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湖北潜龙药业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潜江市监处罚〔2024〕16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9

处罚金额:3.00万元

处罚机关: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