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民初字第14374号
原告中福瑞达(北京)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995房间。
法定代表人陶华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虎,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狄燕,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1733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朱福春,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千禧和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5层611。
法定代表人王金良,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辰,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福瑞达(北京)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瑞达公司)诉被告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被告北京千禧和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福瑞达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虎、狄燕,全景公司和千禧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福瑞达公司诉称:我公司为玻璃安全膜生产厂家。我公司“福瑞达”玻璃安全膜产品获得了11项国家专利,是截止到目前为止唯一获得2008年公安部警用巡逻车防暴玻璃项目检测达标产品,在玻璃安全防护技术领域居于市场领先地位。
全景公司自称系以色列哈尼塔涂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尼塔公司)的中国总经销商,主要经销哈尼塔公司生产的“圣罗”和“酷思迪”安全膜。千禧公司为全景公司经营的安全膜产品的北方运营中心。
2011年以来,我公司发现二被告在网站、终端销售门店、行业展会等场所公然宣称其代理销售的“圣罗”、“酷思迪”汽车窗膜为“唯一获汽车制造商直接推荐进行‘安全防爆’检测合格的产品”。二被告宣称其产品是“军工技术全球领先”、“专利产品特种窗膜”、“隔热与安全的新诠释”、“安全典范”,甚至其销售人员声称可以防弹。二被告通过在公开场合展示和向下级经销商提供盖有国家安全玻璃与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下称玻璃检验中心)公章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编号:WT20101135,下称全景检验报告),以及在网站、展会、门店宣称过程中用虚假的、误导性的语言让消费者相信其产品在安全防护方面的具有独一无二的质量。2013年3月15日,央视曝光二被告经营的产品不但没有安全防护功能,并且可能危害消费者的安全。二被告用于宣称其代理的汽车玻璃安全膜产品是“唯一获汽车制造商直接推荐进行‘安全防爆’检测合格的产品”的全景检测报告也被查出是全景公司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目前已经被撤销。
实际情况是:我公司的产品参加了2008年公安部警车防暴玻璃检测认证,当时龙膜、3M、福瑞达等十余个品牌申请了检测,并没有哈尼塔公司或全景公司经销的品牌产品参与,且最终仅我公司的产品达到了公安部的标准。所以,二被告代理的汽车玻璃安全膜产品并非“唯一获汽车制造商直接推荐进行‘安全防爆’检测合格的产品”,而原告的产品才是截止到目前为止唯一通过2008年公安部警车防暴玻璃检测的产品。二被告为了让消费者相信自己销售的产品的质量,把本来应该属于我公司的资质拿过去、放在自己加以宣传,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另外,二被告用“军工技术、全球领先”等宣传词语对自己产品的质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许多消费者因为误信二被告的宣传而购买二被告的商品,不当占领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二被告经营的汽车玻璃安全膜产品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3.15被央视曝光之后,汽车玻璃安全膜产品受到消费者的质疑,包括我公司在内的汽车玻璃安全膜厂家的销售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为整个行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我公司认为,二被告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二被告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3、二被告共同承担我公司因调查二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1万元。
全景公司和千禧公司共同辩称:一、中福瑞达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的案由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福瑞达公司必须证明其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与二被告在同一行业中存在竞争关系。中福瑞达公司提交了《协议书》等相关证据,但是否涉及本案的相关内容没有明确,中福瑞达公司必须证明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二、中福瑞达公司列举的所谓侵权事实与千禧公司没有关系,把其列为被告主要是为了管辖,属于恶意诉讼。中福瑞达公司就二被告分别应该承担的责任形态也没有明确。三、中福瑞达公司列举的被告市场宣传行为,如类似“军用级”等宣传字样,在自己的宣传中也予以使用。二被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享有国家权威检测报告,中福瑞达公司通过媒体等方式指责二被告不具有相关资质,直接构成侵权,二被告将保留追诉权利。中央电视台是舆论监督单位,不是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媒体的报道不代表二被告存在虚假宣传。四、中福瑞达公司的损失要求无合法依据。且中福瑞达公司起诉前进行恶意炒作,二被告没有对其造成任何损失,希望法庭制止。综上,不同意中福瑞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中福瑞达公司及相关产品
中福瑞达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29日,一般经营项目为: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销售安全技术防护产品;货物进出口。
2010年12月15日,浙江中福瑞达商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浙江中福瑞达公司)与中福瑞达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将“福瑞达玻璃安全膜”的全部技术和民用市场的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在民用市场使用“福瑞达玻璃安全膜”名称;乙方负责维护“福瑞达玻璃安全膜”产品在民用市场上的权益,涉及民用市场侵犯“福瑞达玻璃安全膜”产品权益的案件全部由乙方负责。
2013年10月8日,浙江中福瑞达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中福瑞达公司是其“福瑞达玻璃安全膜”产品的全部技术和民用市场权益的唯一转让方。
2008年8月18日、2008年9月3日,国家安全玻璃及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别出具编号为WT20080840和WT20080910的两份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名称均为贴膜玻璃,受检单位均为中福瑞达商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检验类别均为委托检验,委托单位均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涉及的产品规格和型号为300mmX300mmX(3.15mm钢化玻璃+0.225福瑞达B3级安全膜)、300mmX300mmX(3.85mm钢化玻璃+0.225福瑞达B3级安全膜),检验结论显示上述二产品可见光透射比、抗穿透性贰性能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规定。在注意事项部分的内容有:1、本报告无印章及未经审核无效。2、如送样检测,本报告只对来样负责……5、受检单位名称由委托单位提供,本中心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2013年11月15日,国家安全玻璃及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就上述两项检验报告出具说明,说明将检验报告中福瑞达商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补正为浙江中福瑞达公司。
二、中福瑞达公司公证事实
(一)05302号和05303号公证书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5302号公证书和05303号公证书所附打印页显示:聖羅膜国际专利:USPatentNo.5,693,415;“HanitaCoatings”制造商:以色列哈尼塔涂布有限公司,中国总经销: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打印件中多次出现“军工技术内涵”“凭其军工技术内涵和独特的专利工艺”、“源自以色列的军工技术”、“最早应用于国防军事领域”、“新型防爆技术”、“以色列特种窗膜SOLARZONE(圣罗)和COLDSTEEL(酷思迪)以其突破性的军工科技和创新的生产工艺”、“军工技术全球领先”、“酷思迪采用军工防爆技术”、“军用级特种防爆膜”“这种新型防爆技术……在美国申请专利”、“以色列特种窗膜在世界窗膜领域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圣罗E-75采用独特的专利结构生产制造”、“唯一一家美国本土以外的著名窗膜制造商”等。
05303号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还显示,2010年5月1日,以色列哈尼塔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授权全景公司作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汽车窗膜独家总代理,负责进口、推广和经营“HanitaCoatings”和“SolarZone”商标。另在以色列哈尼塔公司关于汽车膜产品经销权的声明中还载明,全景公司对“HanitaCoatings”、“SolarZone(聖羅膜)”、“专利产品coldsteel”、“COLDSTEEL(酷思迪)”商标有使用权,并可应用于产品及各种宣传资料。
另05302号公证书涉及的网站(www.hanita-solar.com)相关打印件显示:版权所有: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系我们”亦是全景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地。05303号公证书涉及的网站(www.milunion.com)相关打印件显示:Copyright北京千禧和众商贸有限公司|以色列圣罗膜北方运营中心。二被告对其是公证书所涉网站的经营者无异议。
(二)08029号公证书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8029号公证书所附打印件显示:在全景公司致广大消费者书中,该公司称经HanitaCoatingRCALtd.授权,在中国以“SolarZone(圣罗)”、“ColdSteel(酷思迪)”两大品牌经营全系列汽车膜产品。2013年3月15日,央视财经频道报道的其经销商的个别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夸大产品性能的言辞,如防弹、防狙击枪等,误导了消费者,对此向广大消费者致歉,个别销售人员的夸大性表述与其对产品性能的宣传明显不符,不代表企业行为。该公司还称其用于宣传的检验报告及其内容、数据真实有效,所销售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
在致全体圣罗、酷思迪经销商的承诺函中,全景公司称如“圣罗”和“酷思迪”系列产品如在如下问题,责任由其承担。这些问题第5项为“我司用于市场宣传的编号为WT20101135检验报告存在伪造、变更或涂改的情况”。全景公司另在关于WT20101135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声明中称,该简要报告及内容、数据均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不曾弄虚作假。
在公证书中,全景公司网站可阅读国家安全玻璃及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0年11月4日出具的编号为WT20101135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在该报告中,产品名称为钢化汽车玻璃贴膜,受检单位为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检验类别为委托检验,委托单位均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涉及的产品规格和型号为HanitaSolarZone安全膜,300mmX300mmX(3.50mm钢化玻璃+0.3mm膜),检验结论显示上述该产品可见光透射比、抗穿透性贰性能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规定。在注意事项部分:1、本报告无印章及未经审核无效。2、如送样检测,本报告只对来样负责……5、受检单位名称由委托单位提供,本中心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在该报告首页有一段加框的文字,内容为“唯一获得汽车制造商直接推荐并获‘安全防爆’检测合格的产品”。
另该检验报告在05303号公证书涉及的网站(www.milunion.com)上亦可阅读。
(三)08366号公证书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8366号公证书所附打印件显示:国家安全玻璃及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声明,内容为:鉴于WT20101134、WT20101135、WT20101136检验报告中表明的委托单位于2013年3月1日致函我中心,否认该单位是《来样登记单》上所填写的委托单位。故本中心决定撤销2010年11月出具的报告编号为WT20101134、WT20101135、WT20101136的三份检验报告。
(四)06455号公证书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6455号公证书所附打印件显示: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的W3展馆“圣罗膜”展台提供的宣传资料及手提袋上,有“突破性的军工科技制造”、“源自以色列的军工技术”、“酷思迪在美国获得专利”、“军工技术特种窗膜”、“圣罗金盾……达到警用汽车窗户玻璃防爆要求及危险场合的GSA(美国政府公共建筑)防爆要求”等字样。
(五)公证费用等
中福瑞达公司提交了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开具的发票两张,数额分别为13,940元和3160元;还提交了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等用以证明其在诉讼中的合理支出。
三、全景公司及千禧公司相关情况
2013年7月2日,哈尼塔涂布公司出具授权声明,委任全景公司为其汽车膜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唯一的总经销商,授权的品牌为“SolarZone圣罗”及“ColdSteel酷思迪”两个品牌,并授权全景公司在中国结合中文一起注册商标。
2012年1月1日,全景公司(供应商)与千禧公司(分销商)签订分销协议,由千禧公司在协议协定的范围内销售涉案相关产品。
专利检索文件显示:窗用复合膜包含非化学计量氧化铝层(专利号:5,693,415),申请日期为1995年6月21日,专利日期为1997年12月2日,发明者为EitanZait等,委托人为哈尼塔涂布等。
全景公司还提交了国家安全玻璃及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六份检验报告,编号为WT20101134、WT20101135、WT20101136、WT20101146、WT20101147、WT201011159,六份报告受检单位均为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检验类别均为委托检验,前三份报告委托单位均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后三份检验报告均为一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显示相关产品可见光透射比、抗穿透性贰性能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规定。中福瑞达公司认为WT20101134、WT20101135、WT20101136三项报告已被撤销,WT201011159报告是虚假的,且检测报告仅对来样负责,不对是否是生产厂家生产的不负责。
全景公司还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以色列哈尼塔涂布有限公司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欧洲窗膜协会会员证书、国际窗膜协会会员证书、哈尼塔公司对产品的说明、哈尼塔公司产品取得的认证清单等证据。中福瑞达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四、其他事实
中福瑞达还提交了央视网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显示有多个“3.15在行动·危险车用安全膜汽车安全膜刀枪都不入”等视频,另在《央视315曝光第一案:圣罗防暴膜虚假宣传伪造之间报告》一文中“4S店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称“这个就是防暴膜了,子弹穿不进来”;“他是可以唯一获得汽车制造商,直接推荐并获得安全防爆质检合格的产品”等。
上述事实,由中福瑞达公司提交的多份公证书、协议书、央视报道、票据,以及全景公司提交的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分销协议、专利检索文献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同行业的经营者均有权提起诉讼。中福瑞达公司与二被告均为玻璃安全膜行业的经营者,有权提起诉讼。千禧公司作为全景公司涉案产品的分销商,亦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中福瑞达公司诉称二被告称其为“唯一获得汽车制造商直接推荐并获‘安全防爆’检测合格的产品”构成虚假宣传,对此,中福瑞达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除二被告的产品外,还有其他产品也“获得汽车制造商直接推荐并获‘安全防爆’检测合格的产品”,中福瑞达公司提交了WT20080840和WT20080910报告用以证明其是至今为止唯一通过检测的产品,但上述两份报告出具单位为国家安全玻璃及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非“汽车制造商”,亦不能证明获得“推荐”,故本院对中福瑞达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中福瑞达公司诉称二被告在宣传中使用“军工技术”、“专利产品”等构成虚假宣传,对此二被告辩称并未单独使用“军工技术”,并提交了专利号为5,693,415的专利检索文件。对此,本院注意到,二被告在宣传资料中注明了上述专利号,出于宣传的目的,简要的以“专利产品”进行宣传并无不当,且根据宣传字其他内容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对于“军工技术”,二被告虽然在宣传资料多次提到“源于以色列军工技术”、“军工技术内涵”,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
中福瑞达公司诉称二被告销售人员称产品具有“防弹”功能等构成虚假宣传,二被告辩称个别销售人员的说法不得代表公司。对此,本院认为,销售人员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其对产品的介绍对消费者的选择至关重要。全景公司在相关声明中称“经销商的个别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夸大产品性能的言辞,如防弹、防狙击枪等,误导了消费者……”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销售人员所代表的公司也即经销商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但经销商并非本案二被告,故中福瑞达公司就此番言论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中福瑞达公司诉称二被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检验报告构成虚假宣传。本院经查明WT20101135已被撤销,但二被告仍在其网站上使用,构成虚假宣传。二被告辩称报告撤销系“受人陷害,不能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中福瑞达公司此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对言论中构成虚假宣传的,二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中福瑞达公司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二被告的实际获利,故本院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考虑赔偿数额和诉讼合理支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千禧和众商贸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国家安全玻璃及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0年11月4日出具的编号为WT20101135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在宣传资料中停止使用“军工技术”、“源于以色列军工技术”、“军工技术内涵”;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千禧和众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福瑞达(北京)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福瑞达(北京)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千禧和众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万八千二百七十元,由原告中福瑞达(北京)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四万元(已交纳),被告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千禧和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二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人民陪审员  马 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尹 斐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