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珠海圣妆美贸易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珠斗市监白藤处罚〔2024〕3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6
处罚金额:1000.00元
处罚机关: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