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奉新县远槟商店
决定处罚文号:奉市监广处罚〔2024〕26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涉案虚假广告系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首次发布,产品销量较低,影响范围较小,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四编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9
处罚金额:2000.00元
处罚机关: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