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冷刑初字第79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13年07月23日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冷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海长,曾用名李海,男,1977年7月7日出生;因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03年6月1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3年10月30日经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6月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6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6月16日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4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长犯虚假广告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亚平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姜正华、谢林文参加的合议庭,

书记员兰思雪担任记录,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1年11月,被告人李海长创办了冷水江市中南军事体院。之后,被告人李海长以湖南警察学校、刑事警官学校、中南军事体院的牌子分别在《广东第二课堂》、《小博士》、《课堂内外》等杂志及该校制作的招生简章上刊登虚假广告,虚构教学专业,虚构教学设施,虚假承诺毕业包分配等内容进行招生。2002年被告人李海长的中南军事体院招收学员90余名。学员到校后发现该校实际情况与广告刊登的情况不符,要求退学未果,有50余名学员于2002年8月28日到冷水江市人民政府静坐请愿,要求退学。经市人民政府、市体育局、市公安局调处,事态才得以平息。2003年3月,被告人李海长仍在《广东第二课堂》、《小博士》等杂志上发表虚假招生广告。同年4月,被告人李海长还在长沙市湖南彩印厂制作了近5000份2003年虚假招生简章。被告人李海长在监视居住期间于2003年7月12日至28日又招收46名新学员,收取费用279800元。冷水江市公安局为受骗学员追回学杂费266840元,全部退还给46名学员,同时冷水江市政府、市体育局、市公安局责令被告人李海长将46名学员退回原籍。被告人李海长与同事李某初、张某龙等人又对46名学员做工作,谎称可以将学员转入益阳市人民警察学校学习,骗得施某某、龚某某等15名学员留下,后又招收了李某正、张某书、卢某某等5名新学员,又收取学杂费130640元。2003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海长的同事李某初、张某龙、陆某军等人将该20名学员送往益阳市人民警察学校,该校拒绝接收,李某初等人丢下学员跑回冷水江市。后在安置该20名学员期间,被告人李海长因无法归还债务潜逃。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在其辖区内的大花园出租房抓获被告人李海长。被告人李海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1年6月16日,冷水江市公安局追缴被告人李海长违法所得168610元。

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交款笔录、收条、中南军事体院招生简章、现金凭证、收款收据、特快专递详情单、《广东第二课堂》招生广告、学生花名册、中南军事体院对外招生广告,冷水江市市委、市政府、市体育局相关文件、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非税收入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扶某某、谢某某、孟某某、王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卢某某、李正文、施某某、龚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海长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海长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海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2001年11月,被告人李海长创办了冷水江市中南军事体院。之后,被告人李海长以湖南警察学校、刑事警官学校、中南军事体院的牌子分别在《广东第二课堂》、《小博士》、《课堂内外》等杂志及该校制作的招生简章上刊登虚假广告,虚构海关警署缉私禁毒、公安网络与追逃、刑事侦查等专业,虚构教学设施,虚假承诺毕业包分配等内容进行招生。2002年被告人李海长的中南军事体院招收学员90余名。学员到校后发现该校实际情况与广告刊登的情况不符,即要求退学,被告人李海长不同意。2002年8月28日,该校50余名学员到冷水江市人民政府静坐请愿,要求退学。经市人民政府、市体育局、市公安局调处,事态才得以平息。

2002年12月17日,冷水江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要求对本市民办职业学校和武术馆(院)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民办院校应立即停止招生,虚假招生广告、各种不实的宣传资料必须全部销毁等。被告人李海长不服从政府指令,2003年3月,被告人李海长仍在《广东第二课堂》、《小博士》等杂志上发表虚假招生广告。同年4月,被告人李海长还在长沙市湖南彩印厂制作了近5000份2003年虚假招生简章。同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海长因涉嫌虚假广告罪,被冷水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9日,冷水江市体育局下发了撤销冷水江市中南军事体院的批复。但被告人李海长仍于2003年7月12日至28日又招收了46名新学员,收取学员学杂费共计279800元。后冷水江市公安局为受骗学员追回学杂费266840元,全部退还给46名学员,同时冷水江市政府、市体育局、市公安局责令被告人李海长将46名学员退回原籍。被告人李海长又与同事李某初、张某龙等人对46名学员做工作,谎称可以将学员转入益阳市人民警察学校学习,骗得施某某、龚某某等15名学员留下,后又招收了李某正、张某书、卢某某等5名新学员,又收取学杂费130640元。被告人李海长与同事先后将该20名学员安置在新化县桑梓镇大树希望小学、新化县天马山武术院训练了一段时间,后因学员强烈要求,被告人李海长的同事李某初、张某龙、陆某军等人于2003年8月28日将该20名学员送往益阳市人民警察学校。因该20名学员未在益阳市人民警察学校注册,该校拒绝接收,李某初等人在与学校商量无果的情况下,丢下学员跑回冷水江市。后在安置该20名学员期间,被告人李海长因无法归还债务潜逃。

2003年8月1日,冷水江市公安局依法对中南军事体院进行搜查,依法扣押其公章、财务专用章、教务处公章、同意章、同意注册章、招生简章、帐本、往来帐、凭证、记事簿、录取通知书等物(未随案移送本院)。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在其辖区内的大花园出租房抓获被告人李海长,寄押于永康市看守所。同年6月2日,被告人李海长被押回冷水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海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1年6月16日,冷水江市公安局追缴被告人李海长违法所得168610元。

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海长的基本情况;

2、冷水江市体育局[2001]04号、[2003]07文件,证明李海长于2001年创办中南军事体院,2003年7月19日撤消中南军事体院;

3、XXX冷水江市委47号文件、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武术馆校违法刊登虚假广告进行处理的会议纪要、关于我市两所武术院进行处置情况的汇报、关于整顿我市武术馆院的工作汇报等相关材料,证明2002年12月17日,冷水江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要求对本市民办职业学校和武术馆(院)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民办院校应立即停止招生,虚假招生广告、各种不实的宣传资料必须全部销毁等;冷水江市公安局、市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对各武术馆(院)进行处置;

4、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证明中南军事体院未在该局办理工商登记、招生广告未在该局办理备案手续;

5、冷水江市体育局证明,证明中南军事体院是一所从事武术教学的馆院;

6、被害人卢某、罗某、石某某、高某的陈述,证明他们先后看到中南军事体院在杂志上的招生广告后于2002年8月份到冷水江市中南军事体院读书,发现学校实际情况与招生广告不符,不可能分配工作,发现上当受骗;

7、被害人杨某干、张某容、温某某的陈述,证明他们先后看到中南军事体院在杂志上的招生广告后于2003年7月份到冷水江市中南军事体院读书,发现学校实际情况与招生广告不符,不可能分配工作,发现上当受骗;

8、被害人李某正、卢某某、张某书、施某某、龚某某、李某、施某兴、高某、江某某、罗某东、程某、靳某、黄某明及情况说明,证明李正文等20位学员先后到中南军事体院报到、交款后学习,期间先后被带到新化县桑梓镇大树希望小学、新化县西河镇天马山武术院,于2003年8月28日被中南军事体院的老师带到益阳市人民警察学校,之后老师在未办好交接的情况下离开,该20名学员在益阳市人民警察学校的帮助下返回冷水江市;

9、证人扶某某(中南军事体院股东)的证言,证明2001年李海长与雷某某创办中南军事体院。他于2002年3月入股,至同年8月,他与雷某某均退股,同年11月他又入股。2003年3月21日至7月底,学校又招收新学员47名。宣传工作具体由李海长负责;

10、证人谢某某(中南军事体院教师)的证言,证明他于2002年9月至2003年8月在中南军事体院教书。2003年7月份招收了46名新学员。同年8月28日晚,张某龙、陆某军、李某初送20名新生到益阳市人民警察学校,她与唐某某第二天赶到益阳市,因与益阳市人民警察学校协商未果,她与唐某某于8月30日返回冷水江市;

11、证人唐某某(中南军事体院教师)的证言,证明他于2002年7月份到中南军事体院任校长。招生广告由李海长策划并操办,招生简章与学校实际情况不符;

12、证人孟某某、王某(益阳市人民警察学校教师)的证言,证明2003年8月29日凌晨4时许,中南军事体院送来20名学员,但在益阳市人民警察学校没有注册。当日下午双方协商此事,益阳市人民警察学校要求修改专业,并交纳费用,至8月30日中南军事体院教师把学员留在益阳市人民警察学校就都跑了,学校遂与冷水江市体育局联系,将该20名学员送回冷水江市;

13、证人毛某某(新化县桑梓镇大树希望小学校长)、李某华的证言,证明2003年8月份,中南军事体院的张某龙碰到李某华寻问其是否认识附近学校的校长,帮忙联系一下,称有20几个学生想到学校住几天,李某华认识新化县桑梓镇大树希望小学校长毛某某,即与毛某某联系,毛某某表示同意。8月8日上午学校来了20多人至14日离开,听学生说是中南军事体院的;

14、证人陈某志的证言,证明2003年8月10余号,刘某华与他联系称其朋友李海长开办的中南军事体院有20几个人要到他的学校搞训练,过了几天先后来了20名学员训练了8、9天,期间李海长也来过,至8月28日到益阳市去了;

15、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广东第二课堂》上刊登的招生简章,证明冷水江市中南军事体院打着湖南警察学校、刑事警官学校、中南军事体院的牌子在《广东第二课堂》等杂志上刊登虚假广告,虚构海关警署缉私禁毒、公安网络与追逃、刑事侦查等专业,虚构教学设施,虚假承诺毕业包分配等内容;

16、中南军事体院招生简章及李海长所写招生简章原稿,证明冷水江市中南军事体院打着湖南警察学校、刑事警官学校、中南军事体院的牌子在该校制作的招生简章上刊登虚假广告,虚构海关警署缉私禁毒、公安网络与追逃、刑事侦查等专业,虚构教学设施,虚假承诺毕业包分配等内容;

17、中南军事体院二十八中队花名册,证明2002年中南军事体院招收的部分学员名单;

18、收款现金凭证,证明中南军事体院于2003年7月份收取部分学员学杂费的收款情况;

19、中南军事体院新生花名册、扣押笔录、交款笔录、收条、冷水江市体育局情况说明,证明中南军事体院招收46名新学员,共收取费用279800元,后通过公安局追回款项266840元,均已退给被害学员;

20、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3年8月1日,冷水江市公安局依法对中南军事体院进行搜查,依法扣押其公章、财务专用章、教务处公章、同意章、同意注册章、招生简章、帐本、往来帐、凭证、记事簿、录取通知书等物;

21、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1年5月25日,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在其辖区内的大花园出租房抓获被告人李海长,寄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2、一般非税收入缴款书,证明2011年6月16日,冷水江市公安局追缴被告人李海长违法所得168610元;

23、被告人李海长的供述和辩解,亦证明上述事实,并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长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海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海长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被告人李海长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海长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韦亚平

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

人民陪审员 谢林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兰思雪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