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武汉佰草堂中医院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岸市监处罚〔2024〕27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本局认为,1.当事人在发布的广告中涉及到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2.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鉴于两种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不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6

处罚金额:800.00元

处罚机关: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