事,李宝旗帮我招人。2017年2月份左右,在长春一汽29号门附近,我和何路在一起吃饭的时候他和我说的松原查干湖机场招人,他有人能往里办,后来我才知道这人是张连任。我是做个体的,在长春经营吉林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7年2月份过完年后一天,何路和我说过段时间松原查干湖机场要是开通了,他有关系能办查干湖机场的工作,我就问他这件事准不准,怎么操作的,何路说准,肯定能赚钱,到时候咱俩分,咋分钱到时候再说,查干湖机场大约会在2017年4月末5月初建成,肯定要招聘一些工作人员,他能找人办60多人的岗位,但是现在还没开始,咱们先找学员,跟他们说这事,组织他们培训,培训结束后,差不多也就快到日子了,然后等到查干湖机场开始面向社会招人的时候,咱们再把学员送到他找的人,通过这个人安排工作,通过后给何路找的那个人大约一万五千元,然后我和何路商量,因为招上来的人都来自社会,所以要对这些人先进行一下前期的包装培训,培训完的学员面试通过上岗之后每人收三万两千三百元学费。何路和我说完这事后,我和何路分别在手机微信朋友圈发的能办查干湖机场地勤工作的培训信息,李宝旗后来看到何路发的朋友圈后,就找到我说他能帮着招人,然后招来的人的名额算到我这边,李宝旗和何路就开始招人,大约招了20天左右,就招来四五十人,然后我和何路就开始商量培训地点的事,最开始培训的地点打算定在长春,后来李宝旗问我什么时候、在哪培训,我说初步定在长春,地点还不确定,李宝旗说他招来的人都是松原的,建议培训地点设在松原,我说你要是有地方的话就可以,然后我和何路研究了一下,都同意在松原培训,于是李宝旗手下的一名女员工刘姐找的培训地点,何路和我去看了场地后,何路签的合同,场地就确定了。场地确定之后,大约在3月10号那天,我、何路、李宝旗、任某还有刘姐,一起组织并看看招来的这些人,统计一下具体有多少人,看完之后就定3月13号开始进行培训,于是就开始培训直到公安机关去了为止。
最开始何路和我说,他有关系,有朋友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后来我才听他说是张连任,当时并不知道,他说查干湖机场2017年四五月份就能建成,过后肯定得招工,咱们先招来想去查干湖机场工作的学生,先进行培训,一是因为现在查干湖机场还没开始招人,得等到机场真的开始招人的时候,才能把人都给张连任,让他去安排,二是因为招来大学生参差不齐,得先进行一些培训,将来能够确保安排工作,张连任能有关系,往机场安排工作,能安排60人左右,但是张连任招不来那么多人,就找到了何路,让何路帮着招人,安排成功后,张连任按人头每人收15000元,至于何路收多少钱他不管,何路和我说的目的就是让我帮着他招人,他也招不到那么多人,然后赚钱我俩分。
我和何路还有李宝旗都是朋友,相互都认识,我和何路平时走的很近。开始是何路和我说的这件事,他说查干湖机场正在建设,将来一定得招人,咱们先招来学员,将来再通过张连任安排工作,肯定能赚钱,我就决定和他一起做这件事,后来李宝旗听说这件事后就找到我,和我说他能帮我招人,我同意了,李宝旗就加入了,何路就是最开始牵头这件事的,李宝旗是帮我招人的。开始不知道何路找的什么人办的这件事,后期我知道是张连任。李宝旗手下参与这件事的员工一个叫任某,另一个叫刘姐,松原人,是李宝旗找的,具体的名字我不记得了。我手下一名实习生叫孙某2,让我派来教务,这件事中的具体细节她都不清楚,我就派她来松原的培训班管理学员的日常学习,我没和她说学员是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的。不清楚任某是否知道查干湖机场招人这事,她和刘姐都是李宝旗的人,不归我管。
我和何路还没谈分钱的事,先把事办成了再说,我到现在一分钱没收到。在松原进行培训的学员,都是李宝旗招的,何路的朋友吴某3找了几个学员,算何路招的。何路通过吴某3招来的学员,是否交钱了我不知道。不知道这些学员和李宝旗的公司签订协议,还交了钱。李宝旗收来的钱都在李宝旗手里,我没收到一分钱。我没招收学员,都是李宝旗招的,吴某3帮何路招了几个。我和这些招来的学员说能给他们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但是得先培训,让他们好好学习,没和他们说查干湖机场没建成,还没开始招人的事,没说实情。
(为什么查干湖机场还没开始招人,你就招收学员,和他们说查干湖机场招人,你能安排工作)因为等到查干湖机场开始招人的时候,全社会都知道了,我们再招生,也没人来了,人家自己就能去报名,我们就赚不到钱了,所以我们就说我们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还培训,提高了我们的可信度,让他们都相信我们。
我和何路、李宝旗组织培训目的,一是通过培训,提高招收来的学员的综合素质能力,方便以后安排工作,二是通过培训,把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去掉,比如说残疾、口齿不清等方面,这样的人肯定不能录用,培训也是白培训,三是通过培训,扩大影响,招收更多的学员,提高安排工作的真实性,四是培训也是等时间,等到查干湖机场真的招人,如果机场不招人,谁也安排不进去。我知道查干湖机场肯定会招人,因为查干湖机场正在建设,将来肯定会建成,肯定要招人,就是具体时间不定,我们先以查干湖机场招工的名义进行招人,能够招来学员,能够赚钱。
查干湖机场不可能不招人,我认为机场建成后肯定得招人,就是时间的问题,早一天晚一天的事,何路也和我说肯定得招人。认识张连任,也是朋友,他和何路熟悉,和我一般。开始没和张连任说过这事,张连任都是和何路说,我是何路找的,后来三月份的一天,李宝旗已经招收了一些学员,还没在松原开始培训的时候,何路领着张连任去我公司了,何路当着张连任的面给我介绍了,说查干湖机场的事就是张连任办的,这时候我才知道的,我还问张连任这事是否准,他说只要我和何路招来的学生质量高,意思就是形象好,没有重大缺陷的,等到机场真的招人的时候,他都能安排工作。
我把我和何路设计的事,具体怎么操作都告诉李宝旗了,包括机场还没建成,也没招人,咱们先以内部操作、能安排工作的名义,进行招生,然后培训,等到机场真招人的时候,就让他把学员都送到我这,我找人安排工作,但是我没和他说具体谁能办这事,就说的我能找人办,让他帮着招人。我和李宝旗商量钱的事是李宝旗给我招人,安排工作后,李宝旗给我32300元,至于他招人的时候收多少钱,我不管。张连任给学员安排工作要15000元。我和何路向学员要32300元,这个价格是我和何路定的。不知道李宝旗向学员要多少钱,反正我和何路就向李宝旗要32300元,李宝旗向学员要多少我不管。何路就和我说,张连任有关系,有人,能安排工作,具体找谁他没和我说,张连任也没和我说过他找谁能安排工作。
我着急用钱,向李宝旗借6万元钱,2017年3、4月份,我让郑东明找李宝旗的媳妇,将6万元钱还给她了。2016年李宝旗和何路一起在榆树,李宝旗给我6万元钱,有这回事。当时是我着急用钱,我向李宝旗借6万元钱,后来这钱我还他了,2017年3、4月份,当时我还没进看守所,李宝旗的媳妇给我打电话说我欠李宝旗6万元钱,我说有这事,她让我还钱我就答应还钱了,我让我弟弟郑东明找的李宝旗的媳妇,给她6万元现金。这6万元钱是我向李宝旗借的,我就是着急用钱,和培训费没关系。(如果将来学员到机场正式上班后李宝旗应当给你和何路二人多少钱,是每名学员3万元还是32300元。)开始我和他说事成之后按每名学员32300元,后来我和他说凑个整就给我3万元就行,李宝旗同意了。(否认收到62.5万元钱,李宝旗收上来的培训费一分钱都没给我)。
我曾经去过绿园区公安局刑警队报案,告田某2诈骗,就是因为我给张琪办工作,后来我给田某213万元,但是事没办成,田某2也没把钱给我,田某2说这钱他也没得着,都给别人了,当时公安机关说田某2案件在奋进派出所立案了,在他们这不够立案,我听完答复就走了。
2、被告人何路的供述:第1份供述:知道因为我在松原市宁江区江北油田职高租教室的事被传唤的。2017年3月7日,我和吉林油田职业教育中心实训基地管理部签订的协议。我们租用教室是我的朋友郑东亮找的场地,他领着我来的,谈的项目,签的协议,他花的钱。我自己公司的名字叫长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2月初的时候,我公司开始和某航空有限公司就培训业务授权的问题开始协商,并于2017年3月4日达成的协议,我能提供协议内容,内容就是某航空有限公司授权我公司从事培训项目学员业务招生事宜,我的朋友郑东亮听说这事后,就和我商量,说他能找到学员,能帮着培训,意思就是他帮我办理招生和培训的事,他让我放心,肯定不能让我白忙活,我就同意了,因为我一下子招不了那么多的学生,3月7日那天,郑东亮领着我去了松原,说他找到了场地,也找到了学生,可以开始培训了,但是场地是租的,需要我过去和学校签协议,我就跟着去松原的油田职高签的协议,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我和某航空有限公司签订的是某航空有限公司授权我公司从事培训项目学员业务招生事宜,我能提供。郑东亮是我的一个朋友,他也是开公司的,他的公司名叫吉林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郑东亮帮我找学员和培训是因为他知道我有这个项目,就想和我合作,他能找到学员,找人进行培训,而我公司虽然和某航空公司签订了协议,有了这个项目,但是我找不到学员,也找不到人培训,但是他具体怎么操作的,我并不清楚。我跟郑东亮说:我和某航空公司签订了协议,内容就是某航空有限公司授权我公司从事培训项目学员业务招生事宜,我公司现在能帮他们招生培训了。我不知道学员在我租用的场地是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人员的培训,郑东亮和我说的是,他租用的这块场地,找来的学员是帮我培训的,而我将来是要送到某航空公司的,不是送到查干湖机场的。我不知道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人员的培训这事。我没和郑东亮说过我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地勤人员这事,我告诉过郑东亮,我能招生培训学员,然后将学员送到某航空公司,因为我和某航空公司有协议,是合法的。
听说过李宝旗,不熟悉,他和郑东亮是朋友。李宝旗是开公司的,开的是某培训学校,具体啥名不知道。不知道李宝旗是否也帮忙进行招生培训了,我就让郑东亮帮我招生培训了,有没有他我不清楚,如果有,也是郑东亮找的。场地是郑东亮联系的,他选的场地,我就是负责签的协议,因为我和某航空公司有协议,必须得以我公司的名义进行招生培训,所以我去签的协议。我委托郑东亮以我公司的名义进行招生和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我不知道培训的学员都是和某培训学校签订的协议,交了部分定金的事,我是让郑东亮以我公司名义招生,不知道有某啥事,某公司是李宝旗的,我不清楚中间是怎么回事,得问郑东亮,我也没让郑东亮收取任何费用。认识孙某2,她是郑东亮公司的员工,她也在松原的培训班里,郑东亮让她来的。不认识任某、刘某3。郑东亮开始招生培训后,我去培训班看过一次,就是3月13日开始培训的第一天,我就去了教室,因为郑东亮和我说他找到了学员进行培训,我怕他骗我,我就去了,结果真有五六十人在那培训,我就放心了,我也不知道他们是以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人员的名义招生,和我一点关系没有,我也是被郑东亮骗了。如果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是我或者我让他人以查干湖机场招聘地勤人员的名义招生培训,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2份供述证实:我有一个朋友叫张连任,他也是长春开人力资源公司的,他在2017年1月份的时候,和我说,他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查干湖机场预计今年四、五月份就能建成,到时候肯定得招工,他可以安排工作,但是得先找到学员,等机场建设完成,正式招工的时候,就直接领着学员去机场面试,这事肯定能赚钱,他和我说的意思就是让我帮着招生,招想去查干湖机场上班的毕业生,先进行培训,等查干湖开始招人的时候,我再把学生都给他,由他负责安排工作,一开始的时候,他没说安排一个人给他多少钱,后来他跟我说,让我每个学生给他一万五,我向学生收多少钱,他不管,之后我就把这事和郑东亮说了,让郑东亮帮我招生,招想去查干湖机场上班的毕业生,先以咱们的名义进行培训,因为机场还没有建完,还没开始招人,等过几个月机场开始招人后,咱们再把学生都送给张连任,由他负责安排工作,后来郑东亮又找了李宝旗,把这事和李宝旗说了,李宝旗也帮着招人了,招来的人也是给郑东亮,郑东亮给我,我在给张连任,在松原培训的学生都是李宝旗招来的,松原培训的地点也是我找的,我租的江北油田职高的场地,我和职高签订的租赁协议,结果公安机关在3月17日的时候去了职高的培训班,把在场的老师,包括郑东亮的员工孙某2、李宝旗的员工任某带走了。
张连任找我的时候说,松原有个查干湖机场,正在建设,预计2017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就能建成,到时候肯定得招人,他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预计能招收60人左右,但是他没有那么多想去工作的人,让我帮着招人,到时候,我按人头算,每人给他一定的费用,当时没说具体多少钱,后来他和我说,他要每人15000元,我向学员收多少钱他不管。查干湖机场当时没有招聘人员,因为张连任跟我说,松原有个查干湖机场,正在建设,预计2017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就能建成,到时候肯定得招人,等到招人的时候,他就能安排了,我考虑后,也认为查干湖机场将来肯定得招人,等到机场正式招人的时候,社会上就都知道了,就没人通过我了,我也赚不到钱了,我为了赚钱,就答应了张连任,开始通过各种关系,以内部操作的名义,实际上是和别人说,我和查干湖机场有关系,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然后开始找想去查干湖机场上班的学生。
张连任和我说他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的时候,我认为查干湖机场正在建设,将来肯定会招人,虽然现在没有招,也只是时间的问题,现在别人都不知道查干湖机场将来会招人,所以我先和别人说,我有关系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以这个名义先进行招生培训,培训的目的,一是培训需要时间,等培训时间过后,查干湖机场也就差不多能招人了,二是通过培训,提升报名学员的综合能力素质,方便将来安排工作,如果发现有语言不行、形象不行的学员,我就及时告诉他们,不能帮他们办这事,因为机场肯定不会录用语言、形象等各方面有明显障碍的人,如果让他们继续培训,我也赚不到钱。张连任和我说,他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后,我就和郑东亮说了这事,当时没说谁能办,就说我有关系,有朋友能办,后来我才和他说张连任能办,而且我也和郑东亮说了,查干湖机场现在没有招人,咱们先以能帮学生安排工作的名义招生,然后培训,将来等到机场真招人的时候,咱们再通过张连任送到机场,张连任肯定能安排,咱们也肯定能赚钱,郑东亮也是这个想法,将来从学生收来的钱,去掉给张连任的一万五,我和郑东亮分,分法还没研究,郑东亮也同意了。
郑东亮和李宝旗说是我俩办的,具体没说,但是查干湖机场现在也没招人,我们先以能安排工作的名义,把学生招来,进行培训,一是尽可能多的招收学员,二是培训学员的综合素质能力,方便将来安排工作,三是简单筛选,把有残疾或有明显缺陷的学员直接去掉,这些人将来机场也不会录用,培训也是白扯,四是通过陪训,提高安排工作的真实性,也是为了靠时间,等机场真正找人的时间。等到机场真的招人的时候,李宝旗把学员送到我俩这就行,我俩就负责安排工作了,别的不用李宝旗管,我和郑东亮约定的是我俩共同收每个学员三万两千三百元,至于李宝旗或别的介绍人收多少钱,我不管,我也不问。
大概是2017年3月份的时候,李宝旗招收了不少学员,我领着张连任去了郑东亮的公司,当着张连任的面,我告诉郑东亮其实就是张连任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郑东亮还问张连任什么时间能安排,是否真的能安排,张连任过段时间就能安排,让我们别着急,只要机场真的招人,肯定能安排,我俩和张连任说招完人就开始培训了,他说行,一是等时间,二是筛选人,能行的留,不行的就走,因为不行的机场也不要,培训了也是赔钱。我和郑东亮向学员收取32300元,是因为等到机场招人的时候,我和郑东亮将学员送给张连任,张连任安排工作后,他按人头每人向我收15000元,我和郑东亮也得赚钱,所以我俩定的是32300元这个价格。在松原进行培训的学员都是李宝旗招来的。培训学员交的钱都给李宝旗了,他没把钱给我,等到他招来的学员安排工作后,他也是按人头每人给我32300元。我现在没有收到学员给我的钱,我自己招的学员后来都不来了,在松原招的学员,都是李宝旗招的,钱都给李宝旗了,李宝旗也没给我。不知道李宝旗向每个学员收多少钱,我也不管他收多少钱,反正我就要32300元。我和郑东亮分钱没研究,是安排工作后,去掉成本,包括给张连任的15000元,我俩再分。
组织学员进行培训一是通过培训进行宣传,尽可能多的招收学员,二是培训学员的综合素质能力,方便将来安排工作,三是简单筛选,把有残疾或有明显缺陷障碍的学员直接去掉,这些人将来机场也不会录用,培训也是白扯,我也是赔钱,四是通过陪训,为了耗费时间,等机场真正找人的时间,好找张连任给学员安排工作,如果不培训,也得等机场真正招人的时间,机场不招人,我们也安排不进去。我自己招的学员都有谁具体不记得了,后来都不来了,我也没记住。通过李宝旗等人招来的学员,我们和他们说是暗箱操作,内部操作,说白了就是我们在查干湖机场有关系,能往机场安排工作,但是得收钱,因为安排工作是花钱的,但是没和他们说查干湖机场没有开始招人。没有和学员说真实的情况是因为我和郑东亮、张连任、李宝旗的想法,就是我们认为查干湖机场正在建设,将来一定会招人,只是时间问题,而且张连任有关系,只要招人就能安排,我们对外说暗箱操作安排工作,先招人培训,等时间,等到将来机场真的招人的时候,我们再给他们安排,如果我们告诉大家实情,就没人找我们安排工作,人家自己就去机场报名了,我们就赚不到钱了。我和学员说我能安排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是为了赚钱。招收的学员是李宝旗招的这些人,我找的都没同意。张连任和我说,他给安排工作后,每人他要一万五,我向学员要多少他不管,他只要一万五。
第一次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时候,说的和这次不一致,我上次说谎了,都以这次为准。查干湖机场不可能不招人,机场建成后,没有员工,没法工作,所以肯定能招工。李宝旗帮我们招人,他为了赚钱,我们向他要每个学员三万两千三,他向学员要多少钱,我和郑东亮不管,大家都是为了赚钱。张连任说认识查干湖机场的领导,具体是谁他没和我说。张连任说有没有能力安排工作,到底有没有我也不知道,反正我能招来学员,能赚钱,我就跟着干了。
第3份供述:第一次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时候,没说张连任,没说实话,当时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责任,以为拿某航空公司说事,就能蒙混过关,我就说谎了,没有如实的说明情况。
第4份供述:证实自己能够提供手机通话录音和微信记录证实张连任和我说的查干湖机场正在建设,将来会招人,招人的时候他能安排工作,让我帮他招生的事实。我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张连任和我说的查干湖机场正在建设,将来会招人,招人的时候他能安排工作,让我帮他招生。我的电话里有我和张连任关于这事的通话录音,一共十一条,而且我的手机微信里有我俩的聊天记录,也有关于这事的记载。我所说的通话录音存在我的手机里,我的手机解锁密码是1233,在手机里就能找到。张连任的电话号码号码是155XX****XX,我在手机的通讯录里存的是机场弟,意思就是他是往查干湖机场帮工作的弟弟,方便我找他电话。我俩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在我的手机微信里,我们俩是微信好友,我俩在微信里说过这事,有文字,有语音,我没办法打印出来,就一直存在手机里,我将手机提供给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直接在手机里看。
我的微信号码是159XXXX****,微信昵称是农业与农村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张连任的微信号码是×××、132XXXX****,微信昵称是张连任(表情)155XXXX****,“(表情)”是伸大拇指的手,就是微信里赞的意思的表情符号。
第5份供述:手机中存储的“机场弟2017-03-19,20-10-20”的通话录音,其中6分53秒处,张连任对我说:简单来讲,这事你乐意咋培就咋培,到时候这边开始招聘的时候,我帮你办这事不就完了,但是说,前期培训是你自己的方式,你就是不培,这些人资质好,你能压住也行,你管那些管七八糟事干啥。这些话,是张连任说的。他说这话意思是3月17日在松原的培训班被公安机关检查后,学员和老师都被公安机关带走了,我给张连任打电话说这事,他意思就是培训不重要,只要能把学员找到,等到查干湖机场真正开始招聘的时候,我就把学员交给他,他就能安排工作。
手机中存储的“机场弟2017-0-19,20-28-07”的通话录音,通话总时长5分55秒,开始时,张连任对我说:现在还没有招聘信息,那你咋办,那不是明显诈骗吗。这些话是张连任对我说的。因为当时我和张连任说松原培训班出事了,公安机关说我们诈骗,张连任听后,就和我说:查干湖机场还没有发布招聘信息,我们就开始组织培训,这就是明显的诈骗。公安机关认为我们是诈骗,所以进行调查,但是我们不认为我们是诈骗,我们就是干这个行业的,我们也有公司,有资质。
第六份退补供述证实:2016年底或2017年初,郑东亮着急用钱,我就记得李宝旗给了郑东亮钱,具体多少我没看见。应该是2016年底或2017年初,我和郑东亮还有李宝旗我们三个一起去的榆树,当时郑东亮着急用钱,我就记得李宝旗给了郑东亮钱,具体多少我没看见,我也不知道,就记得这些。我和郑东亮研究定的价格是等事成之后每名学员收32300元,但郑东亮是怎么和李宝旗说的我就不知道了。我不和李宝旗对话,和李宝旗都是郑东亮联系的。
3、被告人张连任的供述
第1、3份供述:我是吉林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认识何路,朋友关系,我们是同行,都是干人力资源的。
2017年春节前没和何路说过查干湖机场会招人,让他以安排工作的名义进行招生。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和何路在大道上遇见了,何路问我你是不是知道松原建了个查干湖机场,我说知道,因为我老家是松原的,他说他在网上看到了松原查干湖机场的招聘信息了,让我过春节回家的时候,去机场问问,我同意了,然后春节我回家把这事忘了,没帮他问,他又让我接着问,我在2月中旬,过了正月十五的时候回松原,我在网上找到了查干湖机场的招聘信息,上面留有付经理的电话,我就给付经理打电话了,付经理说机场现在只招聘空中管制员,要求特别严,需要有民航证书和工作经验,之后我又去了一趟查干湖机场管理公司找到了付经理,我当时和付经理说我是吉林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我可不可以向机场推荐人才,付经理说,他们机场有专门的学校,不需要外人替招,我又问招不招其他的工作人员,付经理说暂时不招,我就走了,接着我打电话告诉何路,机场现在只招空中管制员,空中管制员需要证书和工作经验,别的岗位不招,何路说知道了,之后我和何路再也没有谈过关于查干湖机场的任何事。不知道付经理的姓名,我是在网上查到查干湖机场的招聘信息,留的是付女士,电话是座机,后来我去她公司,听见别人叫她付总。我在百度上搜的“查干湖机场招聘”,内容是查干湖机场招十名工作人员有管制员、气象员等等,联系人是付女士,有她的座机电话和邮箱。
是何路先和我说查干湖机场招聘的这事,让我问问,我去问了,告诉他没有,我再就没和何路谈过任何关于查干湖机场的事,这之后他没找我谈过,我也没找他谈过。否认自己告诉何路说查干湖机场2017年4、5月份就能建成,将来肯定会招人,自己有关系能安排工作,让他帮着招生,招来的人,每人给他15000元的事。认识郑东亮,也是同行,朋友关系。从来没和郑东亮说过关于查干湖机场招聘的事。我曾经去过郑东亮的公司,但没在他公司见过他,从来没说过关于查干湖机场的事。认识李宝旗,就见过一次面,也是同行,不熟。没和何路说过能往查干湖机场安排工作。如果有证据证明我说谎,我愿意负法律责任。
第2份供述:155XXXX****、132XXXX****这两个电话号码我同时使用,都能找到我。何路电话我没记住,我在电话里存了,备份是何路,尾号是4567,前面没记住。我的微信号码是132XXXX****和×××,微信昵称是张连任(表情)155XXXX****,“(表情)”是伸大拇指的手,就是微信里赞的意思的表情符号。和何路是微信好友。何路的微信号我不记得,我的微信里有,因为我俩是微信好友关系,相互都能找到对方。在何路手机中存有多条我俩的通话录音,我俩说的都是生活中的琐事,没有关于查干湖机场的事。(公安机关向其出示何路的手机中存有的其和何路的通话录音,里面有其安排查干湖机场工作的话语,张连任不作回答)。
第4份供述证实:公安机关向其出示何路手机里的通话录音,放给张连任听,其表示是我和何路的通话。(对于“机场弟2017-3-19、20-10-20及20-28-07”的2段通话,其表示是自己说的)。
五、视听资料
1、电话录音:共11段何路与张连任的电话录音,其中3月19日录音中何路提到培训被公安机关查获,自己只负责培训,没有收钱。张连任表示:招聘的时候我帮助办,培训的事不用管(通过手机播放)。
2、微信记录:微信记录多为语音通话,通话中关于查干湖机场招聘人员的事没有明确指出(通过手机播放)。与本案有关的3段录音已经转换成文字资料并由张连任、何路确认。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连任、何路、郑东亮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宣传机场招聘信息,致使不特定多数人信以为真,纷纷向李宝旗交纳求职定金,给多名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连任、何路、郑东亮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张连任、何路、郑东亮在朋友圈夸大其词,没有借用广告骗取钱财,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何路辩护人认为何路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何路到案之初供述“某航空有限公司授权我公司从事培训项目学员业务招生事宜”对本案事实予以隐瞒,不符合自首情节,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连任、何路、郑东亮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2018)第22次、第24次、(2019)第1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连任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始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路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24日始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东亮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24日始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东立
人民陪审员 闫淑红
人民陪审员 路翠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