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怀民初字第00502号
原告北京市再现辉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郭村332号。
法定代表人何开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德仁,北京市隆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保芹,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北京市再现辉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辉煌新时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220室,办公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南小营村临44号。
法定代表人田先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宏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再现辉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再现辉煌公司)诉被告北京辉煌新时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简称辉煌新时代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现辉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德仁、刘保芹,辉煌新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宏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现辉煌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经过多年努力,在园林、家居装饰设计,人造砂岩石雕塑艺术品生产、销售等方面具备较强实力,有良好的生产经营业绩,承接制造的项目遍布海内外,包括北京财富公馆一期、天津津港之夜KTV、国家体育馆VIP会客厅、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贵宾厅、卡塔尔多哈国家体育文化中心、迪拜别墅等。2009年10月,我公司出资印刷了企业形象宣传册《再现辉煌》5000本,系统介绍了公司情况和项目案例,刊登了众多项目案例的图片。2012年4月被告公司成立,后我公司发现被告公司的《辉煌新时代》企业宣传册使用了虚假的《检验报告》、荣誉证书和企业介绍,而且直接将我公司设计的工程项目实例图和项目名称几十处用在其《辉煌新时代》企业宣传图册和公司网站(网址www.hhshj.com,简称辉煌新时代网)上,并宣传为辉煌新时代公司的业绩,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我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得我公司遭受了较大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辉煌新时代公司停止在《辉煌新时代》宣传册和网站www.hhshj.com上使用涉案的图片和工程项目名称;2、被告删除名称为”辉煌新时代”的网页(网址www.hhshj.com);3、被告自行承担费用在北京地区一家报纸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赔偿公证费2500元,律师费6000元;5、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6、被告承担诉讼费。
辉煌新时代公司辩称:田先全在成立自己公司之前一直任原告公司厂长,涉案的60余处项目工程是田先全参与设计制作的;我公司的宣传册是在2013年印制的,数量只有几百本,并未大量发售,仅有少量赠送给了客户;检验报告是真实的,有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我公司的网站从建立之初就没有投入使用;涉案”人造砂岩”项目因工艺落后已被行业淘汰,被其它工艺取代。综上,请求驳回再现辉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2年6月27日,再现辉煌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是加工风沙岩工艺装饰品,艺术设计,园林雕塑,家居装饰,销售建筑材料、陶瓷制品和货物进出口。2002年10月到2009年10月间,再现辉煌公司设计了国家体育馆VIP会客厅、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贵宾厅、北京八仙别墅等国内外项目,拥有一定的行业实力。
2012年4月19日,辉煌新时代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是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杂品、办公用品,装饰设计,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辉煌新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先全曾就职于再现辉煌公司,参与项目工程的主要技术工作。
2013年再现辉煌公司取得一份宣传册,该宣传册名为”辉煌新时代装饰设计”,显示的公司名称为”北京辉煌新时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电话为”+861061587189″,工厂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南小营村委会东2000米”,网址为”www.hhshj.com”。该宣传册涉及77张图片(见附表一),以上图片均系再现辉煌公司工程项目图片和项目名称,这些工程项目均已实际完工。
在辉煌新时代网的”客户案例”项下,涉及再现辉煌公司工程项目的图片共67张(见附表二)。2013年10月25日,北京市潞州公证处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辉煌新时代网现已关闭。
另查,再现辉煌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2500元。
上述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证书、宣传册、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辉煌新时代公司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再现辉煌公司和辉煌新时代公司系同行业的经营者,辉煌新时代公司的成立时间明显晚于再现辉煌公司。且辉煌新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就职于再现辉煌公司,并负责项目工程的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接触涉案图片的可能性并明知涉案宣传册、网站的用途。辉煌新时代公司在其宣传册和网站中使用再现辉煌公司承揽工程项目的照片作为其”工程实例”、”客户案例”进行宣传,客观上足以使该行业的相关客户误认为上述项目即为辉煌新时代公司的项目,从而对其技术能力、服务水平、产品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以达到有利于辉煌新时代公司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商业目的。辉煌新时代公司的此种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再现辉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辉煌新时代公司应当对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和承担诉讼合理费用的责任。但是由于现在辉煌新时代网已经关闭,该项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再现辉煌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证据表明其人身权受到了损害,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公证费2500元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部分,将考虑最终支持再现辉煌公司诉讼请求的情况以及案件难易程度酌定。关于赔偿数额,再现辉煌公司主张的数额没有依据,本院将考虑辉煌新时代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范围、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辉煌新时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停止在涉案宣传册上使用涉案的图片和工程项目名称;
二、被告北京辉煌新时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市再现辉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八千元;
三、被告北京辉煌新时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市再现辉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五千五百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再现辉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辉煌新时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市再现辉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八百七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辉煌新时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 丹
人民陪审员  马春海
人民陪审员  许怀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义杰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