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钟祥市胡集综艺广告经营部
决定处罚文号:钟祥市监处罚〔2024〕14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综上,当事人制作、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禁止情形广告,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40000.00元广告费用;
二、罚款4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2
处罚金额:4.00万元
处罚机关: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