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402民初10190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霞,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经开区伍阳百货店。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213号-C1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50Y。
经营者:陈正伍,男,汉族,2000年9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经开区伍阳百货店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89年,1996年11月上市,是目前全球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空调企业,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9年1月5日,“
”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12月,原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2010年6月,原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格力”品牌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淘宝网店中使用“格力工厂”“格力服务”等文字销售35款“姿味”“罗麦”等品牌的热水器。而这些品牌的热水器并非原告授权的工厂生产,也不是由原告提供售后服务。买家评论显示该店铺的销售行为已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万元。
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1215686号商标注册证、转让、续展证明及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2.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第1215686号“
”商标;3.原告所获奖项:商标创新奖、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4.人民日报中国品牌发展指数(CBDI)研究报告(2019)及网页取证保全书;5.原告2020年度报告中的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截图;6.对涉案淘宝店铺进行取证的网页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7.光盘;8.支付宝公司调取的涉案商铺订单数据的筛选截图。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第1215686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空调机、浴用加热器、电热水瓶等在内的第11类。“格力”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2年1月19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平台上开设店铺“格力电热水器品牌店1”并销售35款分别名为“官网格力工厂……”“格力服务……”的“姿味”“罗麦”电热水器。
另查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本院的《协助调查函》出具相关数据显示:涉案商铺以“官网格力工厂……”“格力服务……”等为商品名称销售了988台电热水器,销售总金额为535871.62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虚假宣传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告以“格力电热水器品牌店1”为名开设网络店铺并使用“官网格力工厂……”“格力服务……”的名称销售电热水器,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原告生产或与其具有相同的质量。而被告销售的电热水器并非原告授权的工厂生产,也不是由原告提供售后服务。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企业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具体情节、原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绵阳市经开区伍阳百货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00元,由被告绵阳市经开区伍阳百货店承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龙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