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广东扬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32号
处罚事由: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广东扬帆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爱廷玖盐酸达泊西汀片、久而灵盐酸达泊西汀片、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白云山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5款药品均为处方药。当事人销售的“爱廷玖盐酸达泊西汀片”药品页面宣传“延长房事延时阳痿、男性房事延时、疾病:阳痿不举、与原研药等效”、“久而灵盐酸达泊西汀片”药品页面宣传“据做快枪手治疗早射为爱加时、治疗早射持久延时”、“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品页面宣传“助勃延时增硬勃起速硬”、“白云山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品页面宣传“男性增硬”、“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药品页面宣传“双天然、老人偏瘫、配方独特选料上乘”内容,其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且为当事人自行编造,误导欺骗消费者。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获销售金额为5447.6元。因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平台网店形态发布的上述广告,我局认定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但考虑到当事人销售金额较少,违法时间较短、案发后立即改正等因素,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发布处方药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和发布处方药虚假广告的行为存在牵连、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7
处罚金额:2.00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