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湖州浩帛服饰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湖浔市监处罚〔2024〕29号
处罚事由: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处罚结果: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网店上将不具有“防辐射”功能产品宣传成“防辐射”功能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整改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虚假广告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限当事人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纳到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23100000252865680102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3
处罚金额:1000.00元
处罚机关: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