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04民初15546号
原告:上海市嘉定区松鹤墓园,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翔福殡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结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炜,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嘉定区松鹤墓园(以下简称松鹤墓园)与被告上海翔福殡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福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8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于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鹤墓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翔福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2.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在360.cn网站公开赔礼道歉3个月;3.赔偿实际损失2,236万元;4.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公证费1,220元;5.负担案件诉讼费。审理中,松鹤墓园确认翔福公司已删除了侵权内容,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松鹤墓园发现翔福公司运营的www.shgongmuzhixiao.com网站中有关松鹤墓园的网页(以下简称涉案网页),在醒目位置标注“唯一官方指定网站”,涉案网页标注了松鹤墓园的注册商标以及经营地址,只是修改了电话的联系方式。翔福公司上述行为致使相关公众误认该网站为松鹤墓园运营,构成了虚假宣传,侵害了松鹤墓园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翔福公司辩称:1.涉案网页宣传内容确属虚假宣传,但应由行政主管机构处置;2.翔福公司从事殡葬用品、服装鞋帽销售及礼仪服务,并不经营墓地,与松鹤墓园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3.翔福公司通过涉案网页向他人推荐松鹤墓园的同时,销售殡葬用品以及提供礼仪服务,只会增加松鹤墓园的墓地销量,不会造成经济损失。要求法院驳回松鹤墓园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松鹤墓园提供了2016年、2017年中1月1日至5月31日的销售统计表,欲证明2017年同期减少172位客户,以此佐证其损失远超诉请金额。翔福公司认为统计表系松鹤墓园单方制作,在缺乏销售合同及支付凭证佐证的情况下,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认同翔福公司的质证意见,并且松鹤墓园的墓地销量与市场竞争、人口死亡率、松鹤墓园的经营能力都密切相关,松鹤墓园将销售量的降低均归咎于涉案网页缺乏证据佐证,故本院对销售统计表不予采信。
二、翔福公司提供百度口碑中有关松鹤墓园的评价,与本案争议焦点缺乏关联,本院不予采信;翔福公司提供的360推广代理授权文件、360搜索推广的消费数据流量统计及说明材料,欲证明涉案页面的点击量低,即使构成侵权后果也不严重,本院认为,上述材料只是反映在360推广后,通过360搜索平台进入涉案页面的情况,并不能全面、完整反映通过信息网络浏览涉案页面的数据情况,故本院亦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松鹤墓园成立于1989年7月11日,经营范围为殡葬骨灰盒,停车场,注册资本3,000万元。
翔福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9日,经营范围为殡葬用品(除迷信物品),服装鞋帽销售,礼仪服务,注册资本为10万元。
松鹤墓园获准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墓碑,第20类骨灰盒,第21类祭祀容器,第45类丧葬等多个类别多个商品或服务,有效期自2016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0日。
2017年6月16日,在www.hao360.cn搜索“上海公墓哪家最好”,点击搜索结果中“上海公墓价格上海墓地本墓区独一官方网021-XXXXXXXX”,进入www.shgongmuzhixiao.com网站,首页标注有本市若干墓园的分布图,多处标注了墓地销售电话、服务电话为021-XXXXXXXX、XXXXX****XX,墓区推荐中有包含松鹤园在内的十数家墓园的图示,点击松鹤园的图示,进入涉案页面,左上方标注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松鹤园文字,右上角标注唯一官方网站,上方标注有墓区销售电话021-XXXX****,上海各区预约电话XXXXX****XX,涉案网页刊载墓区环境、墓区展示等多幅照片,涉案网页左侧刊载松鹤园平面图,刊载的墓区声明内容为“官方声明,为了客户明确消费,不法网站太多,冒充本墓区的网站,请识别松鹤墓园官方网站和销售电话021-XXXXXXXX,XXXXX****XX咨询”,联系我们栏目标注墓园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XXX号,客服热线021-XXXXXXXX,24小时服务热线为XXXXXXXXXXX,墓园官方网站为shmy.shgongmuzhixiao.com,涉案网页下方标注“松鹤墓园官方网站版权所有,其他网站均为松鹤墓园代理商网站”。点击涉案网页右侧的在线咨询,弹出的对话框显示如下对话内容:“欢迎您来到本墓区唯一官方网站”“你是松鹤墓园的工作人员吗?”“客服”“您是松鹤的客服吗?我想咨询一些问题?”“可以”。审理中,翔福公司确认上述电话系其使用,非松鹤墓园使用的联系方式。
进入松鹤墓园运营的www.songheyuan.com网站,网页左上方标注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及松鹤园文字,网页中间还标注有礼仪服务栏目,墓穴装饰品、随葬品栏目等,网页下方标注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XXX号,伊宁路XXX号(国际赛车场西侧),电话021-XXXX****。
松鹤墓园为涉案纠纷支出公证费1,220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翔福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二、若构成侵权,翔福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鉴于翔福公司在涉案页面宣称系松鹤园墓区的唯一官方网站,其职工在线咨询时自称松鹤墓园的客服等行为均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述虚假陈述会导致登陆涉案页面的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页系松鹤墓园运营,翔福公司借此吸引欲购置松鹤墓园墓地的相关公众,并附随兜售殡葬用品、礼仪服务,以获得不当利益,故翔福公司涉案行为应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翔福公司主张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应由行政主管机构进行处理,本院认为,不论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是否对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理,翔福公司是否就此承担行政责任,均不影响松鹤墓园向翔福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责任,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翔福公司还主张与松鹤墓园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此,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是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注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与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未限定于同业竞争关系,而且在案证据显示松鹤墓园亦经营有礼仪服务,以及墓穴装饰品、随葬品等商品,双方当事人面对着共同的市场、消费群体,故对翔福公司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审理中,松鹤墓园确认翔福公司已删除涉案网页,撤回要求翔福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松鹤墓园主张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在360.cn网站公开赔礼道歉3个月的诉讼请求。鉴于翔福公司的虚假宣传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松鹤墓园的商业信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理应消除相应影响,但消除影响的方式、范围应该与翔福公司实施的侵权方式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考虑到翔福公司通过www.shgongmuzhixiao.com网站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则本院判令其在该网站中刊登声明,即能达到消除相应影响的效果。鉴于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功能在于使受受害人的精神得到安抚,适用于自然人人身权利或精神权利受侵害的情形,并不适用于经营者商业信誉受损的情形,故松鹤墓园要求翔福公司在360.cn网站公开赔礼道歉3个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翔福公司虚假宣传造成松鹤墓园的经济损失。松鹤墓园虽主张经济损失远超主张的300万元,但本院已在证据认证阶段对于松鹤墓园关于销量降低的主张进行了阐述,而且即使松鹤墓园因翔福公司虚假宣传导致销售降低,还需要考量经营成本等因素,方可计算出松鹤墓园的实际损失,在松鹤墓园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对其主张高额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故本院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量翔福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
关于松鹤墓园主张的公证费,系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由本院综合考量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量等因素酌情判定。
本院注意到,松鹤墓园起诉时主张了巨额实际损失,虽经本院多次释明调整了赔偿金额,但仍坚持主张法定赔偿最高额,故相应诉讼风险应自行承担。本院考量涉案纠纷性质、原告诉请合理性、所主张赔偿金额与实际判赔金额之比例等因素,判定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翔福殡葬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于www.shgongmuzhixiao.com网站刊登声明,消除虚假宣传对上海市嘉定区松鹤墓园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上海翔福殡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上海翔福殡葬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海市嘉定区松鹤墓园经济损失3万元;
三、上海翔福殡葬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海市嘉定区松鹤墓园律师代理费1万元、公证费1,2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10元,由上海市嘉定区松鹤墓园负担1,120元,上海翔福殡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0,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
审 判 员 林佩瑶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