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民初277号
原告: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青桐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谢林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华、方利凡,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安丰工业园B1栋四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朱志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英,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龙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柏林公司)侵害著作权、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辉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华、方利凡,被告圣柏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辉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圣柏林公司:1.停止侵害辉龙公司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2.停止在其中文官网、英文官网、阿里巴巴的四家网店、优酷网等播放辉龙公司视频宣传片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赔偿辉龙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文印费、交通费等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在其中文官网、英文官网及所有涉案网店以及《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5.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辉龙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专业生产柔性电加热器及控制品的企业,拥有多项专利和商标,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和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也是中国电加热器行业中的核心供应商。辉龙公司于2018年5月3日从有多年业务关系的美国客户处得知圣柏林公司在其网站中大量登载辉龙公司的产品图片。此后经调查发现,圣柏林公司在其两家网站及四家阿里巴巴网店中存在大量使用辉龙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图片进行商业宣传,数量达45张(44张产品图片和1张车间图片),其行为侵害辉龙公司的著作权。圣柏林公司还将辉龙公司阿里巴巴网店的宣传视频进行非法剪辑,当作自己的宣传片在其三家阿里巴巴网店上播放,并上传至优酷网供公众浏览,其行为构成对辉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此外,圣柏林公司还虚构其产品开发能力、公司荣誉和资质等,使相关公众进一步产生误认为其有较长的经营历史、较大的生产规模及较好的市场声誉,从而误导相关公众与其进行交易,攫取本该属于辉龙公司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讼中,辉龙公司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圣柏林公司将涉案宣传片内容作为其公司宣传,并且在其网站上虚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状况、获得荣誉、客户评价等方面的行为。
被告圣柏林公司辩称:1.圣柏林公司并未从原告的网站下载的涉案图片,而是通过谷歌等网络平台下载的,下载时这些图片也没有著作权声明,不能证明辉龙公司是著作权人;2.涉案视频是网站建设人员在网上找到了后使用的,当时圣柏林公司是从事橡塑制品生产,在2017年10月20日变更经营范围前,并未从事与辉龙公司相同的加热器产品的生产;3.辉龙公司要求200万元赔偿额是根据阿里巴巴网站上公示的年营业额来主张的,但是这一公示数额是圣柏林公司自行填写的,未经过阿里巴巴网站认证。
辉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资料,用于证明圣柏林公司的主体身份;2.辉龙公司照片打印件及光盘;3.辉龙公司广告宣传册三本、宣传视频及截图;4.辉龙公司阿里巴巴网店的产品图片及车间图片、原告与阿里巴巴网站签订的国际站服务合同及发票、阿里巴巴网站后台记录,上述证据用于证明以下事实:⑴辉龙公司是涉案46幅图片的著作权人;⑵圣柏林公司网站和网店使用的2张涉案公司车间图是辉龙公司的车间场景;⑶圣柏林公司使用及篡改的涉案视频系阿里巴巴网站为辉龙公司所拍摄制作的验厂视频;6、专利证书29张、认证证书7张及翻译、查询记录,用于证明辉龙公司的加热器产品符合欧盟和美国的产品安全性标准,可以销往国际市场,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及市场竞争力;8.荣誉证书7张、供应商证书5张;9.互联网报道4篇,用于证明辉龙公司的品牌在国内外具有广泛的知名度,是行业中的核心供应商;10.(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311号公证书、(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312号公证书、(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313号公证书、(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314号公证书、(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315号公证书、(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316号公证书、(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391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圣柏林公司通过其中英文官网、阿里巴巴4个网店及优酷网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观恶意严重,影响范围;11.圣柏林公司网店使用的涉案视频1截图及说明;12.圣柏林公司网店使用的涉案视频2截图及说明;13.圣柏林公司在优酷网上传的涉案视频1截图;14.圣柏林公司在优酷网上传的涉案视频2截图,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圣柏林公司擅自对辉龙公司的宣传视频进行剪辑、篡改为其宣传视频,通过在其网店及第三方视频网站上播放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15.员工自我介绍视频及社保缴费凭证,用于证明涉案视频中的7位工作人员是辉龙公司正式员工;16.“认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用于证明圣柏林公司并未通过ISO9001、ISO14000、ISO18000认证的记录,其相关宣传属于虚假宣传;17.广东省2017年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查询网址,用于证明圣柏林公司于2017年没有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相关宣传属于虚假宣传;18.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用于证明圣柏林公司未获得其网站宣传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企业”奖项,国家没有颁发过“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企业”荣誉证书;19.专利信息查询结果(涉及圣柏林公司);20.专利信息查询结果(涉及朱志林),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圣柏林公司名下没有专利权,其法定代表人朱志林名下有4项专利,即使许可给圣柏林公司使用,也远未达到其宣称的16项专利的数量;21.域名注册信息查询(阿里云网站);22.域名信息备案查询(工信部网站),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圣柏林公司是www.fullchance.cn网站的所有人和主办单位;23.域名注册信息查询(fullchance.com)(阿里云网站),用于证明www.fullchance.com网站为圣柏林公司主办经营;24.微信聊天记录及翻译,用于证明圣柏林公司实施了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波及国外,极可能造成辉龙公司客户的流失以及潜在客户的丧失;25.客户OEMSolutions,Inc.(以下简称OEM公司)官网网页、订单电子邮件及翻译、保密协议及翻译、名片;26.出口代理协议、代理公司说明及发票明细(2013-2016)、代理出口发票(2013-2016),上述证据用于证明以下事实:⑴OEM公司是辉龙公司的老客户,自2010年起双方就有业务往来;⑵江阴模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2010年起就代理辉龙公司向OEM公司出口产品;⑶2015、2016连续两年向OEM公司的出口货值持续大幅下降,圣柏林公司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系主要原因;⑷证据24中微信聊天者Henry是辉龙公司总经理谢龙,证据25中的订单电子邮件中的Bill是辉龙公司的项目经理罗欠辉,Tony是辉龙公司的销售经理谢碧;27.(2014)锡知民初字第0405号民事判决书;28.(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图片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29.律师费、公证费及文印费票据,用于证明辉龙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圣柏林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其中证据26反映的辉龙公司销售下降与圣柏林公司无关,当时圣柏林公司并未从事该行业。
圣柏林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1.涉案图片网络搜索打印件,用于证明涉案图片并非从辉龙公司网站处下载;2.阿里巴巴后台图片发布记录,用于证明圣柏林公司发布的图片有30150张,包含了很多类目,涉案争议的硅胶加热器图片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
辉龙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涉案图片显示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即使涉案图片并非来自辉龙公司网站,也不能证明辉龙公司对此不享有著作权;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举证作如下认证:
辉龙公司提交的证据1-25、29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25-2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圣柏林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图片著作权及涉案视频制作方面的事实
辉龙公司于2002年8月26日经核准成立,注册资本1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热电器及配件、橡塑零配件、胶木件、五金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辉龙公司在经营中拍摄了产品及经营场所的照片,并在其网站及宣传册上发布使用了上述照片,其中部分照片中的产品上有“HL”(“辉龙”汉语拼音首个字母)标识。2012年11月9日,辉龙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签订一份阿里巴巴国际站金品诚企业服务合同,约定由阿里巴巴公司为辉龙公司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实现发布其公司和产品等信息资料且投放周期内持续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并提供企业能力评估报告、主营产品认证、验厂视频服务等企业能力评估服务,费用为69800元等。合同签订后,辉龙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阿里巴巴公司提供了拍摄视频等服务,将上述视频等内容投放于辉龙公司阿里巴巴网店。辉龙公司在经营中获得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等质量认证证书及企业荣誉证书,其生产、销售的电热电器产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关于诉称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事实
圣柏林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经核准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朱志林,于2018年5月29日名称变更为深圳市圣柏林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再次变更为原名称,经营范围为聚酰亚胺电热膜、碳纤维柔性电热膜、云母加热板、铝箔加热器、PET加热片等电热产品的销售及研发。
辉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客户OEM公司的联系人RobertGross于2018年5月3日向辉龙公司总经理谢龙发送了www.fullchance.com网站相关网页的链接,并告知该网站中的圣柏林公司应该是辉龙公司的竞争对手,要求辉龙公司提供一份有关于七类加热器产品的技术、价格与该公司的对比表。谢龙浏览后发现该网站中有涉案图片,回复对方称该网站盗用了辉龙公司的图片。此后,辉龙公司对圣柏林公司是否存在诉称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
辉龙公司提交的七份公证书显示,圣柏林公司为www.fullchance.cn、www.fullchance.com网站的所有人和主办人,并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了四家网店。在上述网站和网店网页中,圣柏林公司有如下的宣传内容:1.总资产900多万元,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员工人数180多人,其中大专以上36人、中高级技术人员15人、技师28人、高级工程师5人,研究生2人,网页中还有深圳市圣柏林电热制品厂、深圳市圣柏林电热膜制品厂的企业名称;2.拥有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有不同型号的蚀刻机10多套、平板硫化、鼓式硫化机66台套及配套设备10余台套,先进的研发、检测设备48多套,年产值达千万元,年营业额1001-2000万/年;3.获得过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深圳市名牌产品的称号,被工信部指定为行业标准的主起草单位,获得过广东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称号,已获得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9项、外观设计专利4项;企业管理方面,建立并通过ISO9001、ISO14000、ISO18000管理体系认证;4.网页上的客户评价中有两家客户相关人员对圣柏林公司及产品进行了正面的评价,并配有相关人员的照片;5.网页上有大量的产品及生产场所图片,其中有45张与辉龙公司主张的图片相同;6.网页上有企业宣传视频,时长2分22秒,除了在3秒至1分18秒之间穿插有圣柏林公司的静态图片,配音解说中涉及公司名称是圣柏林公司之外,其余内容与辉龙公司主张的验厂视频相同,片中出现的七名企业人员均系辉龙公司的员工。圣柏林公司还上传了三段上述视频至优酷网,其中两段为中文视频,一段为英文视频。诉讼中,圣柏林公司确认其网站网店的上述企业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未取得过上述认证证书和企业荣誉,其名下也没有专利权。
三、关于本案合理费用方面的事实
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于2018年5月30日、6月8日向辉龙公司开具公证费发票二张,金额分别为9000元、1520元。
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5月18日向辉龙公司开具律师代理费发票一张,金额为5万元。
无锡捷诚快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辉龙公司开具材料装订费发票一张,金额为30元。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辉龙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二、圣柏林公司是否实施了诉称的虚假宣传行为。
本院认为:
一、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辉龙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辉龙公司提交的产品宣传册上印有涉案图片,上述图片中被拍摄对象均为涉及辉龙公司的产品和经营场所,部分图片还有与辉龙公司相关的标识。同时,上述图片虽然是对客观存在的产品和场所等拍摄形成,但在拍摄角度、背景设置、光线调整等方面需要付出一定的智力劳动,其拍摄过程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拍摄所得的照片当然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辉龙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2.虽然同业竞争的经营者均可能对同类产品拍摄照片用于宣传,但涉案图片中的产品和场所与辉龙公司有着较为紧密的关联,即使圣柏林公司能通过网络搜索平台或其他网站下载到涉案图片,也不能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他人,从而否定辉龙公司的著作权主体身份。故圣柏林公司关于涉案图片著作权人并非辉龙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圣柏林公司未经辉龙公司许可,擅自将涉案图片用于其网络宣传,侵害了辉龙公司的著作权。
二、圣柏林公司实施了诉称的虚假宣传行为。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案视频中的人物、车间、办公室环境都是辉龙公司的,与圣柏林公司毫无关联,但是作为同业经营者的圣柏林公司复制下载了涉案视频后,将视频开头切换成其企业的名称和形象,并且将配音解说中辉龙公司的名称替换为其名称,将涉案视频反映的企业现状、生产能力和业绩等占为己有,用于对外宣传欺骗和误导相关公众,以此方式非法获取原本属于辉龙公司的商业交易机会。同时,圣柏林公司还在其网站及网店上以编造事实及伪造认证证书、荣誉证书、客户评价等手段,虚构其企业规模、研发能力、销售业绩、管理水平等企业信息,其整个网站及网店充斥着虚假宣传内容,从中可以看出圣柏林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同业竞争和对外宣传时毫无诚信理念,无视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可以认定圣柏林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圣柏林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辉龙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辉龙公司申请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如下因素确定赔偿额:1.涉案图片的数量较多,对于企业宣传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2.涉案视频的篇幅长度、制作水准及对企业宣传的作用;3.圣柏林公司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4.涉案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较为恶劣,情节严重;5.圣柏林公司宣传中的营业额虽列明有上千万元,但明显是虚假信息,不宜作为本案赔偿确定的参考因素;6.辉龙公司所称的因侵权行为导致其与外国客户的交易额下降并无明确的证据予以支持;7.辉龙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材料装订费系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计入赔偿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在经营中停止使用涉案45张图片,停止发布涉案视频及所有虚假信息;
二、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所有网站和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内容应经过本院审核),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三十天;如逾期不履行,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书内容,所需费用由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三、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四、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9000元、材料装订费30元,合计59030元;
五、驳回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8550元,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4250元(该款已由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预交,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超
审 判 员  李 骏
人民陪审员  王幸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婉龄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