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重新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通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对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报纸、期刊)出版单位重新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登记范围以外的其它出版单位原核发持有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即日起,请上述单位到登记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广告发布登记。逾期未办理,视为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