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孝昌华阳置业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孝昌市监处罚〔2024〕11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付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当事人当事人不能提供广告费用凭证,按照对相对人有利的原则,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一直没有提供广告费用清单,无法计算广告费用。决定按“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减轻”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6

处罚金额:1.00万元

处罚机关: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