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鹰潭市月湖区黄氏正脊按摩店
决定处罚文号:鹰市监处罚〔2024〕31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在其美团平台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0元。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上缴到鹰潭市财政局专户,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号码为13320100099,请按照该手机号码收到的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项随机缴款码上面的信息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或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6
处罚金额:140.00元
处罚机关: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