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成知民初字第00225号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民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玫珏,女,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郭伟嘉,男,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朝阳东路214号之六综合楼302。
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玫珏,女,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郭伟嘉,男,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成都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熊茂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军,男,成都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冯思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宏富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佳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星河湾公司及广州宏富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郭伟嘉、成都佳乐公司一般授权代理人贺军、冯思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星河湾公司及广州宏富公司共同起诉称,成都佳乐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发、建造和销售“佳乐国际城”项目楼盘,在两原告与成都佳乐公司就“佳乐国际城”项目并无任何业务往来或联系的情况下,成都佳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和搜房网上发布的广告宣传中,使用“由星河湾原班队伍倾力设计”、“经广州星河湾原班研发团队潜心设计”、“星河湾原班设计团队对项目进行量身打造”、“由北京豪宅代言‘星河湾’原班团队设计”、“采用广州和北京代言豪宅的‘星河湾’原班团队设计”等用语。由于“星河湾”商标由广州星河湾公司享有专用权,并已普通许可给广州宏富公司使用,因此成都佳乐公司在上述广告用语中使用“星河湾”字样的行为会使相关消费者将广告中的楼盘与“星河湾”商标的专用权人和被许可使用权人联系起来,误以为“佳乐国际城”由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与成都佳乐公司合作开发,或双方有业务上的联系。因此,成都佳乐公司在“佳乐国际城”网络广告宣传中使用上述用语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广州星河湾公司曾向成都佳乐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但成都佳乐公司收到函件后不予理会。广州星河湾公司及广州宏富公司与雅居乐公司在成都有合作项目;同样从事房地产行业的成都佳乐公司明知“星河湾公司”而故意使用“星河湾”字样,恶意明显。广州星河湾公司及广州宏富公司的楼房及园林设计在业界较为知名。成都佳乐公司开发的楼盘“佳乐国际城”建筑面积为75万平方米,一期均价为6410元/平方米,已基本售罄;二期均价为5430元/平方米,销售情况良好,可见虚假宣传行为给成都佳乐公司带来了较多获利。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成都佳乐公司:1、在其公司网站和搜房网针对“佳乐国际城”楼盘的广告中立即停止使用“星河湾”字样;2、在《成都日报》上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成都佳乐公司答辩称,广州星河湾公司不能被等同于“星河湾设计团队”,即使自己构成侵权,诉讼主体也应当是“星河湾设计团队”而非广州星河湾公司和广州宏富公司。虽然成都佳乐公司网站的三级页面上使用了“‘星河湾’原班团队设计”用语,但其并不虚假,也没有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解;搜房网针对“佳乐国际城”所发布的广告中虽然使用有“‘星河湾’原班队伍”、“广州星河湾原班研发团队”、“星河湾原班设计团队”用语,但并不是成都佳乐公司发布的,搜房网上出现上述用语的法律后果与成都佳乐公司无关。广州星河湾公司及广州宏富公司并没有参与雅居乐公司成都“铂雅苑”项目的开发,因此该项目的销售情况不应被纳入本案损失计算的考量范畴。
经审理查明,广州星河湾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5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装饰板、人造板、其他木材加工产品及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企业管理咨询、种植、花卉、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该企业产品。广州宏富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出租,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价格评估除外)。成都佳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6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
2009年,成都佳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大东村的两块住宅用地使用权,随后在此开发了两期“佳乐国际城”项目,并已进行销售。其中,上述两期楼盘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分别载明佳乐国际城1-3、5-13、15-21号楼的设计单位为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佳乐国际城二期4、14、22-25栋、地下室、门卫室,26-28、32、33栋、门卫室、地下室,29-31、34、35栋、地下室的设计单位均为深圳市国际印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佳乐公司网站(域名为www.cdjlgjc.com)的“公司简介”一栏载有“公司在项目建设上均采用广州和北京代言豪宅的‘星河湾’原班团队设计,以托斯卡纳风情的新古典主义叠院电梯洋房为主开发了‘佳乐国际城’项目”等表述。搜房网(域名为www.soufun.com)楼盘销售信息网页上分别载有“佳乐国际城是由‘星河湾’原班队伍倾力设计的新古典主义墅质新洋房社区……佳乐国际城一期已经交房一年多,业主的口口相传也让项目的好品质不胫而走”、“佳乐国际城以6+1、7+1的电梯花园洋房为主,采用新古典主义建筑风格,经广州星河湾原班研发团队潜心设计,研发打造出目前呈现的佳乐国际城”、“佳乐国际城是城北罕见的墅质洋房社区,由‘星河湾’原班队伍倾力设计”、“佳乐国际城特聘中国豪宅——星河湾原班设计团队对项目进行量身打造”、“佳乐国际城位于北部新城中央上风上水的绝佳区位,‘院错退露’的独创性经典设计、星河湾原班设计团队担纲的产品规划”等表述;在搜房网的楼盘介绍页面中载有“佳乐国际城是由‘星河湾’原班队伍倾力设计的新古典主义墅质新洋房社区,以6+1、7+1的电梯花园洋房为主,是上海世博会成都唯一参展洋房,采用新古典主义建筑风格,层层退台,实现了层层有花园,户户有天地,全电梯入户,大尺度、大空间,拥有超大露天花园平台和多功能室。这个品质在整个区域是绝无仅有的”,“佳乐国际城以6+1、7+1花园洋房为主,采用新古典主义建筑风格,经广州星河湾原班研发团队潜心设计,研发打造呈现的佳乐国际城。佳乐国际城,建筑采用层层退台,院、错、退、露的设计运用,实现了层层有花园,户户有天地”等表述。
2014年1月21日,成都佳乐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向北京搜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邮寄了一份“关于要求删除佳乐国际城信息内容的函”,函中称:“我司作为成都‘佳乐国际城’的开发商,请贵司立即删除所开办的搜房网站中所有显示‘佳乐国际城’的信息内容(包括历史发布的可见网页),停止和删除一切与佳乐国际城有关信息介绍。所有有关佳乐国际城的信息发布,应以我司亲自提供的为准”。
2006年至2009年间,先后出版发行有《北京星河湾室内设计作品》、《北京星河湾室内设计作品2》、《北京星河湾室内作品3》及《星河湾室内设计作品4》图集,其中前两册图集的版权页上标注有“宏宇集团规划设计部编”的字样,第三册图集版权页上标注有“星河湾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规划设计中心编”字样,第四册图集版权页上标注有“星河湾集团规划设计中心编”字样。
“广州星河湾”曾在2005年作为“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荣获“规划设计金奖”、“建筑设计金奖”。新闻媒体还于2006年报道“北京星河湾”荣获了国际花园社区大奖,是“继广州星河湾之后,宏宇集团再次蝉联该项金奖”。2011年,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曾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推荐信,信函中均称,“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星河湾集团是中国房地产行业中有很强实力的骨干企业;其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业务,同时拥有建筑设计、物业管理、商业经营……。等其他五大业务板块;……星河湾集团所开发的‘星河湾’项目是业内知名的精品项目”。
2012年1月12日,《华西都市报》上刊登有一页房地产广告。广告页正上方分别印有“雅居乐地产”和“星河湾”图文组合标识;广告页中部正中、醒目位置印有一钟楼状古典建筑,建筑上方印有“成都”字样,钟楼四周散布着若干相对较小和较模糊的古典建筑,每个建筑上方分别印有“北京”、“广州”、“澳门”、“太原”字样;广告页下部印有“雅居乐&星河湾联袂巨著”字样。
上述事实有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各自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成都佳乐公司企业信用查询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013)粤广广州第151720号公证书、(2014)新证民字第197号公证书、《北京星河湾室内设计作品》、《北京星河湾室内设计作品2》、《北京星河湾室内作品3》及《星河湾室内设计作品4》四本图集、建设部颁发的“规划设计金奖”和“建筑设计金奖”牌匾、“搜狐焦点”栏目的网页打印件、推荐信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以及成都佳乐公司均为商品房开发、建造和销售企业,相互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广州星河湾公司和广州宏富公司主张成都佳乐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广州星河湾公司和广州宏富公司的权益,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1、成都佳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佳乐国际城”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星河湾原班设计团队”、“星河湾原班研发团队”等表述方式;这种表述方式是否虚假、引人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1)宣传内容是否存在虚假。本案中,“佳乐国际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载明其中部分楼盘的设计单位为四川省建筑设计院或深圳市国际印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至于其余楼盘的设计单位,成都佳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与广州星河湾公司或“星河湾”设计团队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因此,成都佳乐公司网站和搜房网上关于“佳乐国际城”由“‘星河湾’原班团队”设计、打造的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2)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内容是否引人误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下的虚假宣传所造成的“引人误解”应与商标侵权构成中的“误认”相区别:商标侵权中的“误认”针对的是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下的“引人误解”针对的则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其并非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就本案而言,成都佳乐公司网站和搜房网上就“佳乐国际城”设计主体所作的虚假宣传并不会令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佳乐国际城”由广州星河湾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开发、销售。然而,因广州星河湾公司所属的星河湾集团以其在建筑设计和商品房园林设计领域的高水平和好口碑而屡获奖项,且获奖楼盘多采用“北京星河湾”、“广州星河湾”等名称来指代,则成都佳乐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方式会使相关消费者误以为虽然所购买的“佳乐国际城”并非由广州星河湾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开发、销售,但仍可以享受到与广州星河湾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开发楼盘同等品质和水准的房屋结构设计和小区园林设计。因此,成都佳乐公司网站和搜房网上的上述虚假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佳乐国际城”设计水平或设计质量的错误理解。(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由成都佳乐公司实施。成都佳乐公司承认其在公司网站上使用了“星河湾原班设计团队”的表述,但辩称搜房网上的广告行为与其无关。本院认为,搜房网上关于“佳乐国际城”由“星河湾原班设计团队打造”的宣传内容与成都佳乐公司网站上的对应内容相一致,且成都佳乐公司向搜房网发函要求其删除“佳乐国际城”信息的行为也表明,即使搜房网上的广告并非由成都佳乐公司直接发布,但针对“佳乐国际城”的宣传或介绍内容也是成都佳乐公司提供或允许发布的。作为“佳乐国际城”的开发商,成都佳乐公司成为了搜房网上前述虚假宣传内容的使用者。
2、成都佳乐公司的前述虚假宣传行为是否对广州星河湾公司和广州宏富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成都佳乐公司应就此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1)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前所述,“北京星河湾”、“广州星河湾”在房地产开发行业和相关消费者心目中代表了建筑设计和园林设计领域较高的水平和优良的品质,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推荐信也表明建筑设计、园林设计方面的高品质和好口碑所带来的房地产领域竞争优势,实际由广州星河湾公司在商品房开发、销售活动中享有、运用并由此获利。因此,成都佳乐公司通过前述虚假宣传行为,利用了广州星河湾公司因较高设计水平而具有竞争优势,攫取了本不属于自己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法律责任。就广州宏富公司而言,没有证据显示其与“北京星河湾”、“广州星河湾”所代表的高品质建筑和园林设计服务相关,则其不是本案诉争权益的享有者,没有证据证明成都佳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其构成了损害,故成都佳乐公司对广州宏富公司而言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向广州宏富公司承担侵权民事法律责任。
(2)应承担怎样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成都佳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广州星河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故本院对广州星河湾公司要求成都佳乐公司停止在其公司网站(域名为www.cdjlgjc.com)和搜房网(域名为www.soufun.com)上使用“星河湾原班团队”、“星河湾原班队伍”、“星河湾原班研发团队”、“星河湾原班设计团队”字样为“佳乐国际城”做广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广州星河湾公司还要求成都佳乐公司在《成都日报》上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本院认为,成都佳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和搜房网上的虚假宣传行为确实使相关消费者对成都佳乐公司所开发的“佳乐国际城”的设计主体和设计水平产生了误解,在《成都日报》刊登启事的方式能够起到消除这一误解的作用,故本院对广州星河湾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广州星河湾公司主张其在成都参与开发了“铂雅苑”楼盘,该楼盘的销售状况因成都佳乐公司就“佳乐国际城”的虚假宣传行为而遭受了巨大冲击,而“佳乐国际城”却因此销售火爆。本院认为,地理位置、户型面积、价格定位等都可能对“铂雅苑”的销售情况造成影响,设计团队仅为影响销售状况好坏的众多因素之一。对广州星河湾公司权益受损的角度来看:广州星河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铂雅苑”楼盘与“佳乐国际城”在上述各方面存在可比性或竞争关系,则虽然成都佳乐公司将“星河湾原班设计团队”等字样用于“佳乐国际城”广告宣传的行为确实能为“佳乐国际城”的销售带来更多的交易机会,但这并不必然导致“铂雅苑”楼盘销售数量的下降,即就算“铂雅苑”楼盘的销售情况不佳,也并非完全因成都佳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所致。从成都佳乐公司的非法获利角度来看:不能将成都佳乐公司因销售“佳乐国际城”商品房而获得的收益均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带来的非法获利。但前述虚假宣传行为确实会对“佳乐国际城”的销量提升起到推动作用,即虚假宣传行为对“佳乐国际城”的销售获利有价值上的贡献。鉴于具体价值贡献比例难以核实或估算,本院综合考虑“北京星河湾”、“广州星河湾”代表的建筑、园林设计领域的高水平和好口碑、成都佳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的具体内容、宣传媒介、持续时间,“佳乐国际城”的面积、售价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0万元。因成都佳乐公司在本案中的被控虚假宣传行为并未对广州宏富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本院对广州宏富公司要求成都佳乐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在《成都日报》上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成都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在其公司网站(域名为www.cdjlgjc.com)和搜房网(域名为www.soufun.com)上使用“星河湾原班团队”、“星河湾原班队伍”、“星河湾原班研发团队”、“星河湾原班设计团队”字样为“佳乐国际城”进行广告宣传。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成都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日报》上就其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成都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成都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四、驳回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成都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成都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 陈瑞子
人民陪审员 刘利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