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昌民初字第14498号
原告李春花,女,1979年2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郭东科,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144室。
法定代表人郭凡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志军,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翡蒂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1205房。
法定代表人蔡星,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春花诉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公司)、被告广州翡蒂内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蒂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花的委托代理人郭东科、高薇,被告慧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志军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6月5日首次开庭时,被告翡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大明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7月25日第二次开庭时,被告翡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春花诉称:我系第5877872号”纤思哲”注册商标的共有权人之一。该商标核定使用在”乳罩;胸罩衬垫(胸衬、胸垫)”等商品上。我与哥哥李想长期共同经营该品牌内衣,并使该品牌在内衣销售领域获得了颇佳的口碑,在东北、华北、江苏等多个区域拥有大批经销商。
2012年7月15日,我在百度网上搜索”纤思哲”时发现相关搜索中出现”纤思哲升级为翡蒂”字样,点开链接后出现大量新闻标题链接,其中被告慧聪公司标题为”深圳内衣展: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组图)-内衣,服装-服装行业-h…”的链接赫然在列。点进该网址后,发现慧聪公司所发布的内容不仅包括”翡蒂”品牌内衣的相关介绍,还有介绍翡蒂系”延续纤思哲品牌的精湛工艺”、”‘翡蒂’从而正式升级、取代纤思哲品牌!”等字样。据了解,该网页内容系被告翡蒂公司授权发布。另外,翡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星还在搜狐网站于2012年5月13日发布的视频专访中,多次提到了”翡蒂”品牌是在原有”纤思哲”品牌基础上的一个提升,”纤思哲”品牌已被”翡蒂”取代等话语。
该”升级事件”在我的经销商中引起很大反响,我的产品经营情况及商业声誉为此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我尝试通过各种渠道与翡蒂公司解决该纠纷。但翡蒂公司却出示了一份由案外人王佩景、王瑜、肖小华、杨云广与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慕纱制衣厂(以下简称慕纱制衣厂)共同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以证明慕纱制衣厂是第5877872号”纤思哲”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其有权决定对该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有权发布相关言论(翡蒂公司称”升级事件”实为慕纱制衣厂发布)。但我认为,《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是王佩景、王瑜、肖小华、杨云广与慕纱制衣厂共同串通伪造的,目的就是为了帮翡蒂公司逃避法律责任,该协议是无效的。
翡蒂公司未经我许可,擅自发布”纤思哲”品牌已被取代的虚假信息,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纤思哲”品牌与”翡蒂”品牌的经营者相同,且”纤思哲”品牌已被”翡蒂”所取代,系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慧聪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信息的发布者,负有法定的核实审查义务,其在应知该信息为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代为发布,亦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慧聪公司立即删除其所发布的损害我合法权益的涉案虚假信息;二、被告翡蒂公司停止在《内衣视界报》、搜狐网、中国品牌服装网、中国男装网、中国女装网、世界工厂纺织服装网、国际服饰网、中国品牌内衣网等媒体上发布涉案虚假信息,并在上述媒体上发表针对此事件的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三、被告翡蒂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以及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四、被告慧聪公司和被告翡蒂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慧聪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李春花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在接到起诉书后,我公司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第二,涉案文章是被告翡蒂公司撰写的,我公司仅是原文转载,未有添加或者删改内容,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李春花主张的虚假宣传行为与我公司无关。第三,我公司了解到翡蒂公司与涉案注册商标之间具有关联性,翡蒂公司具有涉案商标的一定的使用权,因此我公司认为翡蒂公司撰写的涉案文章并没有虚假成分,不构成虚假宣传。
被告翡蒂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李春花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李春花曾经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过诉讼,在没有新的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其再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驳回。第二,李春花不是合法的”纤思哲”品牌内衣的经营者,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第三,我公司没有从事过李春花所诉的行为,不是适格的被告。第四,我公司没有在2012年深圳内衣展上参展,也没有撰写涉案文章。综上,李春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李春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A1.第5877872号”纤思哲”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商标公告。
证据A1拟证明:李春花系”纤思哲”注册商标的共有权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
证据A2.李春花与案外人李想于2009年12月12日签订的《”纤思哲”品牌内衣推广经营合同》及李想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合同约定,李春花授权李想在中国大陆地区内推广经营”纤思哲”系列品牌内衣。
证据A3.李春花与案外人郭庆祝于2011年9月25日签订的《”纤思哲”品牌内衣代理经销合同》及郭庆祝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A4.案外人”妍语服饰”(王宇)与案外人崔云峰于2011年5月1日签订的《”纤思哲”品牌内衣代理经销合同》及崔云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李春花称”妍语服饰”(王宇)系其经销商。
证据A5.案外人”妍语服饰”(王宇)与案外人崔清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纤思哲”品牌内衣代理经销合同》及崔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A6.李春花与案外人刘亮平于2012年6月15日签订的《”纤思哲”品牌内衣代理经销合同》及刘亮平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A7.案外人张晓娟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李春花称张晓娟系其在黑龙江地区的经销商。
证据A8.案外人鞠玉东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李春花称鞠玉东系其在长春地区的经销商。
证据A9.案外人王娟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李春花称王娟系其在沈阳地区的经销商。
证据A10.销售”纤思哲”品牌内衣的店面照片。李春花称照片系摄自其各地经销商的店面。
证据A2-A10拟证明:李春花自2009年以来大力发展”纤思哲”品牌内衣,在多个区域拥有大批经销商,”纤思哲”品牌在内衣领域已具有相当的规模和影响。
证据A11.慧聪公司企业及ICP备案信息网页打印件。
证据A12.(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4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对慧聪服装网上登载有《深圳内衣展: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组图)》一文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A11、A12拟证明:慧聪公司作为信息发布者,未尽到合法的审查义务,在自营网站上为翡蒂公司发布”纤思哲”品牌已被取代的虚假信息,侵犯了李春花的合法权益。
证据A13.慧聪公司在(2012)昌民初字第13036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证据提交的文章样稿。该样稿文字内容与证据A12中所述《深圳内衣展: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组图)》一文相同,并盖具有翡蒂公司公章。
证据A14.慧聪公司在(2012)昌民初字第13036号案件审理中作为证据提交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91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多家网站上登载有与《深圳内衣展: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组图)》一文内容基本相同的文章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A15.2012年5月刊发的《内衣视界报》(月刊),该期报纸刊登有标题为《”翡蒂”-2012让花香随身绽放》一文。
证据A16.(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4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搜狐网的”搜狐女人”频道上载有”2012深圳内衣展翡蒂内衣总经理蔡星专访”视频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A17.”2012深圳内衣展翡蒂内衣总经理蔡星专访”视频笔录,即证据A16中所述视频的文字内容。
证据A13-A17拟证明:翡蒂公司未经李春花许可,擅自在媒体上发布了大量涉及损害李春花合法权益的涉案虚假信息,对李春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证据A18.翡蒂公司曾向李春花出示的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3)粤广南方第00966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王佩景、王瑜、杨云广、肖小华与慕纱制衣厂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进行了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的公证。
证据A19.慕纱制衣厂工商信息档案资料。
证据A20.《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证据A21.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颁发的《撤销(2013)粤广南方第009669号﹤公证书﹥的决定》。
证据A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部分法条。
证据A23.广东省司法厅及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的网站截屏打印件。
证据A18-A23拟证明:翡蒂公司曾宣称”升级事件”系慕纱制衣厂发布且该厂是经过”纤思哲”注册商标原商标权人授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其有权发布有关”纤思哲”品牌的相关言论,但是《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签订时慕纱制衣厂尚未成立,该协议系事后伪造,并且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撤销了(2013)粤广南方第009669号《公证书》。
证据A24.慕纱制衣厂经营者杜佩贤与王佩景、王瑜、杨云广、肖小华之间的关系表。
证据A25.杜佩贤与王瑜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
证据A26.杨云广与王珮珺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
证据A24-A26拟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签订方之间具有密切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A27.杜佩贤在(2012)宁知民初字第655号案件中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三个版本及《说明》,以及该案的法院受理通知书和传票。
证据A27拟证明:在(2012)宁知民初字第655号案件中,出现过三个不同版本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该协议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
证据A28.第3980788号”翡蒂”注册商标信息打印件。
证据A29.翡蒂公司的企业工商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
证据A30.标明客户为”哈尔滨徐庆”的”吉林纤黛服饰有限公司销售单”、标明收货人为”徐庆”的”长春市顺鑫托运站运输合同单”以及徐庆的工商登记信息。李春花称该证据中所列单据为其于2009-2011年间向翡蒂公司股东之一徐庆发货以及物流的部分单据。
证据A31.标明客户为”沈阳办事处”的”吉林纤黛服饰有限公司销售单”、标明收货人为”李金峰”的”长春市顺鑫托运站运输合同单”、标明经营者姓名为”李永凤”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查询信息以及(2012)沈恒证民字第1579号《公证书》。李春花称该证据中所列单据为其于2010-2011年间向翡蒂公司股东之一李永凤发货及物流的部分单据。
证据A32.标明客户为”南京李高峰”的”吉林纤黛服饰有限公司销售单”、标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为”李高峰”的南京戴秀服饰有限公司工商查询信息以及(2012)宁南证民内字第13842号《公证书》。李春花称该证据中所列单据为其于2009-2012年间向其原江苏地区经销商李高峰发货的部分单据。
证据A33.经营者为伍国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及内衣店铺照片。李春花称伍国军为翡蒂公司在长春地区的经销商。
证据A34.杜佩贤曾在东北三省起诉广州纤思哲服饰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的起诉状及法院传票。
证据A28-A34拟证明:”翡蒂”商标为翡蒂公司所有,翡蒂公司系该”升级事件”的可期待利益取得者;翡蒂公司的股东王瑜为”纤思哲”商标的共有人之一;翡蒂公司的股东徐庆、李永凤曾系李春花所发展的”纤思哲”品牌经销商;现翡蒂公司的江苏经销商李高峰曾为李春花所发展的”纤思哲”品牌经销商;徐庆、李永凤、李高峰等人现仍然出售”纤思哲”内衣;翡蒂公司蓄意发布该虚假信息是为了抢占李春花业已占领的市场份额,系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翡蒂公司还利用伪造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在全国多地恶意起诉李春花的经销商,给李春花的实际生产经营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证据A35.署名分别为”王宇”、”崔云峰”、”崔清”、”王娟”、”郭庆祝”等人的书面材料以及自称为”王秀芳”之人与QQ名显示为”江苏纤思哲”的QQ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署名为”郭庆祝”的书面材料内容为:”我昨天在慧聪服装网上看到一则新闻,说是纤思哲品牌升级成翡蒂了,请问消息属实吗?突然升级我怕我这边的老客户接受不了。我在我们市推广纤思哲品牌花费了不少精力,如果有这种升级您应该先通知我们,等客户们都知道了品牌升级的事,我担心纤思哲的销售会有问题。请您及时跟我联系,商量一下退货的事宜……”李春花称该证据中所列书面材料为其经销商要求退货的质询信及QQ聊天记录。
证据A36.商品进货单、商品销售单。李春花称该证据为其各地经销商向其退货的单据。
证据A37.翡蒂公司股东之一徐庆出具的《证明》及其2011、2012年销售”纤思哲”品牌的数据。《证明》内容为:”我是慕纱制衣厂授权并生产的纤思哲品牌内衣黑龙江省总代理李想(李春花)的下线经销商,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25日共进该品牌内衣15000件。特此证明!”
证据A35-A37拟证明:翡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并勾结李春花原经销商的行为对李春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李春花”纤思哲”品牌的经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证据A38.李春花与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该协议约定律师代理费用为40000元。
证据A39.金额为4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及金额为2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证据A38、A39拟证明:李春花为制止翡蒂公司及慧聪公司的侵权行为支付了相应费用。
证据A40.(2013)黑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A40拟证明:王佩景、王瑜、杨云广、肖小华与慕纱制衣厂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杜佩贤不享有”纤思哲”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证据A41.(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A41拟证明:”纤思哲”注册商标于2010年4月6日核准的转让是有效的,李春花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翡蒂公司对李春花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A1中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均系复印件,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A2-A41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对证据A2-A41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认可。
慧聪公司对李春花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A2中李春花与李想于2009年12月12日签订《”纤思哲”品牌内衣推广经营合同》,而李春花受让”纤思哲”注册商标的时间是2010年4月6日,故对证据A2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A17中的视频标题为”2012深圳内衣展翡蒂内衣总经理蔡星专访”,证明翡蒂公司参加了该次展会,因此有理由相信涉案的”纤思哲升级为翡蒂”的相关信息是翡蒂公司发布的;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同翡蒂公司。
被告慧聪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B1.(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916号《公证书》(与证据A14相同)。
证据B2.翡蒂公司出具的文章样稿(与证据A13相同)。
证据B1、B2拟证明:涉案文章非慧聪公司撰写发布,慧聪公司只是转载了该文章,不存在任何侵权情形。
李春花对慧聪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B1、B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慧聪公司在没有审核的情况下对翡蒂公司的信息进行发布,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翡蒂公司对慧聪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B1真实性予以认可,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B2上盖具的翡蒂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拒绝申请鉴定;涉案文章不是翡蒂公司发布的,而翡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星是作为慕纱制衣厂的销售总监,系代表慕纱制衣厂参加的深圳国际品牌内衣展览会。
被告翡蒂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C1.落款为深圳市盛世博文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展览公司)并盖具有该公司公章的《证明》两份。该两份《证明》内容分别为:”我公司于2011年5月21-23日承办第6届深圳国际品牌内衣展览会。慕纱制衣厂携’纤思哲’品牌前来参展,以兹证明。”;”我公司于2012年5月11-13日承办第7届深圳国际品牌内衣展览会。慕纱制衣厂携’翡蒂’品牌前来参展,以兹证明。”
证据C1拟证明:慕纱制衣厂携”纤思哲”品牌参加了2011年第6届深圳国际品牌内衣展览会,并携”翡蒂”品牌参加了2012年第7届深圳国际品牌内衣展览会。
证据C2.第3980788号”翡蒂”注册商标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
证据C2拟证明:翡蒂公司享有自己的注册商标”翡蒂”。
证据C3.署名为徐庆的《证明》一份、署名为”客户:哈尔滨徐庆”的吉林纤黛服饰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两份、签有”徐庆”名字的交通银行回单复印件两份以及徐庆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该《证明》与证据A37中的《证明》一致。
证据C3拟证明:徐庆作为李春花的代理商期间销售的内衣产品系慕纱制衣厂生产的”纤思哲”品牌内衣,李春花从2009年开始至2011年底系慕纱制衣厂的经销商或者总代理。
李春花对翡蒂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C1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盛世展览公司是深圳国际品牌内衣展览会的承办方;对证据C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C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徐庆曾是李春花的经销商,但其现在是翡蒂公司的股东之一,和翡蒂公司具有利害关系。
慧聪公司对翡蒂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C1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翡蒂公司没有参加深圳国际品牌内衣展览会;对证据C2、C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认如下:
对李春花提交的证据,证据A1中的”纤思哲”商标注册证和《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虽系复印件,但因李春花出示了商标公告的原件,且有证据A40、A41予以佐证,故对证据A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可,在本案中予以采信;对证据A3、A6、A11-A18、A21、A28、A29、A38-A4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可,在本案中予以采信;慧聪公司对证据A2的异议成立,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A4、A5中未证明”妍语服饰”系李春花的经销商,证据A7-A10不能证明所涉及个体工商户系李春花的经销商,证据A19、A20、A22-A27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证据A30-A34、A37的内容及拟证明事项与本案虚假宣传纠纷事由及诉讼请求不具有关联性,证据A35未证明”王宇”、”崔云峰”、”崔清”、”王娟”、”王秀芳”系李春花的经销商而署名为”郭庆祝”的书面材料未涉及退货的具体内容以及实际经济损失等相关内容,证据A36不能证明经销商退货的原因系因本案所涉及的虚假宣传事由,故对证据A4、A5、A7-A10、A19、A20、A22-A27、A30-A37在本案中不予采纳。
对慧聪公司提交的证据B1、B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可,在本案中予以采信。
对翡蒂公司提交的证据,李春花和慧聪公司对证据C1的异议成立,在本案中不予采信;对证据C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可,在本案中予以采信;证据C3的内容及拟证明事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在本案中不予采纳。
基于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纤思哲”注册商标权属及使用情况
2010年2月7日,王佩景、王瑜、肖小华和杨云广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服装;乳罩;胸罩衬垫(胸衬、胸垫)”等商品上注册了第5877872号”纤思哲”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2010年4月6日,王瑜和李春花经商标局核准,受让了上述”纤思哲”注册商标。
在成为”纤思哲”注册商标共有人后,李春花于2011年9月25日授权郭庆祝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纤思哲”品牌内衣的经销商,于2012年6月15日授权刘亮平为江苏区域内”纤思哲”品牌内衣的经销商。
翡蒂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成立,持有第3980788号”翡蒂”注册商标,其股东包括蔡星、王珮珺、王佩景、王瑜等人,上述股东均以货币方式出资。翡蒂公司称其与慕纱制衣厂在”纤思哲”商标转让后,经该商标共有人王瑜和李春花的授权可以使用该商标,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李春花对翡蒂公司的该项陈述不予认可。
二、本案涉嫌虚假宣传的信息之发布情况
2012年5月,《内衣视界报》上刊登了标题为《”翡蒂”-2012让花香随身绽放》一文。该文章包含有以下内容:”‘翡蒂’品牌是慕纱公司旗下的品牌,以高品质的专业’精油’文胸为品牌主打,2012年春夏季推行’360度环顾式立体修正+100%多重高纯精油呵护’组合,提倡真正在穿着时修身塑形,养、护同步,把工艺、功能、功效融为一体。’翡蒂’在丰富精油类产品的同时又推出’品牌密码’营销方案,从而使翡蒂品牌成为取代该公司旗下纤思哲品牌的升级版本!”
2012年8月7日,李春花的委托代理人高薇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在将该计算机进行”删除Cookie”、”删除所有脱机内容”、”清除历史记录”等一系列操作后,在互联网上通过”www.baidu.com”网站搜索”搜狐女人翡蒂”,得到相关搜索结果,再点击搜索结果中”2012深圳内衣展翡蒂内衣总经理蔡星专访-搜狐女人”链接,进入”搜狐女人”网站(woman.sohu.com)”2012深圳内衣展翡蒂内衣总经理蔡星专访”视频网页并点击播放该视频。2012年8月8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了(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46号《公证书》。在该视频中,翡蒂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星在接收采访时,陈述有以下内容:”……我们是2009年就开始运作这个品牌(翡蒂),正式推出是2012年,我们这个品牌是在原有品牌叫’纤思哲’基础上的一个提升……我们怎么样让我们翡蒂品牌能够在市场上比较突出呢?就是我们在原有纤思哲基础上增加了……玫瑰精油是在我们原有品牌纤思哲上试用过,投入市场,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2012年8月7日,李春花的委托代理人高薇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在将该计算机进行”删除Cookie”、”删除所有脱机内容”、”清除历史记录”等一系列操作后,在互联网上通过”www.baidu.com”网站搜索”纤思哲升级为翡蒂”内容,得到相关搜索结果,再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上”深圳内衣展: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组图)-内衣,服装-服装行业-h…”链接,进入”慧聪服装网”(cloth.hc360.com)的《深圳内衣展: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组图)》文章页面。该文章内容为:”‘翡蒂’品牌以全新机能型功能文胸在2012深圳内衣展高度亮相,以高品质的专业’精油’文胸品牌为技术核心,力推’360度环顾式立体修正+100%多重高纯精油呵护’相结合,为女性创造出真正的穿着时修身塑形,养、护同步融为一体为目的的品牌内衣。延续纤思哲品牌的精湛工艺,完美的上身效果,升级新精油养护,给人耳目一新、更具发展实力的完美形象,隆重亮相2012深圳内衣展。’翡蒂’从而正式升级、取代纤思哲品牌!”2012年8月8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了(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45号公证书。
慧聪服装网系慧聪网的子网站,主办单位为慧聪公司。慧聪公司持有盖有翡蒂公司公章的《深圳内衣展: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一文的文章内容样稿。
2012年10月23日,慧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志军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对该计算机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进行”删除浏览历史记录”操作后,在互联网上通过”www.google.com.hk”网站搜索”深圳内衣展: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内容,得到相关搜索结果,点击搜索结果链接,得到相关网站页面。搜索结果页面及相关网站页面显示,”中国品牌服装网”(china-ef.com)上刊登有《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内衣参与深圳国际内衣展》一文;”中国男装网”(na.efu.com.cn)上刊登有《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图)》一文;”中国女装网”(nz.efu.com.cn)上刊登有《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图)》一文;”世界工厂纺织服装网”(gongchang.com)上刊登有《纤思哲内衣成功升级翡蒂品牌》一文;”国际服饰网”(fs31.com)上刊登有《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一文;”中国品牌内衣网”(ne51.com)上刊登有《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参与深圳国际内衣展》一文。2012年10月29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了(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91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所公证的上述六篇文章的主要内容与慧聪服装网上登载的《深圳内衣展: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组图)》一文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李春花称,《内衣视界报》、搜狐网、慧聪网、中国品牌服装网、中国男装网、中国女装网、世界工厂纺织服装网、国际服饰网和中国品牌内衣网上发布的涉案文章、视频中,涉及”翡蒂”品牌系”纤思哲”品牌升级而成、”翡蒂”品牌取代”纤思哲”品牌的相关信息构成虚假宣传。此外,李春花认为《内衣视界报》和搜狐网在除慧聪网以外的涉案媒体中,知名度较高。
三、关联案件的审判情况
李春花曾就与本案相同的事由在本院两次起诉过慧聪公司和翡蒂公司,分别为(2012)昌民初字第13036号案件与(2013)昌民初字第1447号案件,后均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诉。在(2013)昌民初字第1447号案件中,翡蒂公司出示了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3)粤广南方第009669号《公证书》,即《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公证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载明,2009年6月1日,王佩景、王瑜、杨云广及肖小华与慕纱制衣厂签署该协议,无偿许可慕纱制衣厂独占使用第5877872号”纤思哲”注册商标,许可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协议落款处显示有王佩景、王瑜、杨云广、肖小华的签名和指印,以及慕纱制衣厂经营者杜佩贤的签名和慕纱制衣厂的公章。
2013年8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作出《撤销(2013)粤广南方第009669号﹤公证书﹥的决定》,载明:根据汕头市潮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慕纱制衣厂于2009年10月15日成立,而(2013)粤广南方第009669号《公证书》中公证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签约日期为2009年6月1日,慕纱制衣厂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行为与工商登记资料不相符,故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依法决定撤销(2013)粤广南方第00966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2013年11月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黑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因(2013)粤广南方第009669号《公证书》已被撤销、自始无效,且经法院释明,杜佩贤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原件,导致法院无法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该协议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杜佩贤对”纤思哲”注册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依据;结合该案其他证据和审理查明情况,法院认定杜佩贤关于其享有”纤思哲”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2014年5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驳回肖小华、杨云广要求确认第5877872号”纤思哲”商标于2010年4月6日的核准转让无效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四、其他
慧聪公司称已经在慧聪服装网上删除了涉案的《深圳内衣展: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组图)》一文,对此李春花予以认可。
李春花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4万元以及公证费2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李春花和翡蒂公司均经营内衣销售业务,且未有证据显示双方存在合作的意思表示和相关行为,因此双方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翡蒂公司称李春花已经授权其使用”纤思哲”注册商标,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且李春花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翡蒂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翡蒂公司在未经李春花许可以及明知李春花亦在经营”纤思哲”品牌的情况下,在慧聪网、《内衣视界报》、搜狐网、中国品牌服装网、中国男装网、中国女装网、世界工厂纺织服装网、国际服饰网、中国品牌内衣网上发布涉案文章和言论,文章和言论中明确涉及”翡蒂”品牌系”纤思哲”品牌升级而成、”翡蒂”品牌取代”纤思哲”品牌等相关信息,足以使消费者认为”翡蒂”品牌与”纤思哲”品牌属于同一产销主体、”翡蒂”品牌内衣比所有”纤思哲”品牌内衣更加高档、优质,且”纤思哲”品牌已被”翡蒂”品牌取代,从而引发消费者对李春花经营的”纤思哲”品牌内衣商品的经营者、质量以及是否仍在生产销售等方面产生误解,必定会对李春花所经营的”纤思哲”品牌的商标价值、商业评价以及产品销售等各方面造成损害。
翡蒂公司抗辩称其使用”纤思哲”商标获得了该商标共有人王瑜的许可,对此本院认为,王瑜虽系翡蒂公司的股东之一,但其系以货币方式出资,翡蒂公司并未提交王瑜出具的相关授权证据,因此在本案中尚无法认定翡蒂公司取得了王瑜的相关授权。并且,即便翡蒂公司获得了王瑜的商标授权,也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在发布涉案文章和言论时,充分考虑到李春花的商标权益和经营利益,用适当的方式对品牌经营者以及所经营的内衣商品加以区分和说明,以免造成消费者误以为市面上所有”纤思哲”品牌均被”翡蒂”品牌升级取代的后果。
翡蒂公司亦抗辩称李春花不是合法的”纤思哲”品牌内衣的经营者,并在其他关联案件中出示过授权慕纱制衣厂为”纤思哲”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公证件,但是其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且上述《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公证件已被李春花证明该公证无效,故本院对翡蒂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翡蒂公司另抗辩称其并未在2012年深圳内衣展上参展,涉案的相关文章、言论非其所发布,李春花所诉事由与其无关。但是,涉案文章的内容均系对”翡蒂”品牌内衣商品的宣传,而慧聪公司称其所发布的涉案文章系翡蒂公司所提供并出具了盖有翡蒂公司公章的样稿原件,涉案多家网站所发布的涉案文章内容与慧聪公司所发布的涉案文章内容亦基本相同,此外搜狐网上”搜狐女人”频道明确载有”2012深圳内衣展翡蒂内衣总经理蔡星专访”视频,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翡蒂公司参加了2012年深圳内衣展并且发布了涉案的相关文章和言论。翡蒂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翡蒂公司还抗辩称李春花曾经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过诉讼,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其不能再行起诉。虽然李春花曾在本院以相同事由提起过诉讼,但后均以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其依法有权就该相同事由再行起诉,翡蒂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翡蒂公司在涉案媒体上发布的涉及”翡蒂”品牌系”纤思哲”品牌升级而成、”翡蒂”品牌取代”纤思哲”品牌等信息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因李春花在本案中仅要求慧聪公司删除涉案的《深圳内衣展:纤思哲成功升级翡蒂品牌(组图)》一文且慧聪公司已将该文删除完毕,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以及相关起诉事实不再予以处理。
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因《内衣视界报》系以月刊形式发行的报纸,其2012年5月期已经刊发完毕,不存在收回销毁的现实可能性,仅可以通过刊登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故对李春花要求翡蒂公司停止在《内衣视界报》上发布涉案虚假信息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其要求翡蒂公司在其他涉案媒体上停止发布涉案虚假信息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此外,因李春花要求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涉案媒体较多,本院认为,在涉案媒体上停止发布涉案虚假信息并选择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涉案媒体上刊登声明已经足以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并且李春花认可《内衣视界报》和搜狐网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本院对李春花要求在《内衣视界报》和搜狐网上刊登声明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在其余涉案媒体上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因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春花因涉案虚假信息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翡蒂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纤思哲”商标的权属情况、知名度、涉案虚假信息的恶意程度、虚假宣传的方式、影响范围、持续期间等各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诉讼支出部分,因李春花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属于维权行为的合理支出,本院将在合理范围内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翡蒂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中国品牌服装网(china-ef.com)、中国男装网(na.efu.com.cn)、中国女装网(nz.efu.com.cn)、世界工厂纺织服装网(gongchang.com)、国际服饰网(fs31.com)、中国品牌内衣网(ne51.com)和搜狐网(sohu.com)上发布涉案的虚假信息;
二、被告广州翡蒂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在《内衣视界报》和搜狐网(sohu.com)上登载声明纠正涉案的虚假信息(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广州翡蒂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春花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四万二千元;
四、驳回原告李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李春花负担一千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广州翡蒂内衣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高笛代理审判员贺颖超人民陪审员屈宝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聃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