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06民初3874号
原告:刘丹,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武汉市中北路1号湖北经视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忠,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筱秋,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刘丹诉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张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艳萍、王金秀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筱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丹诉称,2018年4月至5月期间,原告通过被告旗下广播部旗下的“楚天交通广播”(FM92.7兆赫)收听广播节目“事事关心”,节目中女主播宣传“管家金服理财平台已正式对接银行存管、合规经营”、“获得顶施基金A轮风投”、“荣获行业最高安全等级三级等保”,“收益率及安全等级非常可观”。出于对被告的高度信任,原告按照广播节目指引从楚天交通广播官方微信公众号“927福利”菜单栏,下载注册管家金服APP,于2018年4月至6月先后向管家金服平台投资合计100000元。而后管家金服理财平台于2018年6月20日关闭,运营人员失联,原告的投资款去向不明。被告通过旗下广播节目与微信公众号发布理财产品信息,应该受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制。被告存在以下过错行为:1.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但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用的是“927福利”名目,对于大众有误导之错;2.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播节目中宣传有“管家金服理财平台已正式对接银行存管、合规经营”与事实不符。实际从获取的银行存管协议17.8条证实并未签署对接日期,直至该平台关闭运营前也未与银行办理数据对接。2018年6月29日,武汉众邦银行也发布公告称自双方签订存管协议至今,银行方面尚未与管家金服开展系统对接,管家金服亦未在银行开立任何资金账户。广播中宣传“管家金服获得顶施基金A轮风投”系虚假宣传。2018年6月21日,顶施基金的真实合作平台地浓金融发布公告称管家金服对外宣称的战略风投实为造假。广播中广告播报“已成功取得三级等保资质,是行业内最高安全等级认证”,然实际并未取得等保证书。由于被告的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引导原告将资金投向非法理财公司,导致原告遭受财产损失,被告应该承担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经与被告协商不成,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承担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作为广告发布者,承担虚假广告责任的前提是明知或应知发布虚假广告,原告在诉状中列举的被告的过错行为均属于广告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范畴;其次,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是明知或应知发布虚假广告;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对于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驳回;再次,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具有确定性,且缺乏与被告广告发布行为的因果关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楚天交通广播微信公众号资料,证明楚天交通广播属于被告管理的单位,楚天交通广播的法律主体为湖北广播电视台;
证据二、2018年4月24日、5月8日、5月14日、5月15日,楚天交通广播《事事关心》节目中关于“管家金服”广告文案记录,证明:1.节目中女主播宣传管家金服理财平台的记录以及引导听众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下载注册管家金服理财APP;2.被告对于管家金服平台的宣传不符合广告法规定;
证据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原告向管家金服理财平台转账10万元,对方付款2092元;
证据四、管家金服的百度百科信息,证明管家金服是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金融理财服务APP;
证据五、管家金服平台关闭的公告,证明被告宣传的理财平台已经关闭,原告因而遭受损失;
证据六、众邦银行、顶施基金的公告,证明被告关于管家金服平台的广告宣传文案与事实不符合。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二,希望原告能够提交相关录音给我方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暂时不予质证;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四、五均无异议;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提及众邦银行、基金的公告可以证明被告是明知虚假广告仍然发布,但这两项公告的时间均是在被告已经发布完管家金服的广告之后,无法证明被告是明知虚假广告。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意见,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书2份(合同编号:18-20756、18-20757),证明:1.2018年4月16日,被告代理人与武汉准格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广告的代理投放协议;2.涉案广告之广告经营者为武汉准格广告有限公司;
证据二、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免责声明》、金服管家获得顶施基金风投的相关报道、《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服务协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证明:1.涉案广告之广告主,也即涉案广告宣传的APP平台实际经营者为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承诺因管家金服引起的纠纷及后果由其承担;3.被告在广告播出前对广告主的相关资质进行了审核;
证据三、(2018)沪0107民初11336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故而本案涉及的纠纷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证明目的3有异议,被告提供的《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服务协议》第9页的17.8条,关于存管协议的上线时间是空白的,结合我方提供的众邦银行的公告中,晟垣与众邦银行未进行任何对接,协议都是空白的,可见被告对协议没有进行任何审核,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只能证明上海晟垣公司进行了申请,但并未获得被告在广告中称的最高安全等级保护资质,所以被告对于广告主的资质没有进行审核,对金服管家获得顶施基金风投的相关报道,打印件的出具时间是2018年5月15日,广告的时间最开始播出是2018年4月24日之前,我们可以提供4月24日当天的文案,对这个证明目的是不认可的;对证据三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份民事裁定书是其他当事人与上海晟垣公司的法律纠纷,与本案的纠纷案由无关。
对以上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楚天都市广播927频道事事关心节目推出关于“管家金服”的广告,广告的主要内容为:今天我们事事关心也要为大家来提供一个理财方面的这个帮助,现在管家金服发福利了。为了庆祝管家金服喜获顶施基金A轮风投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现在为我们听众开放投资送现金的活动,新注册用户投资就送现金红包8888元。管家金服现在已经和武汉本地众邦银行正式对接银行存管,合规经营,公开透明,资金安全加倍升级。推出的理财产品收入和安全系数都是非常可观的。另外管家金服已经获得了三级等保资质,那这个三级等保是行业内公认的非银机构的最高的认证。那么听众朋友现在马上进入楚天交通广播官方微信栏管家金服注册下载,就是在我们楚天交通广播官方微信下方有一个927福利,进入这个927福利注册下载管家金服,注册之后有更多好的福利等着您。该台在5月14日、5月15日发布了类似的广告。原告刘丹自称,听了上述广告后,注册下载了管家金服,向管家金服平台投资100000元,对方付款2092元。
另查明,2018年4月16日,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与武汉准格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书,合同编号为18-20756的合同书约定:广告内容为管家金服,广告长度为15秒、30秒、15秒,播出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至5月18日,签约额为100000元;合同编号为18-20757的合同书约定:广告内容为管家金服,播出日期为2018年4月17日至5月17日,播出具体要求包含“微信微博路客(微信菜单栏)”,签约额为40000元。管家金服为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平台,2017年4月16日,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免责声明》,具体内容为: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2018年5月19日委托楚天交通广播(FM92.7兆赫)播出管家金服理财产品的广告,由于理财产品存在一定风险。为了避免权属纠纷,特做如下声明: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管家金服理财产品的实际经营者和真正所有者,今后由管家金服理财产品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概由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与楚天交通广播无关。特此声明!声明单位: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日期:2017年4月16号。并加盖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章。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管家金服平台的运营主体,委托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人及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湖北广播电视台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显示安全保护等级为3、业务信息安全等级为3、系统服务安全等级为3,最终确定管家金服系统的业务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三级。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的广告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广告;2.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观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的广告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的问题
原告称其收听被告旗下广播部旗下的“楚天交通广播”(FM92.7兆赫)广播节目“事事关心”,节目中女主播宣传“管家金服理财平台已正式对接银行存管、合规经营”、“获得顶施基金A轮风投”、“荣获行业最高安全等级三级等保”,“收益率及安全等级非常可观”。通过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因此,管家金服理财平台已正式对接银行存管、合规经营有事实依据;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湖北广播电视台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显示安全保护等级为3、业务信息安全等级为3、系统服务安全等级为3,最终确定管家金服系统的业务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三级,故“荣获行业最高安全等级三级等保”有事实依据。综上,被告的广告内容均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虚假广告的事实。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众所周知,在广告满天飞的时代,投资不可避免的存在风险,需谨慎面对,公民不可能在不了解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状态下,盲目听从他人的意见进行投资;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听了被告的广告行为,而依广告内容通过管家金服APP进行投资,原告的投资行为是自己选择和决策的结果,而不是被告误导原告而导致原告投资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广告行为对原告的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广告行为与原告的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广告主为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告经营者为武汉准格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者为湖北广播电视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广告发布者湖北广播电视台能提供广告主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原告不能主张湖北广播电视台先行赔偿;该广告非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故不适用该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湖北广播电视台明知广告虚假而发布该广告。因此原告的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广告主即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不承担责任。但原告在法庭的提示下,明确表示不主张起诉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广播电视台明确表示不追加该公司为被告。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丹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刘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
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聪
书记员刘亚迪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