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

渝食药监稽查(2012)53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为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的产品采取暂停销售工作,确保该项行政措施规范执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监测发现的含有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适用范围)、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标示有效率、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以及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违法广告,经核实后,一律依法移送同级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对严重违法广告应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告;对公告后仍继续发布的,请及时报请市局稽查处对严重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二、各单位应结合GSP检查,加大对辖区内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市局已经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产品,在解除暂停销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销售;对拒不执行的经营企业,应责令其停业整顿,以确保暂停销售措施执行到位。

三、发布违法广告企业恢复产品销售的,须向市局提出恢复该产品销售的申请,市局按照解除暂停销售的相关规定,作出给予是否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附件: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重庆市严重违法广告被暂停销售药品名单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7日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