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2007〕3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
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美化市容环境,建设和谐天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中心城区154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7条放射线、外环线、高速公路、国道(天津段)及其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本市16片重点繁华地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周边地区、海河综合开发改造规划区域、风貌建筑保护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重点治理路段、地区详见附件)。

专项治理范围以外的地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范围进行治理。

二、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准予,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虽经行政许可准予,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设置的车体广告,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予以规范。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体广告,凡已设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清除。

五、本通告发布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凡不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或因历史原因未明确设置期限但已设置满两年以上的,均应按照要求予以规范或拆除;逾期未规范或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清理期限。未经行政许可准予或超出行政许可准予时限、范围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由设置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

七、对在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工作中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委,办公地点:河西区围堤道107号,电话:28455054。

特此通告。

附件:户外广告治理重点路段、地区明细表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