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宁国华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杭余市监处罚〔2024〕193号

处罚事由: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起,当事人制作并发放宣传册,宣传册广告内容“无药残”与事实不符;2023年5月5日,被处罚人通过直播形式发布招商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广告违法行为处罚款100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0

处罚金额:10.03万元

处罚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