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下放医疗广告审批事项的函
内卫医政字(2013)964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内政发〔2013〕104号),现将医疗广告审批由自治区卫生厅下放到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卫生厅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内政发〔2013〕104号)下发之日起不再审批医疗广告,已审批并在有效期限内的仍有效。请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