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广州燕臻实业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4〕55号
处罚事由: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广州燕臻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0AY0E
法定代表人:聂晓锋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05号大院2号1201房1202房1203房1204房1205房
经营范围:食品制造业
2023年5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在2021年12月27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间,当事人通过抖音、天猫、唯品会、拼多多网络平台的店铺对外销售“燕之典胶原蛋白肽饮品(多莓果味)”产品,在产品详情页及2023年4月14日、4月19日的直播的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KO燥郁”、“8周淡化细纹32%”等用语,存在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却未取得许可及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标明出处的违法行为。
(二)2022年5月14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当事人通过抖音、天猫、拼多多网络平台的店铺对外销售“燕之典黑果腺肋花楸果胶原蛋白肽饮品”产品,在产品详情页及小视频的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赋能亢氧”、“抗氧化”、“改善睡眠”等用语,存在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却未取得许可、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标明出处的违法行为。
(三)2020年10月21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间,当事人通过抖音、天猫、拼多多网络平台的店铺对外销售“燕之典燕窝肽胶原蛋白肽饮品(热带水果味)”产品,在产品详情页的广告宣传中,使用“肌肤水润度up”、“无防腐剂认证”及“无激素认证”等用语,存在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却未取得与许可及广告引证内容不准确、不真实,未标明出处的违法行为。
根据调查取证,本案广告费认定为无法计算。
本局2023年8月17日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听证后,本局于2023年12月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根据调查研究,本局不予采纳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发布“燕之典胶原蛋白肽饮品(多莓果味)”产品违法广告、“燕之典黑果腺肋花楸果胶原蛋白肽饮品”产品违法广告、“燕之典燕窝肽胶原蛋白肽饮品(热带水果味)”产品违法广告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分别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一般处罚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分别处罚款31000元,共计处罚款9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6
处罚金额:3.10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