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房县御品轩酒业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房县市监处罚〔2024〕10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够积极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8

处罚金额:5000.00元

处罚机关: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