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302民初2332号
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3232467085024XR.
投资人:刘晓彤,该企业投资人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银,云南楚光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华天香人和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6Q1MGT6G。
投资人:黄文波,该企业投资人。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云南权务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与被告南华天香人和餐厅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的投资人刘晓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银,被告南华天香人和餐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摆放使用属于原告获得的五块奖牌:①.2015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二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铜奖”;②.2015年9月楚雄州总工会等四部门组织的全州职工技术技能比赛彝州名宴“铜奖”;③.2016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三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④.2017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四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⑤.2020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七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暨农民丰收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并把这五块奖牌归还原告或者归还第5块原始奖牌,销毁其余4块复制奖;2.由被告通过媒体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50,000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方负责人黄文波及其妻子许丽红原系原告聘用的人员。2020年4月1日,原告方负责人刘晓彤曾与黄文波夫妇签订了一份《经营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原告已打造多年的品牌“彝山菌宴”餐饮美食,并开设分店。同时,为了宣传和扩大影响,黄文波和许丽红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多年来参加餐饮美食大赛获得的奖牌通过复制、擅自拿走的方式拿到分店(被告现经营场所)摆放使用。后因双方对合作经营事项产生分歧,合作进入僵局,在2020年11月7日协商确定解除合作关系时,原告提出不允许其二人使用“彝山菌宴的名称和所获得的奖牌,于是在《解除合作关系协议》第一条中约定:“乙方需在三日内日清除甲方“彝山菌宴”的标识牌和荣誉证书”。此后,被告按约定归还了原告部分奖牌,但对2015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二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铜奖”、2015年9月楚雄州总工会等四部门组织的全州职工技术技能比赛彝州名宴“铜奖”、2016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三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2017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四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2020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七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暨农民丰收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五块奖牌(除最后一块外,其余系复制品)并未归还。2020年12月,黄文波正式注册设立南华天香人和餐厅后,一直把上述五块奖牌摆放在餐厅吧台后墙上醒目位置使用,还对外用微信、抖音等手段大肆宣传是他家的奖项。综上所述,上述五块奖牌系原告参与各次比赛获得的奖励证明,也是对原告烹饪水平的认可,其专属于原告的权利,非经原告允许,他人不得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采用复制等手段套制奖牌在其经营场所摆放使用,无异于盗取原告的获奖成果、以仿冒方式做虚假宣传,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等法律规定,并对原告的合法权利形成严重侵犯。现原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华天香人和餐厅辩称,1.本案中涉及到五块奖牌及奖项是被告方业主黄文波作为厨师受聘于原告期间及双方合伙经营期间,黄文波作为厨师参加相关活动的比赛,本案涉及到的五个奖项完全是由黄文波在参赛过程当中利用自己作为厨师的基础条件而获得。因此,对于本案中涉及到五块奖牌和奖项,其荣誉应该归属于被告方。2.本案中被告将自己参加过比赛所获得的奖牌和奖项悬挂于自己的经营场所告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仅是对自己参加过的技能比赛及所获得的奖励进行客观实际的展示,不应当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被告方的行为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本案当中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经营合作协议、解除合作关系的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2020年4月至11月双方层曾有过合作经营餐饮的关系,2020年11月7日解除合作关系时,即约定乙方许丽红(被告负责人黄文波的妻子)在三天内清除“彝山菌宴”的标识牌和荣誉证书;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业主黄文波并没有在解除合作关系的协议上签字,对关联性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经营合作协议、解除合作关系的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及原、被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证实原告与被告业主黄文波及其妻陈丽红签订经营合作协议,后因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争议后解除合作关系,虽被告业主黄文波在双方解除合作关系时未在解除合作协议上签名,其对解除合作协议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自己并不知情。因案涉的合作协议系被告业主黄文波及妻子陈丽红作为合作方共同与原告的投资人刘晓彤签署的合作协议,双方在解除协议时原告业主刘晓彤代表甲方与被告业主黄文波妻子陈丽红代表乙方签字解除,结合原告提交的经营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业主黄文波的妻子陈丽红签订的解除合作关系的协议,被告业主黄文波是明知原告与其已解除合作关系的事实的可能性大于其不知道已解除经营合作关系的可能性,本院根据证据规则,认定被告业主黄文波已明知和认可解除合作关系的协议,故对原告提交的经营合作协议、解除合作关系的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提交的南华第十二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比赛结果、楚工字(2015)61号文件、南华县供销社证明、证明各一份;欲证明:2015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二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铜奖”、2015年9月楚雄州总工会等四部门组织的全州职工技术技能比赛彝州名宴“铜奖”、2016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三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2017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四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2020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七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暨农民丰收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实所涉及的奖牌奖项是归属于原告的事实,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有出证机构的印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实上述奖牌、奖项的获奖者系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故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待证事实予以采信;
3.原告提交的照片,欲证明:原告的经营场所悬挂奖牌的情况及被被告非法悬挂使用的奖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奖牌的归属于原告,也不能证明被告悬挂奖牌的行为是非法行为,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照片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实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所悬挂奖牌的情况,故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待证事实予以采信;
4.原告提交的照片,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使用原告获得的奖牌,其中:2015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二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铜奖”、2015年9月楚雄州总工会等四部门组织的全州职工技术技能比赛彝州名宴“铜奖”、2016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三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2017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四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2020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七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暨农民丰收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未归还原告);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奖牌的归属于原告,也不能证明被告悬挂奖牌的行为是非法行为,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照片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实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奖牌的情况,故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待证事实予以采信;
5.原告提交的照片,欲证明至2022年11月3日,被告还在经营场所悬挂使用原告获得的五块奖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奖牌的归属于原告,也不能证明被告悬挂奖牌的行为是非法行为,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照片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实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奖牌的情况,故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待证事实予以采信;
6.原告提交的抖音宣传视频,欲证明被告利用网络发布抖音宣传视频,其中就有其在经营场所悬挂使用原告获得的五块奖牌的画面。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奖牌的归属于原告,也不能证明被告悬挂奖牌的行为是非法行为,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抖音宣传视频,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实被告利用网络发布抖音宣传视频,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使用原告获得的五块奖牌的事实,故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待证事实予以采信;
7.被告提交的证明四份,欲证明本案所涉及的五块奖牌和奖项,是由被告方业主黄文波作为厨师选手参加职业技能比赛所获得的奖项。原告对真实性及待证事实不予认可,认为2015年至2020年黄文波作为原告方的聘用人员参加比赛是履行职务行为,所参加的比赛是以原告的名义进行参赛,并非以黄文波个人名义参赛,奖项的归属及产生的结果应该属于原告。被告于2020年12月23日登记成立,根本没有参赛的资格,比赛均在2020年8月已经结束,所以奖项不能归属于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明有出证单位印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实上述的四块奖牌系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参赛获得的奖项,不能证实系被告业主黄文波以个人名义参赛获得的奖项,故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被告的待证事实不予采信;
8.被告提交的照片,证明黄文波作为厨师选手参加比赛后由其领取奖牌和奖项的事实。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照片只能证实黄文波代表原告领取奖项,不能证实是他个人取得奖项,对关联性和待证事实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业主黄文波领取奖牌时的照片,仅能够证实被告业主领取奖牌的事实,不能证实系被告业主黄文波个人获得的奖项,故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被告的待证事实不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陈述,本院认证和法庭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于2007年8月30日经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被告南华天香人和餐厅的投资人黄文波及其妻子许丽红原系原告方聘用的人员。被告南华天香人和餐厅的投资人黄文波在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聘用期间,以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的名义参加2015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二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获得“铜奖”;2015年9月参加楚雄州总工会等四部门组织的全州职工技术技能比赛彝州名宴,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获得“铜奖”;2016年8月参加中国南华第十三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获得“金奖”;参加2017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四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获得“金奖”;2020年8月参加中国南华第十七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暨农民丰收节野生菌美食大赛,获得“金奖”五块奖牌。2020年4月1日,原告的投资人刘晓彤作方甲方与被告业主黄文波及妻子陈丽红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了《经营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原告已打造多年的品牌“彝山菌宴”餐饮美食,并开设分店。在被告业主黄文波和许丽红夫妇经营分店期间,被告业主黄文波夫妇将黄文波于2015至2017年参与并获得的4块奖牌复制以及2020年获得的1块奖牌及原告的部分奖牌拿到分店宣传使用。2020年11月7日,因双方对合作经营事项产生分歧,经双方协商确定解除合作关系,双方在解除协议时原告投资人刘晓彤代表甲方与被告业主黄文波妻子陈丽红代表乙方在《解除合作关系的协议》上签名捺印,在《解除合作关系的协议》中约定:“乙方需在三日内日清除甲方“彝山菌宴”的标识牌和荣誉证书”。此后,被告按约定归还了原告部分奖牌,但对黄文波参与的2015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二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铜奖”的复制品、2015年9月楚雄州总工会等四部门组织的全州职工技术技能比赛彝州名宴“铜奖”的复制品、2016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三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的复制品、2017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四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的复制品及2020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七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暨农民丰收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原始奖牌未归还原告。2020年12月23日,黄文波正式注册设立南华天香人和餐厅,被告将上述五块奖牌摆放在被告经营的店面醒目位置作宣传使用,同时使用抖音进行宣传。2021年11月8日,被告业主黄文波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业主黄文波与原告因账目结算发生争议,被告业主黄文波上传了双方签订的解除合作关系的协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被告均系从事餐饮行业的经营户,为同业竞争者,同业竞争者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业主黄文波在原告聘用担任厨师期间,其代表原告参与2015年起至2020年比赛,先后获得包括南华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楚雄州总工会、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州职工技术协会、楚雄州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南华县供销社、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在内的组织、机构颁发的荣誉。表明该荣誉在楚雄和南华市场内,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拥有一定的知名度,有关部门及组织授予原告特有奖牌相对固定,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风格,具有可识别性,让消费者见到奖牌就能联想到原告的特色服务,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南华天香人和餐厅及抖音上使用了原告获得的奖牌作为宣传,足以使消费者误将被告所使用的奖牌作为被告获得的奖牌而消费。该行为未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对原告主张的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摆放使用属于原告获得的五块奖牌,并把这五块奖牌归还原告或者归还1块原始奖牌,销毁其余4块复制奖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微信或者抖音上赔礼道歉的主张,鉴于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一般仅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案件,本案不涉及人身权损害,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0,000元的诉讼主张,鉴于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济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的商业价值、被告的经营时间、经营范围、知名程度、主观过错、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以及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付开支中的合理部分一并予以考虑,酌情确定赔偿损失金额为10,000元。对被告辩解的案涉的五块奖牌、奖项系被告业主黄文波以个人名义参与并获得的奖牌、奖项,被告有权使用和享有,不构成虚假宣传的辩解由,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南华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楚雄州总工会、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州职工技术协会、楚雄州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南华县供销社、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证明及文件,能够证实案涉奖牌、奖项的获奖者系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黄文波系代表原告参与比赛并获奖,其系在履行职务行为,所获的奖牌奖项的享有者系原告并非被告业主黄文波个人,且双方在解除合作协议时约定“乙方需在三日内日清除甲方“彝山菌宴”的标识牌和荣誉证书”,故对被告的这一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南华天香人和餐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经营场所停止使用属于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原告获得的五块奖牌即:①.2015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二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铜奖”的复制品;②.2015年9月楚雄州总工会等四部门组织的全州职工技术技能比赛彝州名宴“铜奖”的复制品;③.2016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三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的复制品;④.2017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四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的复制品;⑤.2020年8月中国南华第十七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暨农民丰收节野生菌美食大赛“金奖”原始奖牌,并把这五块奖牌归还原告或者归还第⑤块原始奖牌,销毁其余4块复制奖牌;
二、由被告南华天香人和餐厅赔偿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的经济损失1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
三、驳回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已交),由原告南华彝山菌宴生态美食城负担825元,由被告南华天香人和餐厅负担825元(因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白世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鹏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