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山东铂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济北市监处〔2024〕15号
处罚事由: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较轻罚款的标准以及关于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违法行为较轻罚款的标准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3,000.00元。
处罚结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较轻罚款的标准以及关于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违法行为较轻罚款的标准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3,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29
处罚金额:1.30万元
处罚机关: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