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7)5号

各区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的要求,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对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按照上述范围重新核准广告发布登记。

二、严格按照审批时限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变更登记、广告发布注销登记受理时限为五个工作日,各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对符合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发送《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对不符合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做好登记信息公示工作,对各分局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广告登记信息,市局将通过广告监管系统自动提取,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分局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的要求,采取抽查等形式对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五、各分局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办理工作,并于4月1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市局广告处。

附件:(略)

1.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2.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3.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4.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