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0民初5964号
原告:川口铁工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静冈市。
法定代表人:川口豪康(HIDEYASUKAWAGUCHI),该会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心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川口正训(MASANORIKAWAGUCHI),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住日本国静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心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川口嘉久(YOSHIHISAKAWAGUCHI),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日本国静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心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敬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英,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嘉雯,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一新,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川口铁工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川口会社)、川口正训、川口嘉久与被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公司)、张一新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川口会社、川口正训、川口嘉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心持,被告伊之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英,被告张一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川口会社、川口正训、川口嘉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伊之密公司、被告张一新的行为构成对三原告的不正当竞争;2.二被告向三原告共同赔偿因虚假宣传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3.被告伊之密公司、被告张一新停止在巨潮网、塑料新闻(PlasticsNews)等所有海内外媒体上的不当宣传、明确澄清是非,公开向三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伊之密公司返还原告川口会社所有记载商业秘密的资料;5.本案诉讼费用及在调查、制止侵权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川口会社系在机械制造行业具有极高国际声望及市场份额的日本企业,原告川口正训和原告川口嘉久系原告川口会社的管理人员,三原告均为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2016年4月,被告伊之密公司擅自在网上宣称其持股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80.09%的控制权,源自日本的川口技术与被告伊之密公司共享、原告川口会社对注塑机“川口”“Kawaguchi”商标无偿转让被告伊之密公司,原告川口会社无条件同意未来在全球除日本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被告伊之密公司通过控股的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均有权加贴上述商标,且生产的机器在上述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销售不受到原告川口会社的限制、干扰及索赔;此外还宣传,被告伊之密公司通过控股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商标注册、商号使用方面均无需原告川口会社的授权及向其付费,并声称原告川口会社在除日本外的全球范围内现在或未来不会投资、经营注塑机业务,声称原告川口会社不销售任何其他品牌的注塑机器;被告伊之密公司还宣传其本次投资目的是利用“川口”“Kawaguchi”品牌优势拓展注塑机业务,提高市场竞争优势,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等,并称该收购由总经理通过而无需董事会审批。在被告张一新经营的塑料新闻网(PlasticsNews)2016年4月19日的报道中,被告伊之密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川口会社的商标,并宣称收购完成、三原告对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伊之密公司等内容。上述信息,未经三原告同意,被告伊之密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也未作出可能不予收购的任何风险提示。被告伊之密公司对上述信息的宣传平台包括《巨潮网》、《塑料新闻》、《佛山在线》、《南方日报》、《模具联盟网》、《网易》等。在此期间,被告伊之密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及股价均扭转颓势。被告伊之密公司作为原告同行业竞争者,以谋利为目的,作前述虚假宣传,误导外界其已获得对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的控制权,破坏其对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的保密承诺,已被佛山法院认定其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目的性、选择性和利己性,印证被告伊之密公司宣传内容的虚假和误导,以及其存在主观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原告巨大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一项、第四项诉讼请求,并明确主张被告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的金额针对的系被告所实施的前述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仅针对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二被告向三原告共同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主张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平台包括南方日报、模具联盟网、网易、巨潮网、佛山在线、慧聪塑料网及塑料新闻网;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的目的在于消除影响,但坚持要求两被告停止不当宣传、澄清是非的平台、载体具体为前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平台、载体,且不主张备选平台、载体。
被告伊之密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三原告与被告无合同关系,三原告亦未以自身名义在中国市场生产或经营,与被告不存在商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关系,故主体资格不适格。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宣传行为相关规定,针对的是商品的宣传行为,本案所涉被诉行为并非对商品的宣传行为。3.被告并未实施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向广东证监局提交《拟对外投资公告》,采用拟的表述,并明确投资风险,属于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从未向塑料新闻网等媒体发布拟对外投资的内容,亦不存在委托宣传相关内容,相关媒体所发布的内容系其根据广东证监局收到的《拟对外投资公告》自行解读后重新编辑和发布,事先无被告的同意,事后无被告的追认,媒体发布内容中显示的作者可知稿件非来源被告;被告从未对外宣称已完成对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媒体发布内容与《拟对外投资公告》存在的偏差,系媒体的错误解读,与被告无关;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相关媒体的发布行为系被告授意或供稿,而是原告的凭空想象。4.被告未违反《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知晓并同意被告发布《拟对外投资公告》,三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因被告发布的《拟对外投资公告》而遭受损失,而将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中的损失视为三原告的损失,却忽视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另案主张过损失;此外,自被告发布《拟对外投资公告》后,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亏损越来越少,盈亏接近持平,故其反而是获利。5.被告未通过发布《拟对外投资公告》盈利,被告在发布该公告前业绩已经是持续增长,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作为常年亏损企业不可能直接为被告业绩带来增长,被告的股价走势系多种因素决定,与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股权交易不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6.原告未举证证明其调查费用的发生,其中律师费并非调查费用,不应支持。
被告张一新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事实。1.被告为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自由职业者,与原告和第一被告无关联关系,与注塑机等机械制造行业也无任何相关性,故不是适格的被告。2.塑料新闻网(pnchina.com)网站属于美国CrainCommunicationsInc.所有和经营,网站标注的版权信息、LOGO、地址、电话、邮件地址等为该公司的信息;因为该网站在境内没有办事处而无法备案,被告受该公司委托进行备案,该网站并非被告所有或经营,相关委托关系已经于2018年年底结束。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的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
原告川口会社于1944年8月9日成立于日本国,目的为塑料加工机械、油压机械及器具、电气机械及器具、省力自动化机械及器具、各种内燃机的制造、修理及销售,度量设备的销售,事务用机械、电子应用机械的制造、修理及销售及其租赁业务等。该会社董事包括川口豪康、川口正训等。
另查,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川口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5日,经营范围:生产精密电脑注塑机、辅机及其配件、塑料模具、精密塑料件,提供产品的配套维修、技术咨询服务,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原告川口会社、川口正训、川口嘉久均系上海川口公司的股东,川口豪康系法定代表人。
审理中,原告经本院要求,未提交证据证明三原告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仅陈述上海川口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注塑机后销售给原告川口会社,三原告通过上海川口公司在广东设立分公司,但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伊之密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432,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研究智能及伺服高精密注塑机、压铸机、橡胶注射成形机、压力机、液压机、低压铸造机、包管机、扫路机及零配件,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的设计、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提供压铸机、注塑机应用技术咨询等。
被告张一新自述其系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自由职业者,未从事与注塑机等有关的机械制造行业,也未从事对该行业的宣传推广活动。
二、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事实
2016年4月8日,被告伊之密公司的董事会发布《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投资公告》,载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在佛山市顺德区签订《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了磋商,达成初步意向”“本次对外投资额度在总经理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出资方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上海川口部分股权”“对外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购买日本川口铁工株式会社、川口正训、川口嘉久持有的上海川口股权,购买完成后,上海川口股权结构变更为伊之密持股80.09%……股权转让完成后,在不损害与之前和上海川口进行技术合作的第三方为原则。上海川口的所有产品技术将与广东伊之密无偿共享。日本川口公司通过上海川口,可以向广东伊之密提供有偿和无偿的技术支持,派出人力资源协助后续的技术研发工作和制造工艺改进工作”“日本川口在中国已经申请取得的使用于注塑机器上的‘川口’‘Kawaguchi’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上海川口合资企业”“日本川口无条件同意,未来在除日本国之外的中国及全球的任何国家、地区,上海川口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注塑机器或新增机器产品上有权加贴‘川口’‘Kawaguchi’商标,且上海川口生产的机器除日本国之外的在全球任何国家、地区的销售不会受到日本川口的限制、干扰或遭受来自日本川口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的商标侵权指控、索赔”“上海川口未来有权自行决定在除日本国之外的全球的任何国家、地区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上海川口及其全球分支机构在全球任何国家、地区均有权单独注册‘川口’‘Kawaguchi’商标,或视需要在其公司登记名称中使用‘川口’商号均无需另行经由日本川口授权、许可,也无需向日本川口付费”“上海川口合资公司存续期间,日本川口在除日本国之外的全球范围内现在或未来均不会直接或委托他人投资、经营注塑机器制造业务,除在日本作为上海川口授权经销商,或在日本国以外的全球任何国家、地区经上海川口授权经销合资公司制造产品以外,日本川口及其关联方不会销售任何其他品牌制造商生产的注塑机器,但经伊之密公司授权、许可销售伊之密品牌产品不受此限”“公司投资上海川口的目的在于强化公司全电动注塑机的技术水平,并利用‘川口’‘Kawaguchi’品牌优势,拓展全电动注塑机业务,本次对外投资将大幅度提高公司在全电动注塑机的市场竞争优势,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该公告还载明风险提示、备查文件等内容。被告伊之密公司确认巨潮网对该公告进行了全文刊载。
以“伊之密收购日本品牌”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中进行搜索,结果显示多条链接,链接名称包括:“伊之密收购日资企业80%股权网易新闻”“伊之密收购日资企业80%股权新浪新闻”“伊之密收购日资企业80%股权第FC01版佛山观察2016-04-12南方”“独家:伊之密为何收购上海川口行业新闻模具联盟网”“佛山装备制造业龙头伊之密收购日资企业80%股权我爱钢铁网”等。打开链接“伊之密收购日资企业80%股权第FC01版佛山观察2016-04-12南方”,进入该网页,显示其属南方日报,网页内报道的标题为“佛山装备制造业龙头海外并购再下一城伊之密收购日资企业80%股权”,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报道称“佛山注塑机龙头企业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拟以自有资金购买日资控股的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80.09%股权……目的在于强化公司全电动注塑机的技术水平,并利用‘川口’‘Kawaguchi’品牌优势,大幅度提高公司在全电动注塑机的市场竞争优势。公告显示,伊之密拟出资……购买日本川口铁工株式会社、川口正训、川口嘉久持有上海川口的80.09%股权……上海川口的所有产品技术将与伊之密无偿共享。日本川口公司通过上海川口,可以向伊之密提供有偿和无偿的技术支持,派出人力资源协助后续的技术研发工作和制造工艺改进工作……投资上海川口的目的在于强化公司全电动注塑机的技术水平,并利用‘川口’‘Kawaguchi’品牌优势,拓展全电动注塑机业务,大幅度提高公司在全电动注塑机的市场竞争优势,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此次收购完成后,日本川口在中国已经申请取得的‘川口’‘Kawaguchi’注册商标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上海川口合资企业。日本川口也无条件同意,未来除日本之外的中国及全球的任何国家、地区,上海川口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注塑机器或新增机器产品上有权加贴‘川口’‘Kawaguchi’商标,且上海川口生产的机器除日本之外在全球任何国家、地区的销售不会受到日本川口的限制、干扰或遭受来自日本川口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的商标侵权指控、索赔……”。
打开链接“独家:伊之密为何收购上海川口行业新闻模具联盟网”,进入该网页,显示其属于模具联盟网网站,网页内报道的标题为“独家:伊之密为何收购上海川口”,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作者“模具联盟网”,报道中附有被告伊之密的标记,以及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的名称和标记,报道称“伊之密对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80.09%的股份的收购意味着什么?伊之密向《塑料新闻中国》提供了独家解读……按照双方协议,伊之密作为战略投资者导入后,上海川口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注塑机或新研发机器产品上有权使用‘川口’‘Kawaguchi’商标,有权在除日本国之外的全球的任何国家、地区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上海川口及其全球分支机构在全球任何国家、地区均有权单独注册‘川口’‘Kawaguchi’商标……”。
打开链接“伊之密收购日资企业80%股权网易新闻”,进入该网页,显示其属于网易网站,网页内报道的标题为“伊之密收购日资企业80%股权”,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来源南方日报。报道内容与南方日报“佛山装备制造业龙头海外并购再下一城伊之密收购日资企业80%股权”一文内容一致。
2016年4月12日,慧聪塑料网报道“强化全电机伊之密收购上海川口80.09%股权”,来源:CPRJ中国塑料橡胶,报道内容为“2016年4月7日,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伊之密购买日本川口铁工株式会社、川口正训、川口嘉久持有的部分上海川口股权,购买完成后,伊之密将持有上海川口80.09%的股权……目的在于强化公司全电动注塑机的技术水平,并利用‘川口’‘Kawaguchi’品牌优势,拓展全电动注塑机业务,提高伊之密在全电动注塑机的市场竞争优势,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川口的所有产品技术将与广东伊之密无偿共享,日本川口公司通过上海川口,可以向广东伊之密提供有偿和无偿的技术支持,派出人力资源协助后续的技术研发工作和制造工艺改进工作。”
2017年4月26日,申请人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在当日,公证员黄欣、公证人员王鼎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徐荣根一起至该公证处取证室,并由王鼎进行网页搜索、查看、打印等操作。东方公证处据此出具(2017)沪东证经字第928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浏览器中输入并进入www.pnchina.com网站,显示网站名称为“PlasticsNewsChina”(塑料新闻网),网站首页底部显示为“Copyright?2016CrainCommunicationsInc.Useofeditiorialcontentwithoutpermissionisstrictlyprohibited”,此外还显示ContactUs:Editorialcontact:SteveToloken(Email:stoloken@Crain.com)、Salescontact:LagoPoahYang(Email:lagopoah.yang@bridgemedia.cn)。该网站内有英文文章“YizumiacquirescontrollingstakeinKawaguchi’sShanghaibusiness”(伊之密收购川口机械上海业务的控制权),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并显示有“NinaYingSun︱PLASTICSNEWSCHINA”字样,该报道称“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收购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80.09%的股份。在《塑料新闻》刊登的独家声明中,伊之密表示这笔战略性投资将使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能够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推广和销售中国制造的川口品牌注塑机。……股权由川口正训、川口嘉久转让给了伊之密……”。该公证期间,www.pnchina.com备案主体显示为被告张一新。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张一新均确认,该网站已不在被告张一新名下。
2017年5月25日,本案代理人潘心持发送电子邮件至lagopoah.yang@bridgemedia.cn,主题为“删除刊登不实文章”。2017年5月25日,lagopoah.yang@bridgemedia.cn回复“塑料新闻去年对贵司的报道采编于伊之密的给到我们的新闻稿,并非凭空而生。若贵司对事实发生有不同陈述,请以英文方式提供于我们。我方只有在了解事实真相后方能做出进一步行动”。后2017年9月1日,lagopoah.yang@bridgemedia.cn发送电子邮件至潘心持,内容为“任何关于PlasticsNews新闻内容方面的事宜请直接与我们的美国编辑联系,他的联系方式如下:stoloken@Crain.com……”。
原告为证明被告伊之密公司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获利,提告该公司业绩相关材料。其中,2014年度报告摘要载明营业收入较2013年度增加12.62%,但营业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2013年分别减少8.11%、3.44%;2015年度报告摘要载明营业收入较2014年度增加1.1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2014年减少4.89%;2016年半年报告摘要载明营业总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6.11%、14.04%,注塑机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66.42%,较去年同期增长21.84%;2016年度报告摘要载明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2015年分别增加21.35%、50.50%,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中,注塑机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32.49%,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加29.40%;2017年半年度业绩预告载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预计业绩同向上升,估算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42.91%-153.02%。原告提交的K线图反映自2016年4月20日起,被告伊之密公司股价的走势向上。
审理中,原告当庭核实,确认已经无法查询佛山在线平台上所刊载的与本案所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具体内容;经本院要求后,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佛山在线平台所刊载的内容。
三、与被告抗辩相关的事实
2016年4月7日由上海川口公司与被告伊之密公司签订的《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广东伊之密出资……购买日本川口铁工株式会社、川口正训、川口嘉久持有的上海川口股权,购买完成后,上海川口股权结构变更为伊之密持股80.09%”“股权转让完成后,在不损害与之前和上海川口进行技术合作的第三方为原则。上海川口的所有产品技术将与广东伊之密无偿共享。日本川口公司通过上海川口,可以向广东伊之密提供有偿和无偿的技术支持,派出人力资源协助后续的技术研发工作和制造工艺改进工作”“日本川口在中国已经申请取得的使用于注塑机器上的‘川口’‘Kawaguchi’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上海川口合资企业”“日本川口无条件同意,未来在除日本国之外的中国及全球的任何国家、地区,上海川口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注塑机器或新增机器产品上有权加贴‘川口’‘Kawaguchi’商标,且上海川口生产的机器除日本国之外的在全球任何国家、地区销售不会受到日本川口的限制、干扰或遭受来自日本川口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的商标侵权指控、索赔”“上海川口未来有权自行决定在除日本国之外的全球的任何国家、地区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上海川口及其全球分支机构在全球任何国家、地区均有权单独注册‘川口’‘Kawaguchi’商标,或视需要在其公司登记名称中使用‘川口’商号均无需另行经由日本川口授权、许可,也无需向日本川口付费”“上海川口合资公司存续期间,日本川口在除日本国之外的全球范围内现在或未来均不会直接或委托他人投资、经营注塑机器制造业务,除在日本作为上海川口授权经销商,或在日本国以外的全球任何国家、地区经上海川口授权经销合资公司制造产品以外,日本川口及其关联方不会销售任何其他品牌制造商生产的注塑机器,但经伊之密公司授权、许可销售伊之密品牌产品不受此限”。被告伊之密公司明确其2016年4月8日发布的《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投资公告》内容来源于该框架协议。
2019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2019)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就上海川口公司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认为未发现被告伊之密公司在洽购股权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形一事所提行政复议,决定驳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张一新为证明其并非涉案“PlasticsNewsChina”(塑料新闻网、www.pnchina.com)网站的实际运营者,提交其与CrainCommunications,Inc.于2012年6月25日生效的《网站开发与托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包括:被告张一新提供网站开发、托管和维护服务,包括在中国有关机构办理网站ICP备案;张一新作为本协议一部分为Crain公司取得的登记等,虽在张一新名下,但是都属于Crain公司;Crain公司向张一新声明并无条件地保证,提供给张一新、用于包含在网页中的文字、图形、照片、设计、商标或其他艺术品的任何元素都是Crain公司拥有的,或Crain公司从合法产权人那里获得了每个元素的使用许可的……。2012年6月26日至7月19日期间,被告张一新与邮箱后缀显示为“@crain.com”的多名人员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邮箱后缀“@crain.com”的人员发送邮件的内容中包含“随附合同,其中包括你对于重新设计和持续托管、维护的原报价,以及网站、新闻稿和blog的要求的大致轮廓”“这是最终的合同……你可否在适当的地方用印刷体填写、签署并将一份PDF格式的扫描件发回给我?”等。后在2015年、2016年期间,被告张一新与邮箱后缀“@crain.com”的人员还持续沟通网站的防抄袭功能、报道页面改动、移动端优化等维护相关事宜,并提及相关收费或报价。2018年12月7日,邮箱后缀“@crain.com”的人员发送邮件告知被告张一新因“计划将PNChina转到一个新的网站……将由他们管理”“新网站将仅为中文版,我们将鼓励英语读者访问PlasticsNews.com”“不需要你在12月31日之后维护和托管PNChina.com”。
被告张一新还另行提交www.whios.com网站的域名信息,显示pnchina.com域名的注册人并非被告张一新。PN中文网(PlasticsNewschina,域名www.pnchina.net)关于我们介绍“《塑料新闻网》于1989年由美国媒体出版集团CrainCommunication创立”。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川口会社注册第XXXXXXX号“图+KAWAGUCH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过热机、注塑机、增压机等,有效期自2007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
2016年6月25日,被告伊之密公司向川口豪康发送电子邮件,内载明“伊之密决定放弃收购上海川口”“伊之密目前将不会向日本川口投资并且成为日本川口的股东之一。但是,伊之密有兴趣与日本川口一起,在伊之密苏州工厂建立新合资公司……所生产的机器将以‘川口’为品牌在中国销售,并且销往日本以外的国际市场……”。同年7月7日,川口豪康回复“我们在日本会议上发现存在一些翻译问题,并且可以重新确认贵公司对新公司的意向”“我公司理解贵公司的最终决定”“由于翻译问题,我公司误解了贵公司的意向……贵公司的意向是与日本川口一起投资在苏州建立新公司,而不是向日本川口投资。这样的理解是否准确明了?……”。同年8月6日,被告伊之密公司电子邮件询问就与日本川口的合作新建议进行回复所需要的时间。后同年8月7日、8月19日双方就合作进行了邮件沟通。同年9月6日,川口豪康发送主题“关于人民币250万元的贷款”邮件,提及“日本川口支持上海川口偿还贷款”“上海川口会把金额偿还给伊之密”“如果终止合作和偿还贷款的消息在合资公司项目之前向市场公布,我公司及公司股东担心会在日本和中国造成特别大的影响”。2017年3月1日,被告伊之密公司发送“终止协议”邮件至上海川口公司,载明“基于前期合作商谈情况,很遗憾我们双方未能就此次合作达成一致,公司董事会未能通过此次并购事宜,本着契约精神,我们希望合作能够有始有终,双方最终签署《终止协议》(协议内容见附件)……”。原告与被告伊之密公司均确认,被告伊之密公司与上海川口公司的股权收购实际未完成。
2013年4月23日,被告伊之密公司网站刊登“感恩·分享伊之密首届媒体开放日圆满落幕”一文,显示出席的媒体、人员包括《慧聪商情广告》、《PlasticsNews》亚洲分社社长SteveToloken等。2015年8月7日,该网站刊登的“伊之密摘得‘品牌驱动力’大奖”一文中,报导“南都佛山12周年致敬暨城市驱动力联盟启动仪式在昨晚举行,佛山市长鲁毅,南方日报社总编辑王更辉等,以及各界代表共约400人参加了这一盛典。大会上,伊之密、碧桂园……”。此外,PN中文网(PlasticsNewschina,域名www.pnchina.net)2019年发布多篇有关被告伊之密公司的文章。原告据此认为被告伊之密公司与上述刊文中的媒体具有密切的关系。
被告伊之密公司与上海川口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2017)粤0606民初160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伊之密公司2016年4月8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对其与上海川口公司之间的股权收购事宜进行公告,该披露属于自愿性披露,此后相关媒体对上述信息进行转载或报道,视为伊之密公司违反保密协议而造成的后果;对上海川口股东因签订协议产生的交通、翻译、食宿费用,因证据保全支出的公证费用等合理损失酌情赔偿;认定伊之密公司就股权收购事宜,违反保密义务;确认两者签订的协议于2017年4月12日解除。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06民终7543号民事判决书,对前述判决维持原判。
2019年9月15日,上海川口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曾于2016年4月与被告伊之密公司达成合作框架协议,但同时认为该协议仅为意向性质,未经股东方川口会社、川口正训、川口嘉久的正式确定,不得对外公开,应等到日本股东方与伊之密公司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确定全部内容后才能对外宣称。被告伊之密公司对该情况说明的内容不认可。
原告就本案所主张的合理费用单据中包括:2017年4月13日购买方名称为川口正训的住宿费发票,金额人民币816元;2019年3月13日购买方名称为川口会社的保全责任保险发票,金额人民币2,000元;2019年4月24日购买方名称为川口会社的(2019)沪东证经字第5012号公证费发票,金额人民币1,787元;2019年4月25日、9月4日购买方名称为川口会社的翻译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20元、680元;2019年6月21日购买方名称为川口会社的旅游服务综合团款、旅游服务签证费的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800元、300元;2019年6月乘客为潘心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显示金额人民币3,800元;此外还有磁浮发票金额人民币40元、定额发票金额人民币200元。
原告主张就本案支出律师费65,000元,并提供聘请律师合同及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0元及14,810.99元的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百度搜索、南方日报、网易、模具联盟网、慧聪塑料新闻网等网站的报道,(2017)沪东证经字第9280号公证书,《拟对外投资公告》,电子邮件打印件,被告伊之密公司的半年、年度报告,K线图,聘请律师合同,(2019)沪东证经字第5012号公证书,网站备案查询打印件,(2018)沪东证经字第1553号、(2018)沪东证经字第1554号公证书,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2017)粤0606民初1607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川口公司情况说明,调查录音,被告伊之密公司的网站内信息打印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6078号开庭笔录等,被告伊之密公司提交的(2018)粤佛南海第4430号、(2018)粤佛南海第4431号、(2018)粤佛南海第4432号、(2018)粤佛南海第4433号、(2018)粤佛南海第4434号公证书,(2018)粤06民终754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6078号案件诉状、证据清单及费用凭证证据,《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拟对外投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被告张一新提交的pnchina.com域名信息,塑料信息网站内关于我们的介绍,《网站开发与托管协议》、邮件等,以及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原告提交投诉者投诉信,系一封股东质询函,反映被告伊之密公司因其与上海川口公司的相关交易信息披露问题引发股东的担忧。该证据与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其历年技术成就文件,但缺乏对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产品宣传手册,但落款显示为上海川口公司,无法证明系原告的产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被告伊之密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以及相关媒体报道《伊之密的秘密:上市共赚利润4.5亿,三大伊姓股东套现8.2亿》,涉及的是被告伊之密公司股东相关信息,与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有关不正当竞争的函,内容涉及2017年11月27日、2018年1月4日,本案代理人潘心持发函至被告伊之密公司,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原告未提交上述函件有关送达凭证,而被告伊之密公司否认其收到上述函件,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认定。
原告为证明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交一系列日文、英文凭据、形成于域外的凭据,以及部分国内费用凭据。上述凭据中,部分凭据对应的费用已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6078号案件予以处理;外文及形成于域外的凭据未进行翻译、履行域外公认证程序,不符合证据形式。故对上述相关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原告川口会社提交其资产负债表,以证明2016年被告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后,其净资产及利润下降。上述证据未经域外证据的公认证程序,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其与国外客户的英文邮件,以证明原告国外客户误认原告品牌、技术转让给被告伊之密公司,但该邮件无原件核对,亦未提交翻译件,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伊之密公司提交(2018)粤佛岭南第1136号、(2018)粤佛岭南第1137号公证书,涉及其与上海川口公司的股权交易过程的文件,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伊之密公司提交上海川口公司2013-2018年年报,证明上海川口公司及其股东没有遭受任何损失。该证据涉及的为上海川口公司的经营信息,与本案主张的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结合诉、辩双方的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二、被告是否实施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本案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一般指具有相同或类似经营内容,直接或间接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案中,被告伊之密公司从事的是注塑机、压铸机等机械相关行业相关营业活动,原告川口会社的目的为塑料加工机械等的制造、修理及销售,原告川口正训、川口嘉久系上海川口公司股东,而上海川口公司系从事生产精密电脑注塑机、辅机及其配件等经营机械相关行业活动,故原、被告均从事相同行业的经营活动,均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
三原告主张涉案相关媒体的报道,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原告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证明相关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系被告所实施。本案中,南方日报、模具联盟网、网易、巨潮网、佛山在线、慧聪塑料网及塑料新闻网均为案外人所某某、主某的媒体平台,原告未能证明佛山在线网站的实际刊载内容,在案证据未能证明上述媒体系被告伊之密、张一新所某某,亦不能证明上述媒体所刊载涉案报道系由被告伊之密公司、张一新授意发表。塑料新闻网内涉案文章在报道涉案相关股权收购新闻时,使用的是完成时态,与事实不符,虽该网站备案于被告张一新名下,但根据其所提交的委托备案协议、该网站的版权声明及网站公示的联系方式、相关邮件等证据,可以反映该网站实际由案外人CrainCommunications,Inc.所某某和经营;虽然原告向该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沟通相关文章报道不实的过程中,该公司回复该报道“采编于伊之密给到我们的新闻稿”,但该回复并无被告伊之密公司提供“新闻稿”的原稿内容,且“采编”一词亦存在对他人提供材料的选择性、自行理解后的重述之含义,故上述回复不足以证明塑料新闻网内相关报道系被告伊之密公司自己提供稿件于塑料新闻网,亦不能证明塑料新闻网系受被告伊之密公司的误导、授意发布涉案报道。故原告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针对的报道,均属于案外人的媒体报道,均非被告控制和发布,也即原告所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两被告所实施。
其次,原告所主张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述媒体报道内容,除塑料新闻网所刊文章外,均为描述性报道被告伊之密公司、上海川口公司的股权交易信息,且相关报道的内容,与被告伊之密公司、上海川口公司签订的《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被告伊之密公司《拟对外投资公告》的内容并无原则性的出入,《拟对外投资公告》的内容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川口机械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亦基本一致,不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信息。
再次,原告还主张本案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即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本院认为,媒体报道时客观使用涉案相关的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等信息,该行为不可避免,不存在不正当性,亦不会造成混淆。
综上,两被告未实施三原告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川口铁工株式会社、川口正训、川口嘉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川口铁工株式会社、川口正训、川口嘉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川口铁工株式会社、川口正训、川口嘉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一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徐芳芳
审 判 员 张 呈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 恒
书 记 员 席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