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珠海双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珠香洲市监凤山行处字〔2024〕0002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罚款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3

处罚金额:6000.00元

处罚机关: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