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天门市鑫铭霖商贸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天市监处罚〔2024〕242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26

处罚金额:1.00万元

处罚机关: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