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抚州英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抚市监稽二处罚〔2024〕2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城乡公交车身发布的医疗广告与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其行为构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属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当事人与抚州市仟佰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中明确的广告发布费20000元应认定为广告费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22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7
处罚金额:2.20万元
处罚机关: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