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永川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第一章 设置原则

第一条设置户外广告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与保护永川历史文化风貌相适应,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永川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还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 分类

第六条户外广告分为如下几类:

(一)落地式广告:指从地面而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其它造型广告;

(二)附着式广告: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三)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四)招牌类广告:为发布单位名称标识、商业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标识而使用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等为主要形式的广告载体。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

(二)占用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禁止设置广告的行为:

(一)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

(二)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

(三)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

(四)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

(五)在宽度不足3m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

(六)在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危房上设置广告。

(七)在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建筑和重要广场上设置广告。

(八)在各类占道亭棚设施上设置广告。

(九)在城区主、次干道和临街建(构)筑物上悬挂布幅广告。

(十)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设置广告。

第九条落地式广告设置规定

(一)基本要求

1.道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5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2.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需保证不少于3m的人行道宽度,设置立柱式广告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2m。

3.在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出入口1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4.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并按照规定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套置。

5.主、次干道和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其正投影不得超越人行道路沿石或路肩及进入车行道。

(二)主要形式及设置规定

1.大型高立柱广告
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6m,宽度不得大于18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7m, 宽度不得大于21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大型高立柱广告的间距不得小于800m;
城市建成区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道路沿线,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
2.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
小型单立柱广告。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广告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m;

小型双立柱广告。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3m2 广告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m;
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应沿城市道路平行设置,其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0m,立柱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0.5m内。
3.实物造型广告
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5m2仅限于在广场内设置。

第十条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

(一)基本要求

在不影响建(构)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可利用相应建(构)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得覆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
在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构)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影响观瞻。

提倡和鼓励附着式广告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

(二)主要形式及设置规定

1.建(构)筑物顶广告
建(构)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但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必须符合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安全承载要求;

楼高15层含(15层)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字体广告、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
楼高15层以下的建(构)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其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楼高4层(含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m;楼高四层以上8层(含8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m;楼高8层以上14层(含1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8m;
高层建(构)筑物(高度大于24m,小于或等于100m)和超高层建(构)筑物(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但在主体建(构)筑楼顶不设广告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裙楼高度大于12m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6m;裙楼高度小于12m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4m;
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其底部应紧贴楼顶;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
临街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应平行于街道设置,结构架不得外露于临街面;
凡纳入夜景灯饰建设项目的,可适当放宽高度限制。
2.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实体墙上缘,宽度不得大于建(构)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底端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垂直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宜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外端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m,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3.堡坎、护坡广告
在堡坎护坡上设置广告,不得重叠设置,不得遮挡绿化,影响自然景观,堡坎护坡相邻广告的高度应统一,应配置照明灯饰。在堡坎设置广告,其上缘不得超过堡坎上缘。在未作绿化和装饰的公路隧道口上方设置广告,也应符合此要求。

4.公交站台广告
公交站台广告应与公交站台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其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站台广告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同一公交线路或同一区域应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广告形式;公交站台广告每块长不超过3.5m,高不超过1.5m,厚不超过0.3m;广告牌间距不小于1.2m;每个公交站台原则上只设一组广告牌,每组广告牌不超过3个;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距公交站台30m内不得设置其他落地式广告。

5.电杆灯箱广告
电杆一般不宜设置广告。但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同一道路,只能在一种电杆上设置灯箱广告,且必须间隔设置,每根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造型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与景观协调;灯箱厚度不得超过0.2m;电杆灯箱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m;8m以下15m以上的电杆禁止设置灯箱广告。设置电杆灯箱广告,其规格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2m以上(含12m),15m以下(含15m)的电杆设置灯箱广告;长方形规格高不超过2m,宽不超过1m;圆形规格直径不超过1.6m。

8m以上(含8m),12m以下(不含12m)的电杆设置灯箱广告;长方形规格高不超过1.8m,宽不超过0.9m;圆形规格直径不超过1.4m。

6.车身广告
在有固定营运线路的公共汽车上可设附着式车身广告。附着于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不妨碍安全驾驶的原则,广告图案应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美观整洁。车辆的正面及挡风玻璃不得附着广告,两侧车窗和尾窗不得附着影响驾乘人员视线的广告画面。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7.船舶广告
固定于各码头的趸船(包括餐饮趸船),可设置通透式霓虹灯广告牌。广告牌限高3m,画面应双面设置。船舶设置广告应符合航运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8.围墙(栏)广告
临时围墙(栏)设置广告,应紧贴围墙(栏)墙面设置,其广告高度应小于围墙(栏)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围墙(栏)墙面;

透空围墙(栏)不得设置广告。
第十一条空中移动式广告设置规定

(一)飞艇、热气球等升空器具不得悬挂广告。

(二)空中移动式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应严格控制,其广告形式的实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十二条招牌类广告设置规定

(一) 基本要求

1.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2.招牌设置应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3.根据有关规定和传统习惯,招牌一般应设置在建(构)筑物檐口下方,底层门楣的上方。同一建(构)筑物各单位的招牌、吊牌,应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

4.招牌一般应采用霓虹灯、灯箱等自行照明形式。

5.招牌的具体位置、规格应当与所附属的建(构)筑物大小比例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同一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招牌,原则上应统一高度、统一规格;

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形式、位置、灯饰效果应整体和谐;
设置于建(构)筑物底层门楣上方的招牌,离墙面的厚度一般不超过0.3m;其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2m。
第四章 区域划分和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本区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划分为“四大区域”:即严格限制设置区、一般限制设置区、开放设置区和其他设置区。

第十四条严格限制设置区范围及控制规定

(一)范围:

体育馆广场、渝西广场、体育公园、人民广场、新城区中轴线周边、红旗河沿线、蚂蝗桥小广场、火车站广场及其周边地区;

高速路口、大南门小憩园、蜀华步行街、永青桥、萱花转盘、中环北路与萱花路交汇处(市二院门前)等节点;
区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其他区域。
(二)控制规定:

可设招牌类广告设施和面积在2m2以内的小型广告牌;

可设公交站亭广告设施,其它户外广告设施均不得设置。
第十五条一般限制设置区范围及控制规定

(一)范围:

汇龙大道、人民大道、望城北路、肖家冲、西大街、萱花路及萱花北干道、环城北路、一环公路及其沿线周边、泸州街、南大街、迎宾大道(英井路)、内环东路(2.2公里)、中山大道、官井路、乾兴路、下街子、万金路、玉屏北路、环南路、永青路、西外老街、胜利路、石油路、胜利北路、枣园路、三圣街等主次干道;

火车站、汽车站、文化教育体育场、休闲旅游场所及其周边窗口地带。
(二)控制规定

可设招牌类广告、公交站台广告设施以及面积在2m2以内的小型广告牌;
可在临街商务建筑楼体设置附着式广告和按绿化美化要求设置园林造型、艺术造型广告;
主次干道沿线交通转盘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开放设置区范围及控制规定

(一)范围

开放设置区是指主要商业区、商贸活动中的节点和路段,具体的范围主要有:名豪美食街、重百集团商圈、购物中心、利雅商场、川东农贸市场、步行街、商业街等区域。
(二)控制规定

开放设置区的特点为商业店铺密集、人流密集,广告设置应突出商业氛围,体现时代感,同时应保证行人通行顺畅和空间通透,以上区域的广告应遵循的规定:
应体现繁荣、靓丽、时尚的风格,白天美化城市、夜间亮化城市;

鼓励设置技术含量高的广告设施,提倡采用灯箱、透空立体字、LED电子显示屏、光纤显示、翻版装置、投影电视、电视墙、全息激光立体广告等现代广告形式;
可设置招牌类广告、公交站亭广告以及临街商务建筑物墙体附着式广告,但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其他设置区范围及控制规定

(一)范围:严格限制设置区、一般限制设置区、开放设置区以外的区域均为其他设置区。

(二)控制规定: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执行中的问题由区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23日印发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