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武新市监处罚〔2024〕105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发布“养延牌天韵胶囊”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行为,属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数额高,选择对应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处罚情节且已改正,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300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

当事人发布“康馨宝牌康馨片”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行为,属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与广告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罚则相同且罚款数额高,选择对应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处罚情节,且已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2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合并处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30

处罚金额:3.00万元

处罚机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