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红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红安市监处罚〔2024〕33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治疗彻底”,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结合《湖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要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1

处罚金额:1.00万元

处罚机关: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