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绍兴市鸿丰电器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嵊市监处罚(2024)234号
处罚事由:绍兴市鸿丰电器有限公司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案
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绍兴市鸿丰电器有限公司在1688平台开设网店“绍兴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从事商品销售。2023年10月18日,当事人委托美工制作6寸通风机的广告页面。为引来客户促进销量,当事人将工业用途的通风机以“适合厨房卫生间浴室”“适合家用小厨/艾灸排烟”等字样在网店上架销售。截至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制作上述产品的广告页面费用为800元。另查明: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的说明,作为家用及类似用途的排风扇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管理,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业用途的轴流通风机产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管理,不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32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9
处罚金额:3200.00元
处罚机关: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