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仙桃市朗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仙桃市监处罚〔2023〕778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2、对当事人在淘工厂对所售仿大理石瓷砖铝塑板自粘墙贴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8
处罚金额:1.00万元
处罚机关: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