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豫0106刑初41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4月25日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豫0106刑初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刚,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郑州市,系原郑州市上街区七日云购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河南中商联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抓获,同年6月2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同年7月2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8日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杜艳丽,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8)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刚犯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耀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刚及其指定辩护人杜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日,被告人王永刚注册了“郑州市上街区七日云购购物中心”个体工商户(简称“七日云购”),经营场所在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中段路西(艺术宫楼下),“七日云购”是河南中商联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刚)下属经营项目。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经营期间,“七日云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摆展板、挂条幅、发微信、电子屏播报、口口相传等广告形式,虚假宣传“你消费我全返”“本店所有商品可享受100%全额返还”“凡在本店消费,均可参与七日云购100%全额返还”,诱使刘某2、朱某、姚某等消费者在“七日云购”办理会员卡充值,持充值卡可在“七日云购”或者在与河南中商联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约的七十三家联盟商家购物消费,消费后享受100%返还。2017年6月1日,“七日云购”关门停业,致使大部分会员消费后没有得到“全额返利”,给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引发消费者集体信访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7年11月29日,郑州市上街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责令王永刚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王永刚罚款人民币19万元行政处罚。2018年9月25日,河南誉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七日云购”经营期间的专项审计结果是:涉案会员人数共计3614人,总收入30338394.11元(包括充值日志收入22457461.00元、银行充值收入6404854.41元和超市收入1476078.70元),总支出27883910.67元(包括银行支付会员返利3754015.44元、超市实际支出791687.48和联盟商家结账23338207.75元),违法所得金额2454483.44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充值记录本、银行交易清单、联盟商家协议书、虚假宣传照片、房屋租赁协议、网站搭建协议、“七日云购”消费会员卡、会员资料、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等书证,涉案电脑,证人张随林、马某、刘某1、赵某、李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2、朱某、姚某、张某2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永刚的供述和辩解、具结书,审计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刚违反国家规定,用虚假广告形式对其经营活动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永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永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永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永刚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王永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刚于2016年8月19日在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河南中商联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联袂公司),王永刚任法定代表人。王永刚于2016年9月3日在郑州市上街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成立郑州市上街区七日云购购物中心(以下简称七日云购)。2016年10月份,王永刚与郑州市五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上街区汝南路与中心路交叉口南150米路西(艺术宫楼下)的门面房,租赁期9年。王永刚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在艺术宫楼下门面房经营七日云购。经营期间,王永刚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摆展板、挂条幅、发微信、电子屏播报、口口相传等广告形式,虚假宣传“你消费我全返”“本店所有商品可享受100%全额返还”“凡在本店消费,均可参与七日云购100%全额返还”,对公众宣称持七日云购的充值卡可在中商联袂公司签约的七十三家联盟商家购物消费,消费后享受100%返还。被害人刘某2、朱某、姚某等消费者在该虚假广告宣传的诱导下,在七日云购办理会员卡充值。2017年6月1日,七日云购张贴公告“因房租到期和超市手续需要完善,超市须暂停营业。”七日云购停业,致使部分会员消费后没有得到“全额返利”、部分会员不能正常消费,给会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引发会员集体信访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11月29日,郑州市上街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郑上工商质检处字(2017)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王永刚以虚假的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责令王永刚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9万元。至庭审时,王永刚未缴纳该19万元罚款。

2018年9月25日,河南誉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七日云购经营期间的专项审计结果是:涉案人数3614人;总收入数为30338394.11元,违法所得金额2454483.44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永刚名下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王永刚卡号62×××01的中原银行账户余额2.11元,已被冻结。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充值记录本、房屋租赁协议、网站搭建协议、会员资料、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银行交易明细、联盟商家协议书,会员卡,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电脑,证人张随林、马某、刘某1、赵某、李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2、朱某、姚某、张某2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永刚的供述和辩解、具结书,审计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其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王永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永刚犯虚假广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永刚的辩护人认为王永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永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永刚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未随按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三台,现存放于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中心路派出所,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三、在案冻结款项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按照同等原则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张茜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审时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