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黑龙江省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南岗市监处罚【2024】31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发布同一则广告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由于对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较高,因此,对当事人明知药品广告含有对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仍然发布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前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2
处罚金额:0.00元
处罚机关: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