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成工商发(2012)120号
各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切实履行户外广告监管职责,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维护文明诚信、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户外广告监管的重要意义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地铁)、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以下统称载体),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的广告。户外广告具有发布渠道多、传播受众广、视觉冲击力大、发布全天候等特点,是广告媒介的重要形式,在塑造品牌、展示形象,推动创新、促进发展,引导消费、拉动内需,传播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和城市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在户外广告得到了拓展和延伸的同时,对工商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工商系统在户外广告监管工作中还存在协调机制不畅、管理力度不够、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分析研究当前户外广告监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刻理解履行工商监管职责,加强户外广告监管,对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文明诚信的户外广告市场环境。
二、明确工作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按照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局及各局、分局户外广告监管职责。
(一)市局户外广告监管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全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全系统户外广告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3.组织全系统户外广告监管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根据上级安排或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全系统开展各类户外广告专项整治;
5.负责中心城区下列跨区域户外广告登记:
(1)利用公交站亭、路名牌、电话亭、灯杆、出租车站亭、自行车租赁亭、地下铁道等设施发布的跨区域户外广告;
(2)市内公共汽车车身广告;
(3)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工商局决定应由其登记的户外广告。
6.查办重大虚假违法户外广告案件。
(二)各局、分局户外广告监管的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各类户外广告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登记(市局登记的户外广告除外);
3.根据市局安排或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类户外广告专项整治;
4.依法查处虚假违法户外广告行为。
三、加强登记管理,规范登记行为
(一)发布下列户外广告,应当取得设置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后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1.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以展示牌、单立柱、路名牌、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候车亭、自行车租赁亭、电话亭、报亭、灯杆、霓虹灯等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地下通道内设置的广告;
4.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工商机关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二)发布下列广告,可直接提交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1.利用车站候车室、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内(不含上述建筑物外立面、楼顶)发布的广告;
2.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形式的广告。
(三)发布下列广告,不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1.在居民生活小区内及楼宇、店堂、电梯轿箱内发布的广告;
2.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形式的广告。
(四)探索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初始登记管理模式。
利用立柱、建(构)筑物立面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发布广告,取得合法设置许可后,在第一次发布广告前,应当依法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初始登记后,广告经营单位按月将其上月所发布的广告内容报送所在地工商机关广告监管部门备查。
(五)明确跨区域户外广告登记管辖权。
除市局登记的跨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外,其它跨区(市)县的公交车身、公交站台等户外广告,由市局指定登记管辖权。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信息抄送相应监管机关。
四、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一)健全协作机制。一方面,要强化内部协调配合,登记、监管、执法等部门要切实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工商发〔2011〕239号)要求,建立和完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加强对基层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全系统户外广告监管工作责任明晰、运行顺畅、成效明显。另一方面,要加强外部沟通协调,主动将户外广告监管工作的动态、面临的问题向当地政府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报告和通报,争取支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发布管理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推动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立和完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发布管理的工作协作机制。各局、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未取得设置许可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可以抄告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局、分局要按照上级工商机关的要求,落实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管职责,根据工作实际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要加强监管工作基础建设,按照底数清、数字准、情况明的要求,摸清户外广告基本情况,建立基础数据档案。要综合运用行政审批、监管巡查、违法广告公告、行政指导、行政抄告、案件查办等措施和手段,防范监管风险,规范广告行为。要针对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三)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局、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户外广告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广告发布活动和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已经取得设置许可但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通过查办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提振工作信心。各局、分局在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中,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超出本管辖区域的,由市局指定管辖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有效期2年。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