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
近期对本市旅游市场监测发现,部分旅行社在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信息或者发布旅游广告时涉及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并以虚假低价招揽旅游者、广告不注明旅行社名称和经营许可证号码、以旅行社营业部名义发布旅游广告等违规行为。此类情况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误导了旅游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严重扰乱本市旅游市场秩序。依据《广告法》、《旅行社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和《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本市旅游广告发布行为规定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旅行社不得发布超越核定的旅游经营业务范围的旅游广告。
二、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不得以不符合实际的虚低价格误导消费者,不得以低于正常旅游成本的价格招徕旅游者。
三、旅游广告中标明的旅游项目价格,应当是旅行社收取的全部团费,包括消费者必须支付的所有旅游合同项目费用。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标明。
四、旅行社发布的旅游广告应该注明旅行社名称和经营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应对所设营业部实施统一管理,不得以营业部为主体发布旅游广告。
五、旅游广告中涉及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
本市各旅行社应按规定自查自纠违规旅游广告;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规发布旅游广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上海市旅游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相关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3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出租汽车车厢广告,保障乘客良好乘车环境,确保出租汽车安全运营,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相关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的管理工作;市、相关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市、相关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的执法检查,依照相关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广告位置规范)
除下列位置外,出租汽车车厢内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
(一)后车窗底部可以设置宽度不超过15厘米的条幅广告。
(二)原有的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可以在现有合同期内维持现状,现有合同期满后应当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现有合同期内不得新增加发布广告的车辆,不得延长合同期限。经营者应当将原有的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合同情况报市或者相关区(县)运输管理机构。
原有的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广告除车载信息视频外,不得采用其他形式设置和发布广告。
第四条(广告及设施具体要求)
设置和发布的广告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后车窗底部的条幅广告应当使用单向透视材料。
(二)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车载信息视频应当于2009年12月31日前设置可由乘客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的开关。
(三)车载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车载信息视频设施的材质及设置应当确保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特别规范)
本规定施行后新增的出租汽车车厢内不得设置和发布车载信息视频广告。
第六条(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和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可处2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和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广告清理)
出租汽车车厢内除车载信息视频外的广告清理工作于2009年6月底前结束。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