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分)局、食药监分局、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代理公司、新闻媒体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15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126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市工商、食药监管部门决定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巩固成果,防止反弹。

适应我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国家工商总局等11部委《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56号)文件要求,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广告管理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规范广告发布内容和广告行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须取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发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经外省市审查的广告批准文号须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经工商部门备案后方能发布。

二、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接受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责令修正广告通知书》、《责令暂停广告发布通知书》、《责令停止广告发布通知书》。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主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由行政部门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各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执法力度。本通知下发后,对第一次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部门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要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修正广告(对处方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第二次违法的,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暂停广告发布15天;第三次违法且涉嫌虚假宣传的,工商部门立案调查的同时,组织查扣其产品;第四次违法的,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食药监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外地产品通知企业所在地食药监部门撤销,并予以公示。

四、经审批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况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收回或撤销其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吊销;药品被撤销生产批准文号的;被国家列为淘汰的药品品种的;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

医疗器械在使用中发现问题而被撤销产品注册或者批准文号的;被国家列为淘汰的医疗器械品种的。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业生产销售的;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

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屡禁不止的。

五、有关广告代理公司、媒体单位必须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对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或批准文号过期,广告内容超过审查批准范围,篡改广告备案内容,工商部门责令暂停或停止发布的广告,广告公司一律不得代理,媒体不得发布,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工商、食药监部门监管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要切实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备案、监测和执法工作;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监管执法信息,整合职能优势;严格把关、严格监管、严格执法,接受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对失职、渎职者要追究相应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并取得实效。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