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广州文姬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4〕41号

处罚事由: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广州文姬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8MABRAY0X9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广深大道西261号205-A3室;法定代表人:林转通;注册资金:壹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2年07月13日;营业期限:2022年07月1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文姬堂医疗器械专营店”发布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此行为只涉及2种商品,且涉案商品在上架期间的销售数量合计只有1件,现已关闭网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二)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其天猫网店“文姬堂医疗器械专营店”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因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证据材料,现已关闭网店,该广告涉及21款商品,品种较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又鉴于当事人发布“海斯迈斯远红外舒筋活血贴”的广告已超过半年,属于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幅度处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0万元。(三)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文姬堂医疗器械专营店”及其京东网店“文姬堂医疗保健专营店”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证据材料,现已关闭网店,该广告涉及12款商品,及此行为涉及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时间较短,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0万元。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30万元。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4

处罚金额:10.00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