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广州壹加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351-1号

处罚事由: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广州壹加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56752W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17号二楼及附属场地(包含首层自编东六铺)、二层自编西侧、首层自编东一铺位、101铺(部位:地下室01)法定代表人:朱雄伟经查明:当事人构成了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主要有:在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当事人的新氧运营专员雷**在“新氧青春版”APP的广州壹加壹整形美容医院界面,在李*(副主任医师)界面发布了38个案例,在时*(主治医师)界面发布了6个案例,在项**(主治医师)界面发布了27个案例,在李**(副主任医师)界面发布了7个案例,在刘*(主治医师)界面发布了1个案例,在廖*(主任医师)界面发布了4个案例,在项**(主治医师)界面发布了39个动态涉及39个患者案例。项**的案例和动态发布的案例中有11位患者存在重复,经核对当事人合共使用了111位患者信息和照片作广告宣传。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发布未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新氧青春版”APP上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初次违法,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减轻处以60000元的罚款。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不予罚款。综上,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减轻处以6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7

处罚金额:6.00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