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成食药监市(2013)9号

各区(市)县食药监局、市局相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食化大队:

近年来,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下简称“广告”)监管职能,采取多种措施打击违法广告发布行为,在对违法广告的监测、移送、抽验、暂停销售及对违规企业开展约谈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食药监局、市局相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食化大队要高度重视广告监管工作,充分认识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广告的发布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做好有关监管工作,确保药品广告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明确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的职责

我局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以区(市)县局的属地监管为主,市局负责全市广告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除负责我市广告监管牵头工作外,总体负责我市药品广告监测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我市市属各媒体发布的药品类违法广告的甄别、处理和移送上报等工作;负责市局涉及药品类违法广告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负责市局违法广告统一移送和情况上报工作。

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负责牵头实施全市医疗器械广告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我市市属各媒体发布的医疗器械类违法广告的甄别、处理等工作;负责市局涉及医疗器械类违法广告投诉举报的甄别、处理工作;负责将需要移送上报的医疗器械类违法广告报送市局市场处。

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食化大队:负责牵头全市保健食品广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我市市属各媒体发布的保健食品类违法广告的甄别、处理等工作;负责市局涉及保健食品类违法广告投诉举报的甄别、处理工作;负责将需要移送上报的保健食品类违法广告报送市局市场处。

各区(市)县食药监局、市局高新处:负责辖区内广告监督管理及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区(市)县属各媒体广告监测、甄别、处理工作;负责对违法广告案件移送当地工商部门;负责市局相关处(室)队移交的违法广告核查工作。

各区(市)县食药监部门、市局各相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食化大队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形成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合力。

三、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和查处力度

(一)分析违法广告特点、集中力量解决以下热点难点问题。

1.药品广告宣传的适应症、功能主治等严重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药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2.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夸大疗效、擅自增加适应症等严重超出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核定范围;

3.保健食品广告中明示或暗示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或可以治疗疾病,篡改了经审批的广告内容,含有不科学的承诺,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误导消费者;

4.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5.含有不科学的承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 “疗效最佳”、“根治”、“安全无副作用”、“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证治愈”等绝对化用语和承诺欺骗消费者;

6.因违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伤社会风化,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产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二)加大对违法广告所涉及品种和企业的查处力度。

各区(市)县食药监局、市局相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食化大队要认真落实广告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和规定,对监测到的、投诉举报的或外地移交的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采取“七个一律”的行政措施,即违法广告品种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一律建议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律向工商行政部门移送;对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及品种一律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生产企业经检查存在严重问题,且通过抽样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一律从严处罚;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停售品种,违规进行销售的经营企业,一律予以查处;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一律建议省局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

(三)加强对互联网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信息的监管。

各区(市)县食药监局、市局相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食化大队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IP地址在辖区内的网站检查力度,严格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要结合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督促辖区内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对网站发布的药械信息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日常监管档案;对严重违法发布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信息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的违法网站,移交当地通信部门核实关闭;对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的违法网站,依法处理后,对拒不改正的,建议省局提请违法网站许可地所属省级通信部门予以关闭。

(四)组织开展违法广告专项整治。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市局今年将组织药品广告专项整治,专项整治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建立健全对广告违法单位的约谈制度

(一)各区(市)县食药监局、市局相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食化大队应当建立媒体广告负责人约谈制度(约谈通知书及约谈记录样稿见附件2)。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除移交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外,还应及时约谈相关媒体广告部负责人及违法广告产品的经营企业负责人,严肃指出其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发布违法广告的区(市)县属各媒体相关负责人及销售违法广告产品的经营企业负责人,由各相关区(市)县局、市局高新处负责约谈,责令广告主改正,并警示零售药店经营风险。约谈记录同时抄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三)发布违法广告的各市级媒体相关负责人及销售违法广告产品的经营企业负责人,由市局相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食化大队负责约谈,责令改正,约谈记录同时抄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四)广告主经约谈能认识错误并书面承诺积极整改的,由药监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

(五)广告主经约谈不能认识错误、未限期整改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到药品监管部门接受调查的,由市局在官方网站对其广告品种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

五、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区(市)县食药监局、市局相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食化大队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措施内容和取得的成效,向广大人民群众宣讲相关政策法规,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引导企业按章办事、诚信经营。要加强与工商、宣传、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发挥各部门职能和手段,共同采取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广告监管的整体效能。同时,各区(市)县食药监局、市局相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食化大队应将广告监管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附件3)于2003年4月25日前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并及时报送半年、全年广告监管和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的信息。

特此通知。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7日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国广播电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经过试点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启动,并覆盖了部分县。为确保该监测网的规范使用,进一步做好广告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切实加强广告监测网系统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有1名局领导分管,指定1个具体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系统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数据及广告样件进行核实。于每月底以前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同时将汇总处理结果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每季度将行政区域内违法广告监测结果及处理情况向当地宣传、纠风、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报,必要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对系统提供的广告监测数据定期备份,建立广告监测数据档案,保存不得少于2年。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监测发现的含有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适用范围)、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标示有效率、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违法广告,按照情节严重依法从严查处,提高治理工作的针对性。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根据系统提供的广告监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销售、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建议撤销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数据上传至“广告审批监督管理系统”。

五、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根据系统提供的广告监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进行核查,处理结果要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社会通报。对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产品,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对各地广告监管工作的考评情况予以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下级部门违法广告的监测及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未能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要给予警示,逾期不改的要通报批评,严重失职渎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1日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