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当阳市姜姜文具经销店

决定处罚文号:当阳市监处罚〔2024〕22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据以上事实及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产品广告未公示专利证书和专利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阳市监罚告〔2023〕239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5

处罚金额:2000.00元

处罚机关: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