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湖北和其兴置业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汉川市监处罚〔2024〕44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未载明代理销售机构名称及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和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6000元。对当事人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5580元。综上所述,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1158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5
处罚金额:1.16万元
处罚机关: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